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对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内上网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校内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接到群众举报后经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取缔。校内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网吧。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校内上网场所监督举报电话。
3.打击和防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营网络游戏和运营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网络游戏的网站,要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要求,予以查处或关闭。加快完善网络游戏管理的政策法规,大力调整网络游戏产品结构,在研发和运营等环节对容易导致成瘾的网络游戏规则予以限制和改造。积极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开发应用,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问题。
4.加强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好学校、文化馆(站)、图书馆、青少年宫、青年中心和中小学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满足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方面的作用。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教师家长参与等方式建立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公益性上网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制定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内容、设施设备、环境、开放时间和辅导员配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对违反规定条件接纳未成年人或违反规定收费的公益性上网场所,主管部门要予以查处,已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支持的,要予以取消、核减或追缴。
综合而言就是: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网吧专项整治月活动”,以网吧整治为重点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活动”;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的网络文化经营行为;三是视频监控,各网吧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
(三)大力开展执法督查工作,加强对市场秩序和执法活动的检查采取抽调执法人员异地交叉检查、执法负责人交叉异地任职、接受举报直接督查等形式,派出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明查、暗访,进一步规范稽查机构的执法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增强对执法工作统一调度、督查的能力。要按照《网吧稽查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对经营场所的日常检查密度和检查频率,把加强日常监管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确保将70%以上的执法人员及工作实践运用到深入市场监管、选择政策法规、处理违法案件等工作上来,提高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对于网络犯罪,预防重于打击。只有平时加强稽查,才能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我们在这里就简单的例举几个方面:
1.是否建立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有无专职计算机安全员。
2.计算机岗位是否实行了要害岗位管理。
3.是否实行了计算机主机房值班制度及出入人员登记制度。
4.重要的业务系统有无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5.数据库、重要资料等系统是否建立了备份制度,并做到异地备份。
(四)加强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意识由于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的不确定性,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关的阻碍,经侦工作目前存在“以罚代刑”或者“只罚不打”的情况,甚至将网络经济犯罪当作民事诉讼进行处理的错误做法。另外,由于网络经济犯罪的隐蔽性与潜伏性,司法人员往往认识不到它的危害性,看不到它对正常经济发展所起的负面效应。因此,必须加强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意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网络犯罪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各行各业,没有固定的犯罪现象,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形成全社会通力合作的局面,公共网络安全同社会治安一样,要依靠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在打击防范网络犯罪工作中,公安、电信、文化、工商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尤其是电信部门与警方的积极配合。信息产业界的支持,对于警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极为重要,可以为警方提供和改善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提高警方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求这些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理“真空地带”,建立行之有效的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长效机制,提升打击和防范网络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加快国际合作步伐加快国际合作步伐,才能更严厉的打击网络犯罪。打击网络犯罪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在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技术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使计算机犯罪者无所遁形。加强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快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合作;二是加快国际司法合作。反网络犯罪依靠任何一国国内法律单一地约束和惩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国际司法协助才能取得预期效果。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一个国家的独立事务,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法律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部分,而达到提高综合治理网络犯罪之目的,依然离不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以及高效率的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之路是网络犯罪的国际性决定的必然趋势。
(一)加快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合作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全球性、远程作案性要求加快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合作。通过国际公约的规范效力解决目前存在的争议问题,使各成员国明确本国的管辖效力、启动本国法律程序的时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司法协助等问题,使国际合作有规范依据。
2000年由法国和日本共同主持的以对抗网络犯罪为主题的“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网络安全和信任对话”,八国集团会议5月17日在巴黎结束。此次会议涉及的内容有:如何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自由和隐私;如何保证政府对抗高技术犯罪的能力;如何建立一个处理网络犯罪的明晰体系;如何保证信息工业的自由、公平活动和健康发展。
(二)加快国际司法合作强化国家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们通常将网络环境视为传统意义上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领土之外的“第五空间”。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同样不受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可迅即之间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甚至全球。因此,网络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由于国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各国在与网络犯罪这种非传统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如何规定管辖权以及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单靠一国的努力,或各国各自为政,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共识,进而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应付挑战。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开放签署仪式。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达成一种共同刑事政策来加强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公约创建了一个全天候的“协作网络”,可以在缔约国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情报交流及相关协助,这对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