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随着阴阳五行理论和数术的盛行,其相关理论应用到历书的具注中,使某些日子带有吉、凶、宜、忌的性质。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的木简历书,以及汉永元六年(公元94年)的木简历书中,就对某些日期注明了建、除、平等十二直以及反支、血忌、八魁等内容,其目的是提醒人们办事时加以回避。到了唐代,给历书具注标明吉凶、宜忌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后唐同光四年(公元926年)具注历中,标明了每月的善神及方位,并指明此月修造及出门远行之吉方;在十二月历日的具注内容中,标出了当日的吉凶神煞及当日的宜忌。这一时期的具注历中有关吉凶忌宜的内容,基本是后来出现的皇历的主要内容。延至宋代,给历书具注择吉避凶已到了十分完善的地步。这是因为吸纳了阴阳、五行、占星、八卦、纳音等神秘文化理论的日期吉凶忌宜演算理论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是九星方位运行规律的确定及应用,使得人们可以对后期各年、月、日以致时的吉凶宜忌作出编排。
到了清代,给历书具注吉凶忌宜的形式更为完备了。我们所称的皇历、通书、宪书就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当时清政府所设的钦天监每年颁发时宪书一册,这就是所谓的皇历、通书。乾隆时修撰的《钦定协纪辩方书》就是一部极具权威性的纠订历书的典籍。
由于皇历详细地标明了每年、每月、每日甚至每时所逢的神煞,标明了各年、月、日所逢吉凶与忌宜,这很符合中国百姓趋吉辟邪的心理。尤其皇历对年中每日均作了标识,不需请人再事推算某日之吉凶忌宜,这大大方便了人们。因此,皇历在民间大受欢迎,几乎成了家庭的必备书。随着皇历在民间长期流传,结果导致了一个重要的民间习俗,即按岁时查皇历择吉辟邪。选日子娶媳嫁女,选日子破土动工建房,就是最典型的按皇历择吉避凶。
中国延至清时的古代社会,祭祀是上至君臣下至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尤为天子所看重。《礼记·祭统》说:“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意思是说:凡是治理民众的方式,没有比礼更紧要的;礼的形式有五种,但以祭礼最重要。因此,由君王、大臣参与的祭祀活动实际上是重大的国事活动。我们今天仍可见到的坐落于北京的天坛、地坛、日坛、月坛、先农坛等,即是过去官方祭祀之地。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官方的祭仪是无权参加的,但祭祀活动却必不可少。“社”即是以祭祀活动为中心组成的居民社会组织。《史记·索隐》有“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各立社”的记载;汉代《风俗通义》和《说文》都曾引用前人的解释:“二十五家为社。”过去的“社日”,即是民间隆重的祭祀节日。《礼记·郊特牲》说:“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荆楚岁时记》描述了南北朝时社日的盛况:“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
作为一项全民性的活动,无论是官祭还是民祭,都有很强的时间性。这既有礼制的规定,也有约定俗成。官方遵从礼制,何时兴祭有严格的规定。
即是古人按春、夏、秋、冬四季而设的祭祀。其中礻帝是阳的极盛,尝是阴的极盛,所以礻帝祭和尝祭更为重要。《礼记·月令》记叙的祭礼说,在立春三天前,由太史谒见天子,报告说:“某日立春,旺盛之气在木。”于是,天子开始斋戒。在立春那天,天子要亲自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到东郊举行迎接春天的礼仪。立夏、立秋、立冬时,均有类似的祭仪记载,只是立夏的祭仪在南郊,立秋的祭仪在西郊,立冬的祭仪在北郊。另外,天子每隔五年巡狩一次,并于当年的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分别在泰山、衡山、华山、恒山举行柴祭,也有明显的时间性。庶民的祭祀活动同样有很强的时间性。春社、秋社即是两个重要的祭时。《礼记·月令》中就有“(仲春)择元日,命民社”的记载。即仲春月的甲日为社日,百姓要举行祭社活动。古时所称的“腊”,是一种带有祭祀、庆祝意义的民间活动,一般定期在岁首举行。大约在战国以后,固定日子举行的祭祀活动多了起来,许多日子因此而形成民族风俗中的节日。从这点看,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祭祀活动大致都是按固定日子周期性地举行,故将祭祀列为序时活动是有道理的。
祭祀源自于先民对生的渴望、福的祈求。其行为的主宰意识则是对天地万物各种精灵的信仰与崇拜。在生产力落后、人的力量和意志相对于变幻莫测的风雨雷电和凶猛肆虐的洪水走兽是如此渺小的境况下,对天体、地物及生灵本身就信仰与崇拜的先民,企望通过与各种神灵的沟通达到消灾祈福的目的,祭祀即是这种沟通的手段与方式。所以,祭祀具有明显的功利性。《礼记·祭统》将祭祀的意义归结为“见事鬼神之道焉,见君臣之义焉,见父子之伦焉……”等十种礼义,不过是想从祭祀的角度复正礼仪,服务王权。事实上离开了祈福消灾这样的功利性,祭祀之仪即失去存在的生命力,也很难传承下来,至少在民间是如此。由于万物精灵的力量是超人之外而存在的,人们在对其竭力邀宠的同时,信仰主导下的思维很自然地逆生出另一思虑,即人们自身的行为悖逆神灵将会招致灾祸。由此疑虑到作为与神灵直接沟通手段的祭祀之法不当,很可能反而得罪神灵,招致灾祸,甚至会将祭祀失效或失败归结为祭祀仪规上的失法。这种在渴望生的愿望下虔诚祭祀的求福,在恐惧的忧虑下谨遵祭仪以辟邪,实际上使祭祀活动由生的渴望步入了行动上的困顿。并由此生发出一种特殊的理论与施为——祭祀辟邪。
祭祀辟邪及相应的祭规祀礼很多。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循序时之礼,避失礼之祸
在古人对世界的统观之中,世间万物都是井然有序的,并将这种“序”与约束行为规范的“礼”联系起来,遵从了“序”,也就是遵从了“礼”,违逆了“序”也就违背了“礼”。祭祀活动是最重要的礼的践行,更要遵从“序”。这个序的要求是:春三月,要祭祀门户,祭品以脾脏为先。在孟春的第一个辛日,天子要举行祭祀上帝、祈求丰收的祭仪;夏三月,要祭祀灶,祭品以肺脏为先;秋三月,要祭祀门,祭品以肝脏为先;冬三月,要祭祀道路,祭品以肾脏为先。这样做了,就是遵了“序”,从了“礼”。从君王来说,也即是行了该行之令。而一旦不按这个“礼”去做,违时发令,则会导致灾祸。这种灾祸是可怕的:在孟春时行了夏令,则雨水反常,草木败落,国势动荡;孟春时行了秋令,则瘟疫流行,常遭狂风暴雨侵袭,藜莠蓬蒿丛生;行冬令,则洪水泛滥,雪霜大降,春种无获。在孟夏四月行了秋季的政令,则淫雨频来,五谷不长,四境的民众躲入城堡;孟夏行了冬令,则草木提前枯萎,接着出现洪水,冲毁城郭;孟夏行了春令,则发生蝗灾,风暴袭来,草木不结果实。(参见《礼记·月令》。)倘若是秋季行了冬令、春令、夏令或是冬季行了春令、夏令、秋令,同样也会发生天道反常、五谷不长、风雪交加、洪水为害、瘟疫流行及兵变、虫害、国乱等灾祸。
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古人的上述说法大过揣想,甚至荒唐。而上溯到延至清代以前的古代,这套理论作为礼制的重要内容,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存观。并由此生发出庞大繁复的以祭祀为重要形式的辟灾祈福施为。由于这类祭祀活动的效果很难确切印证,而且有些祭祀性活动如祭天求雨等,往往是事先由善观天象的“谋士”提出某日可能降雨的预报后方才举行,祭祖之后甚至祭祀之时恰逢降雨,使人们很自然地将降雨与祭祀效果联系起来,相信祭祀与神沟通的魔力,并对之执迷不辍;即使祭祀无效,人们也往往会从诸如祭祀行规的缺陷方面去寻找缘故。这可算是祭祀活动能够成为全民性参与的根本原因。
民间也有许多祭祀活动,不过,祭祀的目的没有像上面所说的放在“国运”的高度,而是仅与自己或家人生活有关。但祭祀的意义带有明显的祈福辟邪性。如清明节扫墓,中元节祭祖,一是表达对逝者的怀念,同时也祈求逝者在天之灵保佑家人健康、平安。汉民族风俗中的腊月二十三(有的是二十四)日祭灶,则既有祈福又有辟邪的目的。祭灶的传说很多,但言灶神会上天报告人间善恶是最普遍的一种。祭灶的目的就是希望灶神上天专告好的,让天帝降福于人。而一旦告了恶行或说了坏话,将遭上天惩罚,降灾于人。因此,家家祭灶神祈其多言好事以降福,不言坏事以免灾。
2.谨遵祭法,避违规之邪
祭法是否得当,关系到祭祀能否达到与神灵沟通,以及是否得宠或激怒神灵。故无论何种祭祀,均有特殊的祭仪祭规,有的祭规相当严格。如《东京梦华录》卷十记载的北宋君主的冬至祭天仪式,其仪规十分严格而又复杂。
祭礼的仪规很多,主要包括下面一些要求:
祭者:心身齐整,行为洁净,内心虔诚。
《礼记·祭统》说:“及时将祭,君子乃斋。”就是说,在祭祀之前,君子先要行斋戒。因为不斋戒,则对事物没有防范,嗜好欲望没有抑制。而一旦斋戒,就可防范邪恶的事物,抑制嗜好的欲望,思归于道,行履于礼,从而蓄养精明之德,达到心身齐整。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在祭祀之时方可与神明相交。这也就是《礼记·祭统》所说的“斋者精神之至也,然后可以交于神明也”。由于国君举行重大祭祀活动,其夫人也要参加,故其夫人也须斋戒。夫人斋戒的天数和国君一样,敬斋七天,致斋三天,共十天。但斋戒的地方却不一样,国君斋戒之地在外,夫人斋戒之地在内,也就是说国君和夫人必须分居十天。十天之后,国君和夫人在大庙会面,之后举行祭祀。
民间祭祀对祭者的要求也很多,且多数是带有限制性的忌避。如祭祀期间男女不得单独幽会,不得行房事,忌食荤腥;在祭祀之时,人们不能随意行动、搔痒,不能随意大小便,便后需洁手。对参祭者也有很多要求,如有的地方规定,受刑罚的人不能参加祭祀活动;服丧的人不能参加祭祀,即使参加也不能哭泣。有些忌避带有明显的歧视妇女的性质。如许多祭祀活动不让妇女参加,或是禁止孕妇、产妇、来了月经的女人参加。比如过去江西民间盛行的冬至祭祖、修谱会,其活动在祠堂举行,只有男丁方能进去,女人则不能参加。诸如此类的忌避并不见得有很多依据,只是祭祀活动在长期的延续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祭规。俗以为违反了这些祭规就会亵渎神明祖灵,就会失去祭祀的诚意和效应,神灵被惹怒了还会怪罪并降下灾厄。
还有一类对祭者的祭规来自源远流长的男女授受观。这在祭祀有性别特征的神时明显表现出来。如月亮相对太阳而言属阴性,民间有“男不拜月,女不拜灶”的说法。这是因为月神属女神,灶神属男神的缘故,如若异性拜祭,犯了男女授受不亲之禁,很可能亵渎神灵,招致灾祸。妈祖是我国东南沿海一带崇拜的女神,在这些地方有男人不得参与妈祖庙清扫的习俗。俗传男人参与了,可能会变得较先前富有,但会招致成哑巴的灾祸。
还有一类重要的祭祀参与者——介于人与神之间,担任人、神沟通重任的祭司、祝官、巫师等,受祭规约束甚多。祭司、祝官实际上是一个官职。在祭祀时,既要遵君臣之礼,又要履达神之职。祭礼在民间演化,并向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发展的结果,出现了巫师、神汉等专事沟通神灵或以神灵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职业者,这些人同样受着祭规或是行规的约束,如许多地方的巫师是不能结婚的,一旦结了婚又去充当神灵的代理人,则会亵渎神灵,招致祭祀失效甚或惹出灾祸。故须谨遵戒律。
祭地:肃严通灵。
祭祀的目的是要通神灵,而祭祀之地则成了沟通神灵的重地,故有极多讲究。《礼记·郊特牲》就强调“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就是说,为使天子祭祀的大社坛能与神灵沟通,必须让其吸霜纳露,风吹雨淋,这样才能使得天地之气相融。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北京天坛等祭地,都是露天的。祭祀之地,官方一般是在庙、坛、及四渎五岳之地,民间多是在社(坛)、庙、祠堂,有的则是在某个神秘的山地或其他荒野。官方的祭地有严格的等级之别。《史记》载周时王可设七庙一坛一,诸侯设五庙一坛一,大夫设立三庙两坛,嫡士设两府一坛,官师设一庙,庶士、庶人自己不能设庙。祭地等级不同,祭祀对象也有区别。帝王为自己及百姓设立的祭祀对象有七种,分别是司命、国门、国道、王族厉鬼、门户、灶,诸侯为自己及百姓设立的祭祀对象只限于司命、国门、国道、公族厉鬼五种,大夫只设三种,嫡士只能设二种,等等。这些都是祭祀的礼制,是不能违犯的。如若超越范围,即使神灵不会降灾,以下犯上的罪却是逃不脱的,犯官之灾其实比所谓的神灵降灾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