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约的文本问题,在以前,多边条约、公约等通常只签订一个法文本,如,1880年7月3日在马德里签订的《关于解决摩洛哥的保护权的公约》和1882年5月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调整北海捕鱼管理的公约》。就是1952年7月11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万国邮政公约》,也是只有一个法文本。但根据外交实践,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制成的多边公约的趋势在增长,事实上缔结公约,也不是全都用的法文本。例如,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的《特权及豁免公约》,就有英文和法文两个正式文本。1948年12月9日《关于防止并惩罚集体屠杀罪行的公约》,就已有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五种约本。公约是许多国家共同缔结的,不可能都按每个国家的语文各制一种约本,具体一个公约该用哪个语文制本,应由缔约国协商而定,不过,联合国通用的是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这五种文字都可以用来缔结国际公约。
公约的格式,从整体上看和条约的格式差不多,一般也分为标题(约名)、序言、实质性条款和最后条款及签署几部分。
公约由于是许多国家参加缔结的国际协定,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都比较大,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有的约文很长。现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例,看公约的格式。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订于维也纳)
(前言)
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察及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中有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友好关系等项。
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此项关系对于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在所不同。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定。
议定条款如下:
(这个前言,用了203个字,写了订立本公约的依据、宗旨和目的等内容。)
(实质性条款)
从第一条至第四十七条写了实质性的全部内容。写法是用条目结合的方式。在一条之下,又分大一二三……,或小1、2、3……,有的在大一二三之下,又分(甲)(乙)(丙)……。内容规定得具体详细。
(最后条款)
从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三条,用了六条专写公约的签署、须经批准、发生效力、生效日期、由谁保管、加入、用什么文字写成、以什么文本为准等内容。
全约共用八开纸21页写成。(指中文)
(三)协定
协定(Agreement)是在国际间用得比较广泛的一种条约名称。它可以用在若干意义上。通常它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国际人格者的意见相合的意思。从缔结条约的历史和实践看,协定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用来规定行政的和具体业务的特殊(重要)事件或局部利益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把双方或多方就某件事经过协商、谈判决定了的意见落实到文字的协议文书,从性质上看,协定不如条约那样重要和庄严。它主要是用来缔结具体问题的协议,例如,航空协定、贸易协定等;有时也用在作为缔结永久条约的基础达成的一种原则,例如:在1960年10月《中缅边界条约》缔结之前,1960年1月中缅间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这个协定就是为缔结条约奠定下的基础。
协定根据内容,可分为重要协定和一般协定两种。重要协定一般要由国家元首亲自缔结或亲自批准,各国宪法也都有规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我国同外国缔结的重要协定按这一规定都经过国家主席批准。在国际上也有国家元首缔结的重要协定,例如,1954年4月13日联合王国和欧洲防务集团之间《关于合作的协定》,可以作为国家元首之间的协定的一个实例。这个协定是联合王国和1952年5月27日签订欧洲防务集团条约的六个国家之间缔结的,欧洲防务集团条约本身也是国家元首之间缔结的。有的重要协定,也由国家或国家政府之间缔结。例如,1951年6月19日《关于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定。1951年1月30日《关于埃克里奥斯和芒基厄区的渔业权利的英法协定》是政府之间协定的实例。
一般性协定是国家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与外国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缔结具体问题的协定。例如,1979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197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贸易协定》,1979年10月10日《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等。一般协定多用在有关工农业、科学文化、航海运输、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不需要批准,只由政府核准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即可。
一般协定还常常用在原已有的条约或重要协定的原则下缔结的业务具体协定。例如,1979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建设霍县炼焦煤矿的协定》就是根据1978年5月19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的规定原则下签订的具体实施协定。
协定多是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文书,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协议也多用这个名称。应当注意的是,协定与合同不可混同。合同系一种具体业务的契约文书,一般是缔结关于经济利益的具体实施方案,如采矿合同、铁路建设合同、买卖合同等,它一般不属于条约,而协定则是条约的一种,缔结关于政治、社会及经济、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利益的协议,范围较为广泛;合同的性质较近于国内法,且常受其支配,而协定则多属于国际法的范围,其约束力较合同为强,合同有时仅经一简单的换文即可生效,不一定需要形式上的批准,履行法律手续,而协定则履行国内法律手续,要经办理批准或核准、备案的法律手续,否则不能发生效力;合同的缔结一般不受政府的支配,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单位、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缔结,而协定则和条约一样,必须在国家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程序缔结。
协定的撰写格式基本上同于条约,分为标题、序言、实质性条款和最后条款及签署四部分。由于协定多是缔结具体问题的协议,一般约文较条约长一些,内容多具体、细小,不如条约要求严格。
协定的标题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政府)××协定”。
序言部分一般比条约简单,只需写缔结协定的宗旨、目的,不写全权代表的职衔、姓名,也不写“互相校阅全权证书××”等内容,需要写的内容由缔约双方协商而定。序言一般有以下几种写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为了×××××,进行××××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政府根据19××年×月×日签订的××××协定,现就××××达成协定如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两国政府间友好关系方面取得的进展,注意到××××,相信××××,为了××××,促进××××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4.“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共和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出于××××的愿望,×国××××(单位名称)和×国×××(单位名称)商定在下列基础上发展××××方面的合作。”
实质性条款部分,在一条内可以是一段,也可以是若干小项。要求写得具体、清楚、详细。
最后条款及签署基本与条约相同,一般可以不盖国印,由代表签署即可。
协定的一般格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政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方面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或本协定自缔结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有的加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年,或并以此法顺延。)
(此处空一行)
本协定于19××年×月×日在××签订,共×份,每份都用×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签署)
××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签署)
说明:协定的格式基本如上,但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内容需要和缔约双方的协议进行调整,措词变化也较多,应注意灵活使用。
(四)议定书
议定书(Protocol)一字是从中古时期拉丁文Protocollurm、希腊文ΙΙρωΤο"cολλογ而来,即粘贴在一本书上的第一页,原来是用来登记所装订的公文的,相当于现在的文件目录,在外交上也指保存会议的记录的登记本。也泛指外交部长的官方通讯和草拟外交文件如条约、公约、宣言、全权证书、批准书及由一国元首致另一国元首的信件所遵照的格式。在漫长的文书发展过程中,它就逐步演变成了一种协议文书的格式。
过去,在法国,由礼宾司负责拟定这种文件;在英国则是由礼宾司和条约及国籍司共同负责。由于长期的外交文书的发展变化,发展成为两国代表会议的记录及会议的结果,有时还指正式条约的预先张本,由两国代表签字,载明订立条约应遵守的程序及规则,在现今的惯例中缔结重要的国际协定,也可以用议定书的形式来订立。
在现代的外交实践中,议定书的用途是广泛的,通常是有关条约、公约、重要协定的谈判、签订、延期、实施的办法等具体问题的协议,多是辅助性的,或补充性的,或执行其他重要协议文书的具体措施的法律性协议文件。议定书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具体。具体主要用在以下方面:
(1)在订立多边条约时,说明同时附加的意见、宣言和协定,以便说明约文,并将它们载入最后议定书,成为契约的一部分;
(2)常常用来修改多边国际协定;
(3)用来延长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期限;
(4)用于双边或多边条约的附件,以补充、修改或限制条约的内容;
(5)对缔结条约中有关次要具体问题,以议定书的形式附在条约之后;
(6)国家间关于一些特殊事项的谅解,有时也用议定书,这种形式曾用来缔结过停战问题;
(7)用以解释以前条约的条款;
(8)用以规定边界的划分;
(9)记载边界委员会的工作;
(10)用于重新建立外交关系;
(11)用于规定国际性军队总部的地位等。
我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也经常用议定书的形式与外国签订协约。
联检议定书(Protocol of Joint Inspection),是议定书之一种。主要是两国之间联合检查边界问题后缔结的一种协议,通常称边界联合检查议定书。常作为两国边界条约的附件,或对原两国政府间边界议定书的修改和补充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两国政府对边界进行联合检查的内容、原则和根据;边界线及界线标志的具体位置;边界线及界线标志的维护和有关法律条款。它的形成过程是,由两国政府根据边界议定书的规定,组成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委员会的下属机构联合检查组根据双方联合检查委员会商定的原则对实地边界进行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起草联检议定书,由联检委员会双方首席代表草签并呈双方政府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政府代表一般为外交部长或副部长。
总议定书(Generalact),也叫最后议定书,一般是多边条约的一种,通常是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由此得名。
总议定书又被称为蒇事文件(Finalact)。蒇(chǎn)是完成的意思。蒇事文件通常是关于一个大会或会议的过程的正式声明或总结,列举从讨论中所得的条约、公约或专约,并载明认为必要的建议或愿望。这类文件一般都需要双方或多方的代表签字;但签订这一类文件并非一定都接受所列举的条约、公约或专约,而这种条约、公约或专约还需要另行签署。例如,1815年维也纳大会的蒇事文件本身就是一个条约,因为文件声明所附的各项条约和公约(专约)具有同等的效力,有如各该约文被包括在该文件内一样。总议定书的格式,可以是叙述式,从参加会议的成员、会议时间、地点、讨论的问题、达成的协议、签订各种条约进行顺述;也可以是条款式,分项目进行叙述。文后要由各全权代表进行签字,以昭信守。还规定文本从何时生效等有关内容。如果是一般的会议最后文件,虽经签字,没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可不算条约,但仍是国际间的外交文书。
议定书的撰写格式一般分为叙述式和条款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