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之后,《中英南京条约》签订(1842年)之前,中国只有一个合法的通商港口——广州。在每年的贸易季节,一般是11月至次年3月,这里都会十分的热闹。在这八十多年的时间里,清政府主要通过西方人所谓的“广州体制”(Canton System)对外贸进行规范。
根据《清实录·高宗实录》的记载,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日(1760年1月29日),皇帝批准了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这些规条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防范外夷与汉人及“内地奸商”交结往来,危害大清政权。这份《规条》的内容有助于我们理解乾隆为何在1793年拒绝英国特使马嘎尔尼有关增开通商口岸的要求。《规条》大意如下:
其一,“禁止夷商在省住冬”,如业务未能及时处理完毕,“亦令在澳门居住”;
其二,“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并由行商“管束稽查”;
其三,禁止向外夷借贷资本,禁止外夷雇请汉人;
其四,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防其与内地奸商往来交结;
其五,夷船在广州停泊时,“酌拨营员,弹压稽查”。
道光十五年(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等上奏“酌增章程八条”,目的在于“防范贸易夷人”:
其一,外夷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
其二,夷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人等至省,责成行商一体稽查;
其三,夷船引水买办,由澳门同知发给牌照,不准私雇;
其四,夷馆雇佣民人,应明定限制,严防匀串作奸等弊;
其五,夷人在内河应用无篷小船,禁止闲游;
其六,夷人具禀事件,一律由洋商转禀,以肃政体;
其七,洋商承保夷船,应任派兼用,以杜私弊;
其八,夷船在洋私卖税货,责成水师查拿,严禁偷漏。
1835年4月11日,道光帝批复说:“所议俱妥!须实力奉行,断不可不久又成具文也!勉益加勉!”
无论是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还是卢坤提出的《章程八条》,尽管列出了若干禁止事项,却并未列出违禁应受到何种惩罚。总之,官员们拥有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其徇私舞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另外,根据这些规定,“洋商”(即行商)对外商的行为有监督和担保的职责;外商不能直接与官府接触,如果他们要向官府反映问题,必须通过行商转禀。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地方官可以通过压榨行商以寻租,而不必直接面对外国商人,万一出现事端,也多少可撇清些责任。对他们来说,与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亲身洞察夷情似乎是一件不重要甚至是丢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