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逻辑学
黑格尔哲学的灵魂和核心就是其逻辑学,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是黑格尔哲学观念、思维体系框架构成的基础。概念论在其逻辑学中又居于灵魂和核心的位置,可以说是核心的核心,灵魂的灵魂,使他的逻辑学的旨趣和根本观点得以清晰确立,也是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框架的具体规定。黑格尔认为概念是存在的本质,而存在只是概念的外化,概念的外化表现及外化的扬弃过程,也就是说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在矛盾中展开否定与自我否定而最终走向统一的过程,是黑格尔用哲学观点解释世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思维方式。
2、自然哲学
黑格尔是从两条思路对自然哲学的命题展开论述的,一是从自然界构成生命的具体的概念开始,考察这种生命的起源、发展直到死亡的整个过程;第二是从考察概念开始,到最后概念完全展现出来,成为完全的真理而告终。黑格尔对自然哲学的基本命题:“自然界是自我异化的精神”。其实黑格尔所说的这种异化,大致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自然是理念的派生物,自然为理念所主宰,自然有不符合于理念本性的异己力量。
在自然哲学里面,黑格尔将自然界划分为三个领域:“力学”、“物理学”和“有机物理学”,以此将自然界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从总体上看,研究自然哲学,不仅要看到理念的异化,而且要看到理念必定要从“异化”导向“复归”,从自然引出精神,从“自然哲学”过渡到“精神哲学”。黑格尔关于理念的异化学说是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论”和马克思早期的“劳动异化论”的直接的理论来源,对现代存在主义哲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精神哲学
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最受他本人关注的,也是其体系的最后一部分就是精神哲学。“精神哲学”讨论的重点是“人”。如果说,自然哲学讨论的是自然界,那么,活跃于精神舞台上的主角便是人。在黑格尔看来,人高于自然界、高于动物之处就在于,人本质上是一个能够“思考自己”即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实体,是一个能够摆脱物质必然性的束缚而实行独立自决的自由的精神实体。人即精神、精神即人。精神哲学的任务就是描述“绝对理念”通过自己的最高产物——人回复到自己、自己认识自己,实现思维与存在同一的过程。
使黑格尔哲学负盛名的正是他的通过客观精神概念而发展出来的思想。黑格尔哲学用客观精神的概念,试图使道德、社会政治思想及其余体系联系为统一体。人类行为的全部领域,个人的和集体的,被他形容为现实的一部分因而是本质上合理的。此外,作为现实的部分,精神的客观面被认为涉及到辩证过程中。人类行为和社会、政治组织包含或体现了精神,正像自然是绝对理念的体现一样。因此,黑格尔不把组织看成为人的创造,而是历史的辩证过程的产物,是理性的现实的客观表现的产物。如,他在正义哲学中所表现的。然后,黑格尔试图通过它来表明从个人的正义概念向国家对社会的权威的自然运动。此处基本的三一式运动是从权利(right)再到道德(morality)再到社会伦理(social ethics)。
三、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概念——矛盾辩证法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一书的前言中论述道:“意识是存在于它无限多的概念之上,也就是说,意识是存在于自由的、无限多的形态之中,而对立的抽象内省形态只是它的一种反映。意识是自由的、独立存在的、有个性的,仅仅属于精神。”再如他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也提到将主观精神的发展区分为从“意识”到“自我意识”,再到“理性”的阶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哲学是对意识发展动态的一种描述:“以动态的方式,且加入时间的因素来解决万事万物的演变,用矛盾对立事物的结合,并产生新的、更高层次的事物来说明演变的过程。”
毫无疑问,黑格尔对意识形态的研究贯穿于他的不同时期的著作,对于意识形态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后世的研究者指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他的知识是一种“主客合一”,即知与所知合一的观点,借用我国古代哲学家的论述,其实也就是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黑格尔对社会的认识则是主张“人我合一”;自然哲学方面则侧重于“内外合一”,在黑格尔看来,矛盾并不是完全相容的,统一的,而是“一种正确的论点,它的相反是错误的论点;但是一种深度的真理,它的相反仍是深度的真理。”(杨深坑,《科学理论与教育学发展》,2002,台北:心理),也就是说,真理本身无所谓正确或相反,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真理进行描述和说明;对同一个对象,用不同的思考方式来说明,就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得出不同的论点。根据这些,黑格尔提出了他的哲学的核心概念——矛盾辩证法。他认为这一方法论包括以下三个递变的阶段:即“正题”(thesis)、“反题”(anti-thesis)、“合题”(synthesis)。“合题”中会出现一些在之前“正题”和“反题”中出现的内容,但已经由这些内容形成了一个与之不同的全新命题。而这个“正题”又会成为下一个问题的“正题”,这样无限地循环论证下去。因此,由矛盾所产生的辩证法是指相互有联系的一组对立物,他们可以糅合成一个新的事物,而且会不断地处于辩证开展的过程之中。
黑格尔辩证法的性质和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理解:
1、矛盾辩证法是一种实在观
黑格尔认为,矛盾的实在观就是只要是不真实的东西其存在也就没有合理性,它们是自相矛盾的,而实在的东西则必然是合理的,能够圆满合一的。黑格尔的矛盾辩证法是一种实在观,他认为任何事物都要经过正反合相辅相成的矛盾过程,矛盾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是人们生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矛盾,和他在逻辑学上所阐述的A≠-A的矛盾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相反的矛盾:如有和无相反,其合为变,质与量相反,其合为权;
(2)递进的矛盾:在他的著作《精神哲学》一书中论述主观意识(正)发展为客观意识(反),再进而发展为绝对意识(合);
(3)相辅的矛盾:如艺术、宗教、哲学三者都是绝对意识的表现。艺术为正,宗教为反,哲学为合。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发展,艺术和宗教是用象征或寓言的方式来表现绝对实在,而哲学则是用理性的分析来表现绝对实在,三者都属于绝对意识而又能相辅。
2、矛盾法是一种矛盾的真理观
真理为包含事物相反相成两个方面的全体,不能只从一个角度来认识真理,而要用反正相映的方式才能把真理准确地表现出来。如我国先秦时期的哲学家庄子所说的“方生方死,方死方生”,以及老子论述的“无为而无不为”,就是这里黑格尔所说的矛盾的真理。生与死是相反的两种状态,为和不为也是如此,他们互为彼此,用一方来表现另一方,印证了矛盾的真理观。
矛盾辩证法就是对世界上万事万物的一种认知和理解,对其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一种理性的推断,是人们认识世界、宇宙的一种方法论。辩证认识论从其意义上讲,要高于简单的归纳法和单纯的演绎法,它是归纳和演绎的综合,是分析和综合的统一,是对事物不断否定,不断推进认识前进的工具。这个辩证法又是一个不断否定、不断前进的过程,最后达到一个真理的全体性,达到对宇宙人生的具体的认识。
3、黑格尔的辩证法又是一种矛盾的辩难法
辩难法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诘难法,通过不断地提问,寻找对方话中的破绽,或用对方的前话来攻击后话,或用后话来否定前话,通过这样不断地辩难,一直到对方理屈词穷、怅然若失,再也找不到可以争辩的时候为止。这样的一种辩难法,如同我国古代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道理一样,抓住对方的话来否定对方,这样的辩难就好像面对一位逻辑严密的思想者,通过重重开启,终于使人看到新的世界,因此有人将这种辩难法称之为矛盾辩难法或称为矛盾法。
矛盾法是理性的智慧和精神的反省,它并不是寻找对方外在的缺点和矛盾,挑剔对方,而是要从内部寻找事物之间固有的规律和矛盾,从而达到认识真理的过程。有些人说话不合逻辑,为辩难而辩难,只是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这样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难,而是诡辩法。辩证法是为了寻找真理而出现的辩论,是真理的助产婆和催化剂,辩难作为辩证的一个主要特征,它不流于形式和诡辩,诡辩只是为了辩难而辩难,是对空的否定,是让人困惑而无法解疑的误区。
从本质上讲,黑格尔的辩证法崇尚绝对精神,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最高阶段。但是在推理和发展的过程中黑格尔的辩证法仍有其合理成分,这种辩证法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对后世哲学的影响也是深远的,马克思、恩格斯就是吸收了黑格尔哲学中的合理内核,最终发展成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推动了整个哲学史的发展。
四、辩证法的具体体现——主仆之争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一书中,对主仆之争有一节文字。他首先分辩有生命意识的相互关联性,同时也提到了死亡。很明显,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的主仆之争是指一种生存与死亡之间的对立性张力,没有这种生命的延续与竞争,生命就没有任何意义;相反,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生的短暂,意识到死亡的可怕与可能时,我们才能更真切地感受到生命的可贵:
通过生死斗争来证明自身存在之过程,它既扬弃了由此所获得的真理,同样也因而又扬弃了对他自身的一般确信,因为正如生命是意识自然的肯定,有其独立性而没有绝对的否定性,同样死亡却是意识之自然的否定,有否定而没有独立性,因而这种独立性就没有得到承认所应有的意义。通过生死斗争无疑地获得了这样的确定性。……这两者并不通过意识彼此互相给予或获得,反过来,他们只是各自让对方自由且互不干预地把对方当成是他物,其行动是抽象的否定,并非意识的否定,意识的扬弃反倒应该是:他保存并维持住那个被扬弃者,致使他自身也足以承担他的被扬弃而继续活下去。
主人与奴仆之间的相互斗争,其本质是意识为了自外界或对象返回自然自我的必然的过程。意识为了追求其独立性,就必须要由另外一个他我的意识的区别来加以展现,以表明事物之间的差异。换句话说,主人与奴仆间的争斗本质,就是由对另一个意识的否定过程而返回自我。主人意识具有相对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存在性。而奴仆意识却呈现出相对的依赖性,它是非自主的或他为的。如果我们从正—反—合的角度来论证主人与奴仆的关系,就可以看到奴仆意识虽然是从属于主人的意识,可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有相对的自主性,这种转变过程使主人与奴仆由不对等逐渐变为具有同等地位的关系:
主人通过独立存在间接地使自身与奴隶相关联,因为正是在这种关系里,奴隶才成为奴隶。这就是他在斗争所未能挣脱的锁链,并且因而证明了他自己不是独立的,只有在物的形式下他才有独立性。但是主人有力量支配他的这种存在,因为在斗争中他证明了这种存在对于他只是一种否定的东西。主人既然有力量支配他的存在,而这种存在又有力量支配它的对方(奴隶),所以在这个推移过程中,主人就把他的对方放在自己权力支配之下。同样主人通过奴隶间接地与物发生关系。奴隶作为一般的自我意识也对物发生否定的关系,并且能够扬弃物。但是对于奴隶来说,物也是独立的,因此通过他的否定作用他不能一下子就把物消灭掉,这就是说,他只能对物予以加工改造。反之,通过这种中介,主人对物的直接关系,就成为对于物的纯粹否定,换言之,主人就享受了物。那单纯的欲望所未能获得的东西,他现在得到了,并把它加以享用,于享受中得到了满足。光是欲望并不能获得这些,因为物亦有其独立性。但是主人把奴隶放在物与他自己之间,这样一来,他就只把他自己与物的非独立性相结合,而予以尽情享受;但是他把对物的独立性一面让给奴隶,让奴隶对物予以加工改造。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主人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与奴仆的依赖意识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主人主体意识的彰显要仰仗于奴仆依赖意识的作用。虽然主人将奴仆看作“物”的对象,意识欲望的对象其实就是对“物”的欲望,奴仆是生存竞争中的失败者,他没有能力维持自己的尊严,在进行反抗的斗争中也常常是怯懦的,不敢去行动的,即使在面对死亡时也会表现出驯服的态度,甚至有些奴仆甘愿沦为胜利者的奴仆,仅仅为了能苟延残喘地生存下去。但是奴仆与主人的关系从“物”的角度来看时,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高全喜在《自我意识论》一书中这样评述:奴仆通过掌握对物进行加工改造的主动性而在某种形式上控制着主人。也就是说,主人在取得其独立地位之后,拥有了自主性和自我性,满足于指使奴仆为自己服务,不再亲自劳动来获得所需,在享用奴仆的劳动成果时,他们有时候并不满足于此,比如有些主人并不会满意奴仆所烧的饭菜,这时主人就常常会把奴仆置于他与自然“物”之间,而使得主人与奴仆的斗争有新的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