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交联合公报是一国政府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其外交代表经过洽商、谈判,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决定相互承认对方的主权,同意对方提出的必要条件,建立两国之间外交关系时共同发表的联合公报,这种联合公报发表之日,就是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之时。从此,这种联合公报也就成为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历史凭据。同时,建交联合公报又是两国外交关系的纽带,它的发表标志着两国政府和人民的相互承认,愿意建立友好关系的愿望得以实现,标志着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进入一个历史的新阶段。建交公报又是建交国双方的政治性协议文书,一般被称为国家的一种政治条约,建交国双方都必须受公报条文的约束,且都有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两国未建立外交关系以前的交往是很少的,而且一般仅是非官方的、民间的;自双方建交开始,两国政府和人民就有了频繁的交往,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等领域的交往逐步地开展起来,两国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对人类的繁荣富强、国际和平就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交公报的条文一般是简短的,但内容和意义却是重大的。它一般都公开发表,向本国人民和全世界宣告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事实,同时公开声明两国在建立外交关系中遵守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
世界各国之间建立外交关系都不是随便的或任意的,而是有原则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同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但希望寻找新友、结交新邦、谋求对本国人民的最大利益、考虑世界合作等似乎是共同的。一般说来,一个国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越多,关系越友好、发展,对本国人民越有利,它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发言的机会就越广泛,就容易得到更多的国家的拥护、支持和协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处理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以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为出发点的。例如,1979年内我国和世界上五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1月5日在巴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月8日在巴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葡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6月22日在纽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国公报》、12月24日在纽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都提到(或者内容接近)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立场。在处理不同的国家关系中,建交公报的条文也可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所不同。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建交公报也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如,1979年1月1日商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虽没有提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条文,但突出的是处理美国同台湾的关系。这份建交公报,是中美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凭证,由它发表之日开始,在中美关系的历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
建交公报的格式大体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即开始的第一自然段,说明经商定从19××年×月×日起建立(一般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第二部分,写建立外交关系的原则和双方应遵守的条文;第三部分,写建馆事宜等具体事务条文,包括落款的签署、时间。因为各国的制度、用语习惯、写作方式及具体情况不同,各国撰写的建交公报也都有本国民族的特点。要写的内容多少,由建交国双方协商(谈判)而定,有的需要写得长一些,有的则可写得短一些。例如,1976年4月25日在普拉亚签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实质内容只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决定自1976年4月25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一句话。这份建交公报虽很短,可也达到了建交的目的。
从一般看来,一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如果双方同意写得全一些,应写:(1)建交目的;(2)建交原则;(3)甲方对乙方提出条件的态度;(4)乙方对甲方提出条件的态度;(5)双方共同的态度和愿望;(6)建交的时间、建馆事宜、签署等内容。它的一般格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为了促进中、×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决定自19××年×月×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将根据××××(建交原则)原则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共和国××××的正义事业。(甲方对乙方提出条约的态度)
××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对甲方提出条件的态度)
中、×两国政府商定在××××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两国政府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将有助于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共和国代表
(签署)
(签署)
19××年×月×日于××
上述这个建交联合公报的格式,只是用得较多的普通格式,在实际的建交外交实践活动中,落实到文字的内容不一定这样全。
建交一般都用联合公报的形式。但根据双方的协议,也可以用其他文书体式。如中日邦交正常化是用《中日联合声明》实施和发表的。用什么文书体式只是一种形式问题,实质是达到建立外交关系的目的。两国之间建立外交关系,不仅是两国人民之间的大事,甚至对世界和地区产生深远的影响。如1992年8月24日中、韩建交,不仅使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能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而且对朝鲜半岛局势的缓和与稳定,对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附:《中韩建交联合公报》和实现邦交正常化的《中日联合声明》作为文本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持久的睦邻合作关系。
三、大韩民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尊重中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之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相信,两国建交将有助于朝鲜半岛形势的缓和与稳定,也将有助于亚洲的和平与稳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朝鲜民族早日实现朝鲜半岛和平统一的愿望,并支持由朝鲜民族自己来实现朝鲜半岛的和平统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商定,按照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其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尽快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李相玉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中日联合声明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姬鹏飞
(签署)
日本国
内阁总理大臣
田中角荣
(签署)
日本国
外务大臣
大平正芳
(签署)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复交联合公报
复交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间以前曾建立过正式的外交关系,后因某种原因而断绝了外交关系,经过一定时期后,关系重新友好起来,双方有了重新恢复外交关系的愿望,经过商定(谈判),同意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在恢复两国之间外交关系时发表的联合公报。
复交联合公报的性质、作用、原则等都和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基本上是一样的。它的格式一般较建交公报简短一些,其具体写法,由两国政府协商而定。例如,我国同中非共和国复交的情况是:1960年8月中非独立,1964年9月我国政府代表团访问中非时,同中非商谈正式签署了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65年1月和12月,双方互派大使。1966年1月1日,博萨卡发动军事政变上台,同我国断交。1976年经过双方商定又同我国恢复了外交关系,1976年8月20日于班吉签署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国家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这份复交联合公报,记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事实,成为中、中非关系史上重要的历史凭证,是两国外交关系的重要历史性文献。
复交联合公报的一般格式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国家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政府,根据××××××××××××××××××××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自19××年×月×日起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恢复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共和国全权代表
(签署)
(签署)
19××年×月×日于××
附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国家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经过友好商谈,决定自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日起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恢复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宫达非
(签署)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终身总统
让—贝德尔·博卡萨元帅
(签署)
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日于班吉
附二:只发新闻的复交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就恢复两国外交关系发表新闻公报
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经过双方外交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将尽快互派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