在中国传统道德理论中,一般而言,义指道德原则、道德要求,利指物质利益,进而义利关系也就是道德与利益或者说是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的关系。前述儒家“富民易与适礼”的观点已经涉及这种关系。由于义利观在儒家道德观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集中的阐述,并联系市场经济的实际加以评估。
我们知道,关于义利的看法,在先秦即可以区分为三派。~派是道家的看法,主张“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不妨谓之取消派;一派是墨家的看法,主张“兼相爱;交相利”,推崇利而不否认义,且以利(公利)为义之标难,不妨谓之重利派;一派是儒家的看法,可以归结为重义派。具体而言,儒家的义利观有以下一些要点:明辨义利,重义轻利。儒家认为,义和利作为人生的两种价值取向,不能不加以分辨。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把或义或利的选择看成是君子和小人的区别;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
(《孟子·尽心》)视或义或利的选择为圣人和强盗的区别;荀子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视或义或利的选择为光荣和耻辱的区别。后来宋代大儒朱熹谓明辨义利“乃儒者第一义”(《与延平李先生书》)。从儒家明辨义利的观念已可见出他们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孔子又说:“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论语·微子》)“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孟子针对梁惠王的贪婪心理,告诫说:“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
明末清初王夫之指出:“制害者莫大于义,而罹害者莫凶于利。”(《尚书引义》卷二)视义与利为两种截然对立的价值取向,要求人们尊义而贱利。
见利思义,以义为上。儒家重义轻利,主张凡事以义为准绳,他们对利亦非绝对地摒弃,他们反对的利乃是与天下之公利相矛盾相排斥的私利。孔子强调“义以为上”(《论语·阳货》),“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见得思义”(《论语·子张》),“义然后取”(《论语·宪问》)。利益当前,须考虑是否合于义,当取不当取,“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也强调“惟义所在”(《孟子·离娄》),指出:“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利益再大,只要与义不符,即便“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荀子·荣辱》),用现在的话说,这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宋儒陈淳解释义利之别说:“当营而营,当取而取,便是义……不当营而营,不当取而取,便是利。”(《北溪字义·义利》)
以义为利,义以生利。儒家义利观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以义为利,义以生利。《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明确指出:“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所谓“义安处?”即是指符合义的地方。《朱子语类》亦云:“利者义之和,义之和处便利。”“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照儒家的看法,只要人们按照义的原则去做,则利自在其中,不仅利己,且以利人;不仅利家,且于国于民皆无不利。
“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置得合宜,利便随之。”(《朱子语类》卷68)既然利并非绝对不可求,为何孔子罕言利、孟子不言利呢?
朱熹解释说:“圣人岂不言利。但所以罕言者,正恐人求之则害义矣。”
(《朱子语类》卷36)“当是之时,天下之人唯利是求,而不知复有仁义。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
(《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泣》卷一)可见,先儒言义不言利是有其良苦用心的。
因民之所利,举天下之利。儒家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以义为上,却无不讲求兴整体长远之利即公利。孔子褒扬“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之举,认为倘若如是,“何事于仁,必也圣乎!”(《论语·雍也》)一定是圣人了。他进而提倡“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日》),孟子要求君王“与民同乐”,苟子讲求“兴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荀子·正论》),他们认为这就是“义”。他们反对求一己之利、一国之利、一时之利,而主谋万民之利、万世之利、天下之利。张载云:“利,利于民则可谓利,利于身利于国皆非利也。”(《张载集·语录中》)胡宏云:“一身之利,无谋也,而利天下者则谋之。一时之利,无谋也,而利万世者则谋之。”(《胡宏集·知言·纷华》)黄宗羲云:“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已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
(《明夷待访录·原君篇》)颜元云:“人必能斡旋乾坤,利济苍生,方是圣贤。”(《颜元集·颜习斋先生言行录·教及门》)这是何等博大的胸襟!又是何等崇高的理想!与西方文化思潮中那种以个人为中心的狭隘观念岂可同日而语。
由上可知,儒家义利观的核心观念乃重义轻利,其他种种主张均是这一观念的延伸和发展。在21世纪,在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事业皆须大力发展——综合国力有待提高、人民生活有待改善、与西方各国的差距有待缩小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提倡重义轻利,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事实上,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事业,把二[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把发展经济和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地位,本身就是对重义轻利传统的一种否定。改革的深化,“利”的观念逐渐在人们心目中扎下了根,人们开始厌恶、摒弃以往那种空洞的政治说教和道德说教,不再高喊“越穷越革命”,而视对“利”的追求为合理正当的事情,从而实现从务虚到务实的观念转变。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如果只追求物质财富的丰厚和感官需要的满足,忽略人的精神素质的提高和内在的追求,其后果也是很危险的。事实上,危机已经出现,一个突出的表现,即是今天许多知识分子所深刻感受到的思想文化规律和商品规律的严峻冲突现象的存在。冲突的实质即是要文化规律服从商品规律,否定思想文化的独立价值和思想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冲突的外部特征即是标志着社会发展方向的精英文化少有人问津,只见文化商业,不见文化事业。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无限夸大商品规律的求利性,用商品规律取代文化规律,以经济效益标准来衡量思想文化事业的发展所必然导致的结果。如果放任这种唯利是求的倾向膨胀、发展下去,那么,不仅文化事业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无从谈起,甚至还会延缓改革的进程乃至断送改革的已有成果。在现实面前,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平心静气地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它也有谋种内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它以其片面的形式高扬了人的精神需要和精神价值(准确地说指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价值)。尽管他们所谓精神需要和精神价值离科学的解释相距甚远,但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对人的精神需要和精神价值包括道德需要和道德价值的追求,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需的。因为人毕竟不同于其他动物,人之为人,主要不在人是一种感性的物质存在,有其肉体感官需求,以“利”为依托,而在人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有其精神上道德上的追求,以“义”为旨归。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孟子谓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话,舍鱼而取熊掌,生和义不能兼得的话,舍生而取义,不是没有道理的。
现代社会鼓励发家致富,鼓励竞争,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怎样发家致富,怎样竞争,应是有规则可循的,即以符合道义、符合法律和不牺牲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伦理关系还未真正确立,加上人们因为长期贫穷而扭曲了的心灵——对“利”和金钱的饥渴感,导致现代经济伦理的失范,道德的滑坡,形成金钱至上和商品拜物的观念,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只要利,不要义,只认钱,不认人。一些民谚非常鲜明生动地说明了这种情况,80年代初流行“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80年代中流行“抬头向钱看,低头向钱看,一切向钱看”;80年代末以后流行“犯大法挣大钱,犯小法挣小钱,不犯法不挣钱。”还有一些民谚讽刺致富的不择手段和铤而走险,“要想富,请上路,抢劫也有专业户;复员哥哥组队伍,抢了旱路抢水路,抢了公路抢铁路,一路抢进城里去,刀子下面出金库”;“砍头不要紧,只要金钱真,杀了我一个,富了家中几代人”;“无钱有权,以权换钱;有钱无权,以钱换权;用我手中钱,买你手中权,靠权行方便,合伙赚大钱”。上述民谚虽非当前经济生活的全面反映,却无疑以其浅显的语言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对利的追求的过分强调,对金钱意义的过分张扬,必然导致“义”的泯灭和道德的衰落。由此我们更强烈地感到,传统儒家处理义利关系时提倡的“见利思义”、“以义生利”观念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提这样一种观念,仍然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不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只要是有人聚集、生活的地方,都存在一个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要求人们去面对、去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几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尤其不可避免。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不容被侵犯。但这种正当性、合理性必定是以不牺牲集体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前提的,否则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我们有的厂长、经理心里只有小我,没有集体,经营无方,公司倒闭,企业破产,员工或长期开不出资,或不得不失业下岗,老板自己却腰包鼓鼓而脸不红、心不跳,这岂不是肥了一己、亏了集体吗?我们有的单位,不注重开源节流、技术创新,而一门心思搞歪门邪道,或偷税漏税,或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致使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蒙受损失,这岂不是肥了局部、亏了整体吗?我们有的领导出于个人升迁的需要,急于制造看得见摸得着的所谓业绩,采取掠夺性开发方式经营,致使环境受到破坏,生态失去平衡,这岂不是迁就了跟前、亏了子孙后代之长远生计吗?相比之下,儒家的态度和主张要明智得多、高尚得多。他们讲求“因民之所利”、“兴天下之利”、“利济苍生”,讲求不利于集体的事不做,不利于整体的事不做,不利于长远的事不做。这些观念在今天仍然需要给予肯定和发扬。
儒家的道德观还包括理欲观、公私观等等一些重要的内容。其理欲观中欲过为私、纵欲成害的观念,欲不可去、节之为善的观念,理欲对立、穷理灭欲的观念,理在欲中、以理导致的观念,体民之情、遂天下欲的观念,其公私观中公重私轻、公而后私的观念,公私相背、善恶所由的观念,去私立公、克已迁善的观念,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观念,等等,与现代市场经济同样既存在冲突的方面,也存在契合的成分。由于这些观念与儒家的德刑观特别是义利观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换言之,它们是从其义利观中衍生出来的,其基本精神与义利观并无二致,因此在这里为节省笔墨,我们不作专门的阐述和分析。
为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道德观,我们有必要从传统道德观主要是儒家道德观中吸取营养。儒家道德观具有两重性,它的一些观念已经过时,对于现代经济、现代文明只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应当给予批判;它的另一些内容则表现出恒久的普遍价值,应当给予肯定和继承,并通过改造,发挥其“补偏救弊”的作用,服务于“两个文明”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传统,不是要复归传统;批判传统,亦非要割裂传统;不能舍弃传统,但必须超越传统。这就是我们对待传统的态度,这也应该成为我们对待儒家道德观的基本态度。
(原载《纪念孔子诞辰255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