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商们来说,在享受对外贸易的垄断地位的同时,“连坐之罪”或许是不得不承受的风险和代价。“海王星号事件”就是一例。再比如,1827年10月8日出版的《悉尼公报》刊登了一篇讲述怡和行——广州十三行之一——当家掌柜伍浩官被敲诈的文章。文章内容大概是说,某人父亲在伶仃洋(Ling-Ting)被一位洋人所杀,而伍浩官被指控放走了这个洋人,最终被这位被杀者之子及官府敲诈。文章写道:“行商浩官的罪是有钱而胆怯。最近,他被人以多种方式勒索金钱……中国遍布着道德败坏,这里不信上帝,充满了肆意报复、说谎、欺诈和淫荡的恶行。”
在与中国商人互通有无或者勾心斗角的过程中,外国商人逐渐了解到其商业对手的难处。在1830年出版的《爱丁堡百科全书》中有一段非常特别的文字,它反映了外国人对中国的政治和商业环境的感知:
在这个国家,要忍受清朝官员的任性、残暴和勒索的并非只有下层和贫困阶层,有钱人也没有足够的安全感。权贵们对他们的掠夺甚至更为频繁。因此,中国的富人非但不会从财富中得到安慰,相反,他通常害怕使用财富,至少害怕让人知道他在使用财富。他非常谨慎,不会通过住豪宅或者穿得比邻居更好的方式让人知道他有多富裕,以免引起他的居住地的长官们的注意,否则,长官们很快会找到某些手段——比如某项禁止奢侈的法律(sumptuary law)——拿这位富人开刀。
因此,我们总是可以看到,清朝的官员们有权支配法律。虽然皇帝的诏书表达了最深切的焦虑,并且制定了最严厉的刑罚,以防止法官和官员们的渎职、腐败以及对人民的压迫,但是,这些规定非常普遍地被那些最应该遵守的人无视。在这个世界上,几乎再也找不到哪个国家的政府比清朝政府更挥霍、更暴虐。
贪污腐败是最被他们的法律谴责的罪行,但众所周知,这是清朝最为普遍的罪行。显而易见,这种邪恶是如此地无处不在,以至于所有公平正义以及良好政府的基础都被完全颠覆。在广州,英国商人从未遇到过不接受贿赂的政府官员。
在1835年的5月刊的《中国丛报》上刊登的一篇介绍清国的文章中,引述了一段英国汉学家斯汤顿爵士在他翻译的《大清律例》(Ta Tsing Leuh le)的序言中所写的一段话:
尽管清朝的法典存在缺陷、内容繁杂,但中国人提到它时普遍都感到自豪,并且赞叹不已。大体而言,他们所渴望的似乎只是法典内容公正,不会朝令夕改,在执行时不偏不倚,不受腐败的影响。但是,事实正好相反,清朝的法律经常被那些执法者们及护法者们破坏,而且,不幸的是,他们还不受惩罚。
无论如何,对外商而言,广州体系带来的不便是方方面面的。如果说,不许在广州过冬、不许带外国女人进广州、只能住在行商指定的住所等规定影响的是外商们——确切地说,是贸易代表们——的生活的话,那么,其他规定则影响了外商们——确切地说,是来自各阶层的形形色色的股东们——的生意。
更重要的是,在西方人看来,广州体系中的某些规定已经侮辱了他们的人格。比如,刊登在《中国丛报》上的一篇文章解释道:“清朝政府认为夷人不懂道理,因此颁布了这样一道命令:当英夷和其他人住在行商的工厂里的时候,行商有责任用心控制并约束他们,不要让他们随意出入,以免他们与不忠的本地人进行交流或作出秘密安排。”
无论清朝统治者是出于何种考虑,比如,地方统治者寻租的需要,皇帝对洋人与汉人联盟的担心,他们制定的这种复杂、繁琐的程序,与西方人习惯的贸易体系相距甚远,双方的仇怨因此而加剧,并且导致冲突升级实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