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个法律传统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给一个案件做判决的时候,他们依据的是加拿大法律。产生于1867年的加拿大法律继承了三种法律传统。欧洲殖民者要给北美大陆建立统治机构的时候,他们发现这块土地已经居住着本土的各种社会群体,这些社会群体各有自己的社会结构、文化和法律。说英语的殖民者带来了自己的法律传统:普通法。这种法律起源于诺曼征服时期(公元1066年)的英国皇家正义法院的各种判决。几乎各个英语国家都应用这种法律。
普通法是一种非制定性的传统法律,通常称为判例法。因为其法律并不归入一个综合性的权威法典之中。而是来自法官们以前判决过的个体案例。每次一个新的案件发生,律师和法官都要查询以往的案件,以过去类似的案件为依据指导他们的辩论和判决。这种普通法传统先是应用于北美本土人群,后来也部分地应用于成为英国北美殖民地的法语人群了。
在魁北克的有些地区,英国的普通法让位于法国的民事法。两个法律传统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决策机构不同。民事法是以古代罗马法和法国的习惯为基础,最终在1857年以综合民事法典的形式在魁北克确立。该法典有一个综述,阐明了各省的法律在做决定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原则和理念。法典涉及了诸如个人地位、家庭关系、财产权利、遗嘱、合同、合股以及个人受损的损害赔偿等问题。而普通法虽然也设计了类似问题,可是它是以案例为基础的。
魁北克民法典的施行反映了19世纪魁北克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观。随着魁北克社会的变迁,有些部分经过了修订,而语言和组织形式也有了变化。1911年,新的法典代替了原来的旧法典。
无论是依据民法典还是普通法,各省的法官都依然认可基于法律传统之上的本土居民的权利,尤其是处理事关欧洲移民与本土妇女结合而成的家庭的遗产案件的时候就更是这样。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里,土著居民一直在争取把他们的法律传统纳入国家法律。他们作为最早的北美大陆的居民,期望他们对土地的拥有权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力得到认可。
当然,这种争取活动既是法律事件也是政治事件。如果他们的要求得到当地自治政府的支持,他们也就可以建立一个平行性质的司法体系。这个体系反映了对财产继承、家庭关系还有个人受到伤害或者群体遭到损害时的适当反应的不同理解。
2.原则与过程
英国普通法之所以能被大家认为是公正的而被接受的根本原则是法律裁定。其概念是人人都应当知道法律的要求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裁定表达了一种信念: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制定者与执行者要保证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法律裁定的重要性在包含《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1982年宪法》中得到了认可。《宪章》开头一句就是:“加拿大立国认可上帝和法律裁定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普通法借助法官裁决而发展,因此有时被称为法官·制定法。然而理论上,法官判定案件的时候并不能制定法律。以前的判例被称为前例,法官判定案件的时候必须遵循前例——这被称为“判决成立”。这种办法的优势在于人们能够更好的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依法办事。
但是20世纪的法官对前例判案有了新的理解。随着判例数量的积累,争议也积累起来。有时候,法官不得不考虑大家的诠释。而且,社会和商业关系也日趋复杂,有可能法官在已判决的案件中找不到类似的判例。因此,大部分法官觉得他们有权力引申已有的法律来处理前所未有的案件,而不再遵循已有的判例。那样做已经不符合公正的理念或者公众的利益。新的判决会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所以决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公正的是一个永不终结的过程。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法庭的裁决,还可以上诉。加拿大的各省和地区都有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责任是在听完律师的辩护以后维持原判或者驳回上诉。一审法官必须服从本省或本地区上诉法院的法官的裁决。1949年起,加拿大的最终上诉法院就是设于渥太华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宪法、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最终解释权也归这个法院所有。
3.权力的分配
加拿大联邦既有省立机构,也有中央政府机构。于是就有了省立法机构和中央议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家宪法的一部分。在加拿大,最基本的宪法结构由《1867年宪法法案》(以前名为《不列颠北美法案》)确立。该法案的条款由当时加入殖民地组成加拿大的各个殖民地的代表协商订立。当时组成加拿大的殖民地所确立的权力分配原则在各省内形成了两个法律体系。
普通法
来源:英国法庭判决
依据:以前的判例
应用:私法(民法)和刑法民事法典
来源:罗马法和法国习惯
依据:法典条款和原则
应用:魁北克的私法(民法)
公法
(面对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宪法
(权力分配。人权宪章0
刑法
行政法
(半司法性质的法庭判决,例如:劳动委员会、许可证委员会,加拿大广播电视委员会)私法
(面对个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和民事法典
(例如:合同,财产法,家庭法)
法律来源;
宪法
立法
案例法(司法判决)
民事法典
权力分配
联邦司法权:例如,管理刑事案件、工商业案件和其他需要在全国统一处理的案件。
省立司法权:例如,管理社会福利和个体民事纠纷。
共有的司法权:例如,处理移民和文化案件。
在魁北克民事法典所涉及的大部分领域,其他各省和各地区也同样有立法权。联邦政府的权力在于管理刑事案件,还有其他需要在全国统一对待的案件,包括涉外的案件。诸如有效婚姻、合法离婚、邮政服务、银行服务、国家防卫、工商规定、土著居民关系等都在联邦司法权限之内。关于教育的立法权由各省掌握。关于移民和文化的司法权则由联邦与各省司法机构分享。
4.普通法和立法
“普通法”这个词有几个含义。其一是用来把魁北克的来自法国的民事法和英国法律传统区别开来。然而,人们也使用“普通法”一词来把在已经判决生效案件中应用的法律和由国家的政治家们在立法中实施的法律相区分。这些法律或法案能赋予内阁或者负责相应法案的部以权力来制定新规定。这些规定被称为规则;规则和法令合称立法。
立法可以用来修改普通法,或者用来处理案例法规定不清楚或依照案例法判决不可能生效的案件。通常,政府在通过一项立法来对普通法进行重大变革的时候,就会设立一个新的实体来管理这个立法。实体一般是行政法庭、委员会或者代理处。有些省还通过立法设立相关的委员会处理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纠纷。另外各省或地区类似协调委员会还有工人补偿和就业标准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各种市场委员会、酒类许可证代办委员会、电影审查委员会、社会福利检查委员会等等。专门委员会的优势在于其成员可以就该领域的政策决议发表专门性的意见,从而使法律管理走近人民。
只有执政的政党同意改变某项法律,法律才可以改变。而改变法律必须以政府的部、立法委员会、皇家委员会、议员游说团体、议会议员或立法机构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