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活体器官及其伦理问题
采集活体器官的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是不能危及供体生命,对供体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太大影响。活体供体提供的器官只能是成对健康器官或者是代偿能力极强的部分器官。如肾、睾丸、皮肤、骨髓、肠等。活体供体可分为:①亲属活体供体,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活体供体,这种移植组织配合好,术后排斥少、存活率高。有数据表明,活体亲属供肾移植在美国为35%,挪威为40%,土耳其为85%,而我国只有2%左右。②非亲属活体供体,指没有血缘关系的活体供体。③器官市场,这种供体是纯商业化行为,是以利润为目的,印度、菲律宾、日本等地都出现了器官交易。该行为已经背离了器官移植的宗旨。
(三)异种器官及其伦理问题
异种器官移植是指将器官、组织或细胞从一个物种的机体内取出,植入另一物种的机体内的技术。例如将家猪器官移植入人体。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更为复杂,其主要问题:①某些器官移植影响人的特质。器官能否移植,要以该器官移植后能否引起人的特性的改变为伦理准则。②动物保护问题。动物保护法不允许任何人损害,这就给异种器官移植带来了难题,只能将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的重点放在不受法律保护且容易得到的动物身上。③保持人类基因组纯洁性的问题。似人非人的生物出现,这是对人类物种的最大威胁和对人类尊严的践踏,是绝不容许出现的伦理问题。
(四)器官移植的行为规范
首先,医务人员对供者和受者的健康和生命应给予同等的尊重,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其次,医务人员在医疗资源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应严格遵守公正分配、自愿捐献、知情同意、非商业化、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等原则。再次,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器官移植无论是从活体上还是从尸体上摘取器官,其费用都是昂贵的。因此,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二节现代生育技术
现代生育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及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及其他相关技术。现代生育技术的应用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同时极大冲击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不可避免地给人类带来了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
一、人工授精与伦理问题
(一)人工授精的概念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的方法将取出体外的精子经处理后注入女性子宫腔以帮助怀孕的技术。
(二)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目的是解决不育和优生优育,以提高生殖的质量和人口的素质。它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除了要面对旧观念的挑战外,也要涉及伦理道德问题,现今世界各国都根据自身科技水平的发展、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道德标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规范人工授精技术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
1.“亲子观念”的争议从多数国家的有关立法来看,大都认为夫妻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将来出生婴儿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愿,社会学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血缘关系,但作为夫妻共同子女的愿望是存在的,所以应视为亲子关系。
2.单身妇女人工授精的争议反对单亲生子,他们认为单身妇女用AID技术建立的家庭是一个只有母亲没有父亲的不完整的家庭,缺乏正常的家庭结构,这种环境将影响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我国,禁止单身妇女使用。
3.精液商品化的伦理道德①精液的质量: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精液的提供者为了挣钱也隐瞒自己的某些先天性生理缺陷、遗传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其结果可能会给受体的家庭和后代带来终身的痛苦和危害,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存质量。②血亲通婚:破坏了人类人种结构的多样性,导致家庭成员关系混乱,降低了全社会的人口素质。③促进器官买卖的商品化:
精液商品化可能会带来器官商品化的连锁效应,为人类器官买卖找到借口。
二、体外授精与伦理问题
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技术”,是指用人工方法使卵子和精子在试管内结合形成胚胎并植入子宫妊娠的一种生殖技术,也叫体外授精-胚胎移植。
(一)体外授精的亲子关系问题
体外授精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为谁是合法父母的问题,各国的规定不一致,有的主张生者为母,有的主张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有的主张按契约约定。真正的亲子关系应该是通过长期的养育行为建立的。
(二)代孕母亲的问题
代孕母亲所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①子宫商品化,出租子宫,以收取酬金为目的,妇女被看做生育机器,这是对妇女权利的剥夺和摧残,是对理性的人的异化,也是对生育动机的非人性化。同时婴儿沦为任意买卖的商品,是伦理社会不可接受的。②家庭人际关系的混乱。
(三)性别选择的伦理问题
从伦理学角度来说,性别选择不仅涉及生育当事人的个人生育意向和行为,它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男女性别结构比例的平衡。在我国由于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部分人借助B超技术在临床医疗诊断中的广泛使用,对孕妇胎儿性别进行产前鉴定,导致局部地区男女出生性别比例失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005年中国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中心发布了《人类胚胎研究与管理的伦理准则》的建议稿,为我国的胚胎研究划定了范围。
第三节临终关怀与死亡
一、临终关怀与医学伦理问题
(一)临终关怀的含义
临终关怀是指社会各方面(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宗教人士、志愿人员及慈善团体人士等)组成的机构,为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所提供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全面支持与照护的一种综合性卫生服务行为。
(二)临终关怀的实施原则
在实施临终关怀中,根据临终患者的特点,要遵循以下5个原则。
1.照护为主的原则为维护临终患者的尊严,提高临终患者临终阶段的生命质量,不以延长患者生命过程的治疗为主,而以全面护理为主。
2.适度治疗的原则临终患者认识到保存生命无望时,要求解除或减轻痛苦,无痛苦地死去。根据中国的国情、传统观点和习俗,人们往往完全放弃对临终患者的治疗人们不易接受。适度治疗,即不以延长生命过程的治疗为主,而以解除痛苦、姑息治疗为主。
3.心理护理的原则加强对临终患者的心理治疗与护理,对其进行安抚、同情、体贴、关心、因势利导,使其心理获得平衡,从而正视现实、面对死亡。
4.全方位照护的原则包括对临终患者全面给予关心与照护,关心患者家属,既为患者生前提供服务,又为其死后提供帮助。
5.人道主义的原则尊重临终患者的权利与尊严,尤其要尊重患者选择死亡的权利。对欲生不能且极端痛苦、难以忍受的临终患者,尊重他们选择死亡的权利,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三)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1.临终关怀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人类生命发展的需要临终关怀的目的不在于延长患者的生命,而在于减轻患者在临终时精神的压力和对死亡的恐惧,帮助他们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刻,维护生命的神圣和尊严,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发展。
2.临终关怀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体现临终关怀帮助人们科学地认识和面对死亡,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死观,在临终阶段能够积极评价自我人生,感受到生命的充实而死无遗憾。发展临终关怀事业,将有利于满足临终老年人在生命最后阶段生理、精神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精神、心理和经济的负担;有利于家庭和谐、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有利于为社会和人类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资源分配更加合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避开了安乐死的道德难题临终关怀遵照人道主义、姑息舒缓、全面疗护的原则,尽量减轻患者肉体上的痛苦,注重患者生命末期的生活质量和价值,给患者精神上以安慰,使他们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正视死亡,感受人世间最后的温暖,享受生命最后的阳光,使病人有尊严地、从容地面对生命的归宿。
二、死亡与医学伦理问题
(一)死亡标准及其伦理意义
人的死亡是不可逾越的客观规律。我国的《辞海》也把呼吸、心搏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重要标准。人们也普遍接受了以呼吸、心搏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传统的医学死亡标准是心肺和循环功能的丧失,即呼吸、心搏、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心死亡”。现在临床医生判断患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所依据的仍然是传统心肺死亡的标准。
(二)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及伦理学意义
1.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对于外界任何刺激和内在的需求完全没有知觉,而且完全没有反应能力。
(2)自发呼吸停止:医生经过至少1小时的观察,即是以参照规定标准确定有无自发的肌肉运动、呼吸自由,有无对于痛苦、接触、声音、光等刺激的反应。
(3)脑干反射消失:已没有可以诱导的生理反射作用,瞳孔凝固放大,对直接强光没有反应,并呈不可复原的状态。这也是中枢神经系统同时停止活动的部分证明。脑电波图平坦。
(4)脑电波图平坦和等电位的诊断价值最高:当然,这首先要求电极安放部位准确,仪器功能正常,操作人员合乎诊断标准要求。
2.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1)有利于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无论对死者还是社会都失去了价值。但在此期间,却浪费着惊人的医疗费用,给有限的社会卫生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脑死亡标准的确定,提示人们不再毫无意义地维持大脑已死亡的死者,从而节省了宝贵的卫生资源。
(2)有利于科学地确定死亡,维护生命:采用脑死亡标准来确定死亡,既可以避免传统死亡标准的弊端,又使人的生命得到维护。
(3)有利于推动器官移植的进展:当前,很多患者在等待着器官移植,而传统的死亡标准大大地阻碍着器官移植的发展。随着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人们越来越迫切要求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以使更多的人从中获得生命的延续。
(4)有利于从整体上认识人的死亡:脑死亡标准能够把人的死亡提高到既是社会的、法律的,也是哲学的、宗教的东西这一高度来认识。所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有利于从整体上认识人的死亡。
(5)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我国推广脑死亡标准,将有利于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及生命伦理学与世界的接轨,有利于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三、安乐死与医学伦理问题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其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一种死亡的状态,指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苦致死术,就是为结束不治之症的患者而采取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由于对安乐死的不同理解,到目前为止,安乐死尚未形成一个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确切定义。
国内对安乐死的讨论可归纳两种观点。
(一)赞成安乐死
1.死亡是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必然归宿,每个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根据患者或其家属的要求,实施安乐死既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也有利于家庭的幸福,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2.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尊重。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3.安乐死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安乐死可以节约医药资源,对于患者、家属和社会有利。
(二)反对安乐死
1.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
2.安乐死和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医德、医道相违背。这会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发生角色混乱和心理压力增大。
3.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如果安乐死被滥用或被用于其他目的,有可能会成为杀人的手段,将给社会带来灾难。
4.对医学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认为不可救治就要放弃治疗,这是不利于医学经验的积累和医学科学进步与发展的。
总之,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只有司法部门才有量罪结束他人生命的权利,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利。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特别近年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曾多次提交安乐死的立法议案。但鉴于有关安乐死立法仍存在广泛的争论,目前世界上也没有取得一致认识。当今世界,安乐死全面合法化的国家仅荷兰一个,绝大多数国家不予正式认可任何形式的安乐死。只在瑞典、丹麦、美国、新西兰和以色列等不到10个西方发达国家,可在特殊情况下认可被动安乐死,但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裁决,才具有合法性。
【思考题】
1.解释“试管婴儿技术”,你是否赞成此项技术,说说你的看法。
2.代孕母亲所涉及的社会伦理问题。
3.从伦理的角度比较传统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
4.器官移植中医务人员所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