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干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榧子、淡豆豉、黑胡椒、黑芝麻、蜂蜜、莴苣、薏苡仁、枸杞子、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桅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白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香橼、火麻仁、橘红、茯苓、香薷、红花、紫苏、麦芽、黄芥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鲜芦根、蒲公英、益智、淡竹叶、胖大海,金银花、余甘子、葛根、鱼腥草。
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目的在于界定食品与药品的区别,防止在食品中滥加药物,避免无病吃药,保护消费者健康。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中,新增加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以及“保健品的审批”这些职能,在新体制下,政府负总责是前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当好政府的“帮手”是基础,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是关键。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有哪些
首先是食品的安全性,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是说,在正常进食的情况下,没有严格限定的用法和用量,不论是儿童、中年和老年人,即使天天吃、月月吃、年年吃,都不应该出现任何毒害作用。无毒无害不是绝对的,允许食品中含有少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但是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其次是“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营养要求不但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糖类、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食品应具有其本身应有的营养成分,能够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和劳动体能。如超过保质期限的奶粉,溶解度降低,消化吸收率低,易引起婴儿腹泻,即属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再次是“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感官性状不仅包括色、香、味,还应包括各种食品的澄清、浑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紧、弹性、韧性、黏、滑、干燥、湿润及其他一切凭人体感觉器官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食品应具有其本身应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符合人们长期生活中能食用的概念,诱发食欲,人们乐于接受。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做了哪些规定
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污染,成为食源性疾患特别是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媒介。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天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密切接触,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将对食品的卫生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内携带这类病原体或处于患病期间,极可能通过污染食品进一步传播给消费者,造成食源性疾病流行,甚至酿成食物中毒暴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准许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医学监督,对连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必须立即调离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是指有流涎症状的疾病、肛门瘘、膀胱造瘘等。通过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疾病,及时调离并治疗,控制和减少食品污染,较大程度地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其他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
(1)责任性质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其方式也主要是财产性的经济补偿(如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换、返还原物等),而以非财产性的排除等措施为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更多地体现了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性。
(2)财产归属不同。民事责任的经济补偿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一般归属受害人。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由国家强制实施。
(3)细制程序不同。民事责任的强制程度较弱,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可以协商解决,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由国家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就以各种单据、医疗诊断证明等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者及其家人精神上所受伤害的程度来决定。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程序,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刑事责任作了什么规定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给予的刑罚处罚,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
《食品卫生法》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地说,《食品卫生法》规定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1)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3)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哪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7)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所列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
(高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