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界定为一种躯体和精神上的复杂的变化模式,包括生理唤醒、感觉、认知过程以及行为反应,这些是对个人知觉到的刺激情景的相应的反映。情感则常被用来描述具有深刻而稳定的社会意义的感情。情绪与情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情绪是和有机体的需要相联系的体验形式,如喜、怒、哀、乐等;而情感则往往与人的高级的社会性相联系,如与人交往时的友谊感,与遵守行为准则规范相关的道德感,与精神文化需要相关的美感和理智感。情绪和情感又是紧密联系的,通常情感是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又通过情绪反应得以表达,离开情绪的情感是不存在的。情绪也离不开情感,情绪的变化往往反映情感的深度,在情绪发生的过程中,常常深含着情感。
网络对青少年情感的影响,不仅包括深刻而稳定的社会意义上的感情,而且会直接引发其情绪的波动变化乃至行为反应。
青少年一方面会表现出情绪的强烈性、狂暴性、可变性、冲动性等特征,另一方面,情绪表现的内在文饰性、持久性以及体验的丰富性、深刻性等发展趋势也逐步呈现出来。网络环境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宣泄情绪、交流情感的平台和空间,例如利用QQ、MSN、博客等即时或非即时的网络交流工具,可以和网友交流情感,书写心情,欣赏优美的图片,陶冶情操;而观赏一些搞笑的视频则可以舒缓因学习和工作带来的压力。在交流情感、培养情操、缓解压力等诸多方面,网络发挥着积极的功效。
然而青少年情绪、情感发展不成熟,他们虽然在情绪、情感上有各种要求(如独立的要求),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能力或经验而表现出不理智、易冲动的特点,往往会导致青少年在情绪、情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第一,情感倾向趋于稳定,但易受外界的不良影响。随着青少年各方面的逐渐成熟,特别是自我意识增强,情感的发展趋势是逐渐稳定的,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意志力往往比较薄弱,情绪的控制力也依然较差。第二,强烈爆发的情绪和温和细腻的情感交织并存,有时会因冲动而犯错误。青少年的情绪情感,既有惊涛拍浪般的激动,又有和风细雨的柔情,两极性明显,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第三,情感表露越来越具有文饰、内隐性的特点,并且内向性和表现性共存。时常把情感积聚心中,情绪出现心境化,但过度地掩饰情绪,会使情绪压抑。
青少年的这些情绪情感特点在网络环境的氛围中表现得更加突出,于浮躁而繁乱的网络环境中青少年的情绪极易动荡,因情绪的爆发在网上恶意进行着人身攻击与毁谤,大肆地侵犯着他人的名誉权与肖像权,胡乱地发着不负责任的帖子,因情绪失控而在网上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已屡见不鲜。
另外,青少年常被自卑、焦虑、抑郁和孤独的情绪所困扰,当不如意的事接踵而来,年少的心就被焦虑涨得满满的;当抑郁的狂澜会将少年带入黑暗的深潭;当得意映照失意,自卑就变成一把悬在头顶的利剑;当为学业与事业而战的快节奏,生活令人无暇喘息,心理疲劳又与“亚健康”结成如影随形的伙伴,压力、焦虑、抑郁、自卑、心理疲劳,笼罩着青少年的心理,青少年又常容易将这些不良情绪抛到网上。
情绪具有渲染性与弥散性,移情通常被界定为由他人的情绪状态激起并产生与其一致的情绪反应,移情同样适用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转换,现实世界里遇到的不开心与不顺心毫无顾忌的抛撒到网络中,或者变本加厉地释放,这些都是造成网络中所谓“骂战”、“口水仗”之类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情绪因素,这些不良情绪的释放会因为网络对人较弱的约束性而像沙尘暴一样弥散开来,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另一方面,网络中的暴力、色情、毁谤与带有不良情绪的言语同样会反过来影响广大青少年在网下的现实生活中的情绪状态,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情感表达方式,甚至导致青少年的犯罪。
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情绪型的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其成员以青少年犯居多。情绪型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1.自尊心、成就感过强,经受不了生活的挫折。凡自尊心、成就感畸形发展的人,常自视甚高,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如意,有怀才不遇之感。主观愿望,能力与客观实际相脱节,愈是达不到目的,对于自尊、成就的需要感就愈强,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走上以非法手段满足畸形自尊心与成就感的犯罪道路。如“熊猫烧香”的青年主犯便是在此种情感背景下制作病毒和传播病毒的,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2.不良的情感品质。由于情感在性格中居于主导地位,青少年认知水平会低,理智因素软弱无力,意志薄弱,难以控制情感品质的发展,因而导致冲动行为的产生。
3.缺乏原则的情感倾向。由于未建立起深刻的、具有一定人生观、价值观导向的情操,因青少年情感的肤浅性会使情感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原则性,在突发事件的影响下发生逆转。
4.情感的不稳定性。表现为短时间内,情绪和情感迅速变化,易兴奋,易被激怒,情绪爆发性强。青少年因情绪而进行的网络犯罪通常属于这一类别。
另外,情绪型动机犯罪还具备一定的行为特征:
1.它是一种反社会情感的犯罪。一般而言,与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高级情感有理智感、道德感和美感。理智感能使人从社会理性的准则出发,来调节自己的情感情绪活动,表现为对自己的内心体验持反对、赞成、中立等不同态度;道德感能使人从社会道德的准则出发,来调节不道德的情感与冲动,如羞耻心、自尊心等;美感能使人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从而能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的引诱和毒害。与这些情感相对立的情感则是反社会的情感。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定型,而他们所经常接触的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甚至具有反社会的特征,因而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影响极大,相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思想价值观框架的成年人来说,这种破坏性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2.激情犯罪,多表现为“网下犯罪”。例如,青少年因在网络环境中受到压抑与不满,倘若心胸狭窄,稍有不如意,便勃然大怒,在强烈的情绪体验中,理智和意志失去监督作用,回到现实中就会找到“发泄的对象”,很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3.消极心境的犯罪。如前所述,情绪具有渲染性与弥散性,心境的形成就是情绪这种特征的体现。倘若青少年在网上长期处于一种比较被动而持久的抑郁心境,产生的焦虑和压抑无法排解,则可能形成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消极对抗,即将矛头对向自己,使自己封闭在某一种自我设定的环境中,如不与家人及朋友发生人际交流;另一种是长期压抑的情绪状态逐渐加强,由量的积累转化为爆发式的反抗,从而导致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网络也是有“情绪”的,它是上网的人的情绪情感的集合。为青少年打造一个和谐的网络情绪环境,一方面需要加强网络规范的约束力,增强网民的网络责任感,使他们明白即使是在网上发生的各种行为如果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要为之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需要倡导文明、科学的情绪排解方式,使网民尤其是处于情绪易波动的广大青少年学会如何调节网络行为所带来的情绪情感问题。例如,2008年5月发生汶川大地震以后,江苏新沂的一个女孩子由于在网上打游戏的时候跟四川网友发生矛盾,竟然在网上发布言论,辱骂汶川地震中的受灾群众。而这个女孩子也遭到了众多网友的“网络通缉”。6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会同新沂警方在新沂市新安镇将在网上发布不良言论、恶毒攻击四川灾民的不足18周岁的女网民王某某抓获。这一案例足以显示出,网络世界并非完全虚拟的,在某种程度上,它依然要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机制的调控,人们不能无所顾忌的释放与社会要求不相符合的情绪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