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组织制定计划,经酒店领导批准后执行。
2.全权负责酒店人事部工作,掌握业务范围,拟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共同研究、讨论决定。
3.抓好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研究,掌握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干部,发现人才,及时提出干部调整意见。
4.组织制定、修改、充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全面化。
5.组织本部门干部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思想教育,团结本部门干部,调动工作积极性,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对分配给本部门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表扬先进,鼓励后进,搞好本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
7.根据用工计划组织招聘工作,负责招聘、招收、调人、辞退、辞职。调出。停薪留职员工的审核,负责员工内部调配的审核工作。
8.结合行业标准和酒店实际,制定本酒店工作、奖金、劳保福利标准,报领导审核批准;负责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加班费、夜班费及各种津贴报表的审核。
9.负责审核、办理各类休假期的期限和有关费用报销标准。
10.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职工调入、调出档案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11.完成总经理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人事部主管岗位职责
1.在人事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人事的具体工作,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
2.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具体负责员工户籍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负责年终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评比,授予荣誉称号的具体工作。
8.完成人事部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事管理制度
1.总则
(1)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及管理,都依本规则订定。
(2)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确定手续录用而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而言。
(3)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协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4)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都依法令规定办理。
(5)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
①职位:分派与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②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其区别如下:
A、事务职
B、营业职
C、生产职
2.人事录用
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1)新进从业员应订立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2)试用期间定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
(3)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4)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定为三个月以内。
(5)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①亲笔履历表。
②从业员调查表。
③最近2寸半身照片。
④如系推荐介绍者,持推荐书(信)。
⑤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6)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①保证书;
②志愿书;
③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④健康诊断书;
⑤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7)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3.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和职务或职场的变更。
4.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1)因非业务上的伤病继续请假达一年者。
(2)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3)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4)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5.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规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1)合乎前条第(1)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2)合乎前条第(2)项者三个月。
(3)合乎前条第(3)项第(4)项者,视必要期间。
6.停职期间内,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予复职。停职期间届满而停职原因尚未消灭时,依照下列办理:
(1)合乎第5条第(1)项及第(2)项者免职。
(2)合乎第5条第(3)项及第(4)项者,再命必要期间的停职。
7.停职期间的薪金均不给付,但依第5条第(3)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金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5条第(3)项及第(4)项的停职人员,公司认为必要者,不在此限。
8.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1)业务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时。
(2)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3)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者。
(4)其他基于前项有不得已的原因时。
9.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职:
(1)死亡者。
(2)届退休年龄者。
(3)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4)超过停职期间而未能复职者。
(5)雇用期间有定期,其期间届满者。
10.从业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其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在此限。
11.退休年龄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公司认为必要时,得依下列条件继续雇用:
(1)职员得订定为期一年的雇用契约。
(2)得变动职种或调动职务。
(3)降低待遇或依照临时从业员办理。
12.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公司发给的身份证明书贴章缴还,并将经办事项,保管的文件、金钱、财务,移交清楚。
13.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凡公司权益所属的金钱财务,除有争执者外,须即时缴还,权利者有所请求时,须自请求日起七日内缴还。
14.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者,如请发服务证明书时,应即时发给。
15.未满18岁或女性从业员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内返乡者,应给付其必要的车资。但其责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经主管机关核准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16.从业员须遵守下列服务事项:
(1)遵守服务体制,服从上司的指示。
(2)保持品格,崇尚诚意,重视名誉,温和诚恳待人。
(3)工作须诚实、认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4)增广知识,钻研技能为他人之楷模。
(5)严守业务秘密,不得外泄。
(6)设备、器具、借用物品,须加保护爱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须力求节约。
(7)工作期间,不得有与业务无关的行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参加团体活动者,应获得公司的同意而为之。
(8)得非法结党,互相反目或无理要挟煽动罢工风潮扰乱秩序。
(9)业员间有意见不合情事者,须立即报请主管裁断调解。不得互相殴斗、胡闹,更不得怀恨,在外寻仇报复。
17.从业员如欲兼办其他职务或从事商业者,须事先向公司报备,但公司认为业务上有妨碍者,得不予允许。
18.从业员在公司外时,应佩带规定的职员职务牌,在公司内时佩带职务牌,或携带另行规定的身份证明书。
19.从业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公司遭受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但如系过失者,得酌请予减免。
20.从业员虽在工作时间内,为行使公民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得请求必需的时间,但于不妨碍行使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的情形下,得变更时间。
21.从业员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职种,或协助其他业务。
22.从业员日常工作制度
(1)从业员上下班时须由规定的门户进出,并亲自打卡,或在签到簿上签到。
(2)从业员于发出开始工作的信号时,须立即进场准备随时工作,与结束工作的信号而后结束工作,整理整顿以免妨碍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场。
(3)结束工作信号已响而当日预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从上司的指示。
23.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进场,或命其退场:
(1)带有酒味者。
(2)携带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烛、凶器或认为危险性器物者。
(3)卫生上认为有害者。
(4)停职期间中者。
(5)业务上已无必要,而仍在公司内逗留不去者。
24.因私事外出者,须事先受所属主管的许可,而在休息时间内办理。但有特别事由者,在工作时间内,亦可准许外出。
25.从业员因私事会客须在休息时间内,并指定地点会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26.从业员因业务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区或宿舍,但须经主管核准为限。
27.从业员因伤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请假或迟到、早退者,应事先向所属主管报告,并经核准,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报备。
28.从业员因病需请假一星期以上者,须提出记载休养必要期的医师诊断书。
29.从业员欲为私事而旅行者,应事先将其旅行地点、联络地点、所需日数明确告知。
30.作息时间
(1)从业员的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2)从业员得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需离开事业场外者,应办妥规定的手续。
(3)休息时间原则上一日一次休息,但视业务需要得予变更。
(4)要哺育出生后未满一年之婴儿者,应事先报备,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得给予一日两次,一次30分钟的哺育婴儿的时间。
(5)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加班。
(6)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出差:
①从业员出差为整理资料在其他事业场外将全部工作时间或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而无法算定工作时间时,除事先指示一定时间外,视作依据八小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工作。
②出差结束时,须依据出差规定提出出差报告书。
③出差旅费依照出差规则支给。
31.从业员休假制度: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国定纪念日;
(3)新年视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休假日期;
(4)其他由政府公布临时休假日;
(5)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临时休假日。
其中(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金照常发放,但临时从业人员除外。
(6)从业员因业务上必要时,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变更其休假。
(7)休假日以休假为原则,如因业务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者支给加班费。
(8)业务上的必要时得派从业员值日、值夜、值勤津贴依照薪给规定给付。
(9)公司以自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到职者以当月1日为到职计算基准日,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数达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给予特别休假日如下:
①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②在公司继续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③在公司继续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年十四日。
④在公司继续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日,每年加给一日,其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⑤特别休假期间的薪金照常发放。
⑥从业员申请特别休假日时期,如有妨碍正常业务运营时,得予分开或另定时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数时,其取得顺序,应自展期部分开始。
⑦特别休假人员,应事先向所属主管申请,但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休假时期。
⑧特别休假日,不得抵充已报备的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调换。
(10)女性生育假的规定:
①预定在六星期内生育的女性有所请求时,应给生育假。
②生育假八星期,但三个月以上小产者四星期。
③生育期间的薪金照常发放,但生育假到职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放。
④从业员有所申请时,得给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复情形者,从最多日数的一方,如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内时,均不予延长休假或另给休假日。
A.本人婚假8日
B.子女婚假2日
C.配偶生产假2日
D.父母、配偶、子女丧假8日
E.祖父母、配偶之父母6日
F.亲兄弟、姊妹丧假3日
F.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亲族丧假1日
G.不可抗力的天灾、地震等灾变时必需日数
H.传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断绝时必需日数
I.因预防传染病而预防接种其反应剧烈被医师禁止工作者必需日数
J.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通知作证人,鉴定人,参考人等身份出席者必需时间或日数
K.行使选举权及其他公民权或经公司核准担任公职人员为执行公务者必需时间或日数
L.因业务上负伤或患病者,医师证明期间。
M.因职务调动单身前往他县市赴任者3日
N.因职务调动带眷前往他县市赴任者5日
O.因职务调动赴任后,前往携带居住他县市眷属者4日
P.接受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或征训者,照征召日数及往返必需时间或日数
Q.(1)其他认为必要时必需日数
上项各假应事先向所属主管人员申请,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补办手续。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命其提出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