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习惯,所有的内阁成员都是众议院议员。即使不是议员,也必须获得席位。自联盟时期起,不是议院成员的人也曾经入选内阁。但是入选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参议院或众议院获得席位,否则就要退出内阁。麦克诺顿将军曾担任国防部长9个月之久,期间他两次试图入选参议院或众议院都以失败告终,最后只得辞职。参议院议员可以入选内阁;第一届内阁有13名成员,5个就是参议员。但自1911年起,参议院一般只有一个议员进入内阁担任部长。这就是政府里的参议院领导人。(参议院发言人的级别与政府部长一样,也是私人顾问团的成员。当然,参议员不能出席众议院的会议,正如众议员不能出席参议院的会议一样。但是,众议院议员入选内阁的部长,可以因参议院的邀请进入参议院发言(不能投票)。对参议员来说,也一样有机会。
1979年和1984年,内阁两次有3至4名参议员。1979年,保守党几乎没有从魁北克选出议员。而1980年的自由党只从西部省份选出了2名议员。这样一来,保守党和自由党都必须任命参议院议员进入内阁以保证内阁代表各个省份。
根据习惯,如果可能,每个省应当有一名内阁部长。当然,如果一个省没有选出政府的支持者,情形就复杂了。如果真有了这种情形,总理可以从参议院选一名来自那个省的参议员进入内阁。或者总理还可以让别的省份的议员辞职以便从没有选出代表的省选出新的人来。1921年,自由党就没有从阿尔伯塔选出一个议员。总理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选了查尔斯·斯图尔特、即自由党的阿尔伯塔前省长,提名他为魁北克阿让特伊选区的候选人,结果当选。从而解决了阿尔伯塔省在内阁的代表权问题。如今,金的办法不一定可行。因为今天的选民对“空降”到他们选区的候选人恐怕不太看好。最小的省——爱德华王子岛就一连多年在内阁中没有代表。
当然也是习惯,安大略和魁北克各有10至12名议员,只要各省选出足够的政府支持者即可。历史上,至少有一名来自魁北克的部长是说英语的新教徒,或者至少有一名部长来自魁北克以外的说法语的少数民族,一般来自新不伦瑞克或者安大略,还有可能各再出一个。过去,习惯上还应当有说英语的罗马天主教部长(通常是爱尔兰人)。近年来,女性地位上升。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反映在了内阁的组成上,犹太人、非英语民族、非法语民族以及文化上的少数民族人士都有可能进入内阁。
5.政治党派
没有政党,加拿大的政治系统就不能运转。法律不产生政党,如今也不能鉴别政党。但是人民创建了政党。政党是对公众问题有大致类似意见的人民志愿组织。
大选中获得最多数席位的政党通常组成政府。总督一般就任命该政党的领袖为总理。如果正在执政的政府在大选之前就已经知道不能获得大多数席位,它可以召集众议院会议看是否可以获得小党的支持使它成为多数党。1925·1926年、1962年和1972年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第二大党(或者当时最大的党是执政的政府,没有获得多数席位但是却与小党联合执政)就是官方反对党,其领袖就是政府认可的反对党领袖。反对党的领袖的薪水与政府部长相同。任何一个拥有12个席位的政党领袖的薪水都要比一个众议院议员高。这些党派还可以因为研究之用而支出公款。
为什么呢·因为加拿大政府需要批评,需要警醒。加拿大人在拥有一个政府的时候还需要一个如果对现政府不满而更有效的可选择的政府。政党议论风生,就反映着这种理念。当然议论的泡沫少不了,但是选择的潜流在其下运行,而这潜流就确定了大船的航行方向。
6.总督
加拿大从英国和法国继承的治理方式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政治制度理念。如今的加拿大是一个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虽然加拿大的国家元首是女王,但是实际权力和国家主权都被委托给了加拿大总督,总督也就成了加拿大的国家元首。不过,总督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和礼仪性的。
总理才是加拿大政府的首脑,而总理是选举产生的。总督代表女王,如今往往由根据加拿大总理的建议而任命的加拿大人担任。总督以女王的名义行使权力,一般说来,总督的权力有:
代表女王在已经在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上签字;
代表女王宣读加拿大新一届联邦政府的施政宣言;
执行顾问委员会和内阁的决议;
在内阁的建议下,任命高级法院法官;
在总理的建议下,召集、终止甚至解散议会;
邀请众议院的多数党领袖组阁执政;
任命多数党领袖为总理;
会见和派出大使。
通常,如果现任政府因为民众信任度不足而失败,总督可以请求反对党领袖组成新一届政府。不过,这种事情很少发生。
加拿大总督主要的作用是通过颁发一系列荣誉性的称号如加拿大勋章来提高加拿大国民对国家的认可度,从而巩固国家统一。
加拿大各省的省督的权力及运作方式完全与联邦总督相同。
7.法律规则与法院
责任政府和联邦制度是加拿大政府体系的两根柱石。但是,如果没有第三根柱石——法律保障的话,责任政府和联邦制度都甚至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
法律保障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人人都受法律约束;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重要、多么有权势,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不可以;总理不可以,部长也不可以;女王、总督、省督都要受法律约束;贵族、武装部队、议会,以至省立法机关都要依法办事。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权力,他们就什么权力都没有:根据《1967年宪法法案》及其修正案,上述机关才能行使权力;当然还有另外的法律: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从英国继承,经由加拿大议会或省立法机构大力修改但仍然是我们宪法根基的普通法;刑法和民法(魁北克除外,它有自己的民法)。
当然,若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自由都得不到保障。
到底是什么使各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超越法律,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呢·是法院,如果有人胆敢越轨,很快就会被带上法庭。
但是又是什么保证法庭不屈从于个人权力或集团权力呢·答案就是司法独立的伟大信念。这是一个比责任政府还要古老的理念。责任政府的理念大概只有200余年的历史,而司法独立可以追溯到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它就是光荣革命的产物。300多年前,即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就规定:尽管法官是由政府任命的(今天当然法官是在责任内阁的建议下任命的),但是撤换法官却需要上、下议院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还要正式向国王申请。如果政府对一个法官的判决不满意,没有两院的一致同意,政府也不能对法官采取任何措施。在随后的300年间,联合王国只有一名法官被撤销资格。从1830年起,就再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宪法还规定加拿大所有的法院都是由省立法机构产生的地方法院。同时也规定所有这些法院,即从郡一级法院及以上(除了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省的遗嘱查验法院)都由联邦政府任命。而且,它还规定要撤换地方高级法院和上诉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要经过参、众两院一致同意,并报请联邦总督批准才可以。法案还规定加拿大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有同等的权力。加拿大高级法院的法官从未被撤换过。无论政府是多么不喜欢法院的判决,法官们都绝对安全。在加拿大,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英国。因为在加拿大,高等法院负责诠释成文宪法,由此确定联邦与各省之间的权力。
但是又是什么使各个权力个人和权力机构不给法院施压使法院屈从自己的意志呢·随着《权力和自由宪章》被吸纳入宪法,法院的角色就更加重要了,因为法院又承担了强化权力和保障自由的使命。只有加拿大高级法院或联邦法院或省高等法院的一名或多名法官指控郡一级的法院的法官行为不端、不称职,该法官才能被免职。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按照1875年议会的一个法案建立的,该法院有9个法官,3个来自魁北克法律界。法官们都是由总督根据内阁的建议任命的。这些法官一般任职到75岁。最高法院不仅对宪法性的问题有决定权,而且对各种不同级别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决定权。另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受理各种对省级法院的判决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