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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一般都会持有毒品,两者容易发生混淆,二者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是各种形式的持有;而后者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但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会持有毒品,持有行为被这四种行为吸收,不能独立成立犯罪。(2)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本罪是数额犯;而后者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四种行为之一的,不论数量多少,足以成立犯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的定性

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而持有的,如何定性?该种情形应按错误理论中关于对象不能犯的原则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只是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行为人包庇的对象,只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包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掩盖罪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否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本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毒赃,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所获得的钱或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对外贸易管制。犯罪对象限于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可参考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件表一、表二所列物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1988年卫生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等管制制毒物品的法律、法规等,以及1989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注意本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的成品,即毒品本身,如海洛因、吗啡、大麻等。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上述规定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3)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该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在境内非法买卖,包括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进行制毒物品买卖,也包括虽有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范围、超量经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定罪量刑标准与前罪同。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制度。根据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指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即侵犯了国家毒品原植物管制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符合法定情形。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擅自种植毒品原植物,包括未获批准而种植与超计划种植。种植,是指为了获得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的播种、培植、施肥、灌溉等农作活动。法定情形,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应认定为“数量较大”。(2)经公安机关处理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本罪是情节犯,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注意区别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行为是对毒品原植物进行农业耕作;而后者的行为是对各种毒品原材料进行加工。

如提炼、配制等。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对其进行加工成毒品而贩卖的,是吸收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处理,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论处。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大麻30000株以上,应认定为“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又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管制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的处理。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之一。本罪是数额犯,只有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采取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如住宅、饭店、办公室、娱乐场所等。本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行为,即可成立本罪,但实践中,无疑应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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