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要求监督客体具有承担责任的心理准备和把外在监督转化为自我监督的勇气和力量。离开这一前提,任何监督都会形同虚设,但对监督客体来说,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勇气不是生而具有或极易生成的,它要基于行为主体的高度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的渴望。这意味着,外部监督转化为行为者的内在约束伴随着种种条件,它需要通过行为者相应的道德心理机制和综合道德素质。
然而,现行的行政监督运作系统中,如果说由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的运行过程还较顺利的话,那么由内部监督到行为者的自我道德监督的进程则相对缓慢得多。真正自觉地接受外在监督的仍是少数,绝大多数行政人员仅仅停留于被动应对的阶段,其心理期待是接受检查不是自觉检查。因而,面对监督机构进行的监督,突击应付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日常性的、制度化的自我监督明显不足。外在监督和自我监督处于两极,并未有机地融为同一过程。而道德监督机制的确立则能沟通填补这一缺失。
表现之三,腐败盛行,官德不佳。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经济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备或不严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仍有种种漏洞,致使经济部门直接通过“寻租”提高办事效率,或藉此跳越某些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政府通过计划手段干预经济事务的范围在日益缩小,某些政府官员一旦“失去”权力,同时也会失去内心平衡,他们会对企业或个人的“寻租”活动予以默认甚至鼓励。这不仅加剧了经济部门对行政官员的贿赂腐蚀,而且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失范和无序,影响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某些官员甚至利欲熏心,把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用行政手段人为地给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设置障碍,迫使企业分割一部分利益与其分享。我国政府官员近年来的犯罪事实可清楚地反映出行政道德和官德现状。
6.4.4有待建设的伦理监督机制
显然,强化行政道德建设,整治行政道德环境已是当前的迫切任务。这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制度伦理的建设。仅就当前政府的反腐倡廉,强化行政道德监督而言,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第一,建立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这一道德监督机构应同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平行行使职权,而不是隶属于同级机构的领导,以便直接对政府各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这在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改革过程中已证明是创建廉洁高效政府的必要途径。如美国众议院的常设机构——道德委员会以及下设的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直接促进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对我国改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借鉴。
第二,强化行政道德监督的内在机制。行政道德监督的内在机制是指行政人员对待他监和自监的内在道德心理状态和内在道德动力,它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其一包括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其二包括道德需要、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前者是个人把外在监督转化为内在监督的道德能力,后者则影响着个人道德态度的选择。行政监督,不论来自外监系统还是内监系统,能否发挥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最终还是取决于行政人员道德能力的大小和道德态度的如何选择。面对同样的外来监督,不同行政个体的处理能力和选择态度是截然不同的,他们的选择结果也会大相径庭。道德能力强的,在外来监督面前可以自如地把社会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要求,调整好个人利益和行政组织整体利益的关系,反之亦然。我国曾经广泛讨论的“二森”现象,正是从两个极端说明了外在行政监督对个体影响的截然不同。同一种外在制约,在不同个体身上的效果不尽相同,原因正是个体的内在道德机制不同。王宝森的犯罪除了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外,个体缺乏起码的行政道德素质是一重要原因。而孔繁森的行政品德情操体现的正是其优秀的行政道德素质,他的行为说明,外在行政监督可以转化为行政主体的内在道德监督。由此可以推断,政府行政人员中良好的内在道德机制,是行政监督有效性的最终保障。
第三,道德舆论监督与主体的道德自律相结合。当今我国道德监督的现状是:道德监督机构尚未建立,政府公务员的内在道德机制尚未形成,行政道德环境没有进入良性循环。因而,加强行政道德舆论监督,重视全社会的行政道德宣传和对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道德舆论不仅对政府普通工作人员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的官德培养和强化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并对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端正政府工作作风,弘扬社会正气,都是极好的形式。缺少了道德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建设必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当然,有道德的监督,并不表明就能在全社会振兴行政道德,也不意味着行政监督必然会有效地发挥作用。道德监督施加于行政人员的道德压力能否真正起作用,最终要看行政道德主体是否认可社会道德要求,看他们能否把社会道德转化为自我的道德需要,并升华为内心信念,成为道德自律。
道德监督的实际作用存在于被监督者的内心,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素质是制度监督发挥作用的主体原动力。
小结
1.界定腐败有多种角度,如从实质性的内容出发给腐败下定义;从腐败的形式着手下定义;也有从腐败具体表现形式下定义。在众多的腐败定义中,核心内容是指行政人员出于私利,违背行政责任,损害公共利益。
2.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腐败的理解和感受也不同,有时甚至差异很大。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对腐败的态度。在西方民主国家,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降低,原因是政治文化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以及媒体的发达,使腐败不再容易隐瞒。尤其是民主社会中,公众对政治和政府官员不再唯唯诺诺。
3.腐败的根源错综复杂,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经济结构与历史文化,对腐败的影响不尽相同。一般而言,腐败的结构性根源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直接根源于行政权力的特征,二是不健全的政治制度,三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4.与腐败根源的复杂性密切相关,对腐败的监督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各国已经尝试了各种方法,以把腐败降低到最低程度。综观各种反腐败的途径,基本上包括几个层面:(1)专门的立法监督;(2)建立独立的伦理监督机构;(3)形成社会道德环境与道德氛围。
5.我国现有的腐败监督体系仍不完善,尤其是伦理监督体系尚待建设,行政道德监督并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创建阶段。迄今为止,我国政府的反腐败行为及其制度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案例:姜人杰案:新型受贿引出新规
2008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死刑。姜人杰2001年开始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交通、房产开发等13个领域,同时兼任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先后收受四家房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因帮助开发商在违规用地上获益,姜多次收受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余万元。另一笔高达8250万元人民币受贿金额,也是在土地置换和转让的过程中获取。仅此两笔的受贿总金额即高达1.045亿元人民币。单笔受贿金额8250万元,让这位地方官员一下子成了全国“第一贪”。
2001年,正是全国房地产曙光初露之时,分管房产的姜人杰看中了苏州市水利局希望出卖的150多亩土地,示意时任苏州市娄葑镇开发区主任顾文斌以每亩7万元买入。2002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招拍挂”新政,苏州市也出台了相关土地政策,将对超过两年未开发且属于招标拍卖范围的项目用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顾文斌购得的那块土地正在回收之列。姜人杰得知后,赶在土地回收前,协助顾办下了土地证。
拿到土地证后,顾文斌一面向准备收回土地的苏州工业园区索赔,另一面,又以港商的名义向当时的市委主要领导反映问题,要求对其“度假村”用地作出补偿。不久后,市政府提出了土地置换的处理意见。顾在办好土地置换手续后,迅速将90%的土地使用权高价转让出去,净赚1.9亿元。2003年底,按利润平分的承诺,顾文斌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了姜人杰。姜人杰正是利用回收土地的机会,通过改变土地性质实现低买高卖的,加上暗箱操作,垄断土地买卖,将其儿子开的拍卖公司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中介,在一换一拍过程中,原本的工业用地神不知鬼不觉地变成了住宅用地,暴利惊人。
权力过于集中,加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差,共同制造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这是姜人杰案的核心。众所周知,政府出让的土地要改变用途,须先由政府收回土地,再通过规划部门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卖出。而如果原来土地是私人或公司的,要想把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则可以向政府申请,给分管的领导批,具体的招拍挂只是走一个形式。姜人杰案的核心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无法对其过大的权力进行有效监控。城建、交通、房地产这些权重部门都集中在姜人杰一人分管,权力分配极度失衡,权力制约也就无从谈起。
姜人杰被判处死刑后,由于申请重大立功,检举揭发出多名干部。其中苏州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原局长赵文娟被“双规”,苏州市政府多个部门负责人也因此接受调查。重要的是,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姜人杰单笔受贿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其收受方式也很特别。2006年此案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与人合作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的争议,推动了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