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原本是由人选择、并由人承担和运作的。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价值目标中一旦接受利益机制,实际上把责、权、利作为对人性的制约和引导机制,唤醒人们沉睡的心灵,把人们从懒散无望的生存状态中解放出来。在这种条件下,政府伦理原则和人性的需要得到了真实的统一,这才是行政行为道德合理性的有力证明。
其次,有差别的“共同富裕”。效率原则对政府行政活动的道德证明至关重要,但它是不够的。经济发展的高效率并不是当代公共管理行为的全部道德证明。对此,我国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具有清醒的意识。
在政府的行政意识中,效率原则对社会的发展是重要的,但仅仅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是最根本的目的。现代政府行政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分配的公平原则得以体现的,即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既摆脱了贫穷,又避免了因高效率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这在我国政府的行政理念与实践中,具有首创性的意义。
当然,在我国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如何实现效率和公正的统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可以说,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问题就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为此,从理论到实践,各种讨论围绕什么是我国政府应该追求的最终目标,以及能否实现这一目标等问题展开。那么,究竟什么是“共同富裕”呢?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到以什么途径实现共同富裕。我国自建国以来,共同富裕一直是政府和人民共同追求的目标。从毛泽东时期的分田地,到领导全国人民走集体主义道路,奔的就是共同富裕。从那时开始,人们普遍把共同富裕理解成平均富裕,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这是平均主义的共同富裕。这种共同富裕在人人平均的制约下,抑制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窒息了经济。这样的共同富裕自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的“共同富裕”,不是绝对均衡的结果平等,而是承认差别的共同富裕。这是吸取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教训之后的理性认知,历史证明,公有制名义下的绝对的结果平等不仅不可能,而且必然挫伤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对此,邓小平特别强调:“我们讲共同富裕,但也允许有差别”。他认为绝对的结果均等的富裕,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与此相关,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不能是同步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而是有差别和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当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后,也不是一味主张以物质帮助的形式救济贫困地区,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还要继续发展,所以主要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这是避免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根本保证,它不像简单的物质救济和补助,仅解决一时之需,并具有平均主义倾向,而是从根源上提供了共同致富的制度保证,因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途径。因为这种途径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同时,不至于牺牲效率,更不可能出现以富养懒的另一种不公正。
改革开放以前的历史已经证明,平均富裕只能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
长期以来,我们都把穷则思变看成一条不变的真理,但似乎忽视了一点,即穷则思变是有条件的,它需要以富作为穷的参照系,当富和穷形成鲜明对比,某些人的富对穷人形成强烈刺激的时候,才会出现穷则思变。换言之,当穷和富的对比刺激了穷人的现实需要或潜在需要,穷人意识到自己的不足时,穷才能成为变革的驱动力。如果大家一样贫穷,不知道什么是富,也无从感受什么是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的需要导向,那就很难滋生出变革现状的冲动。这是历史的规律,也是人性的规律。
因此,在这种特定背景下,主张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保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前提。这样理解的共同富裕,绝不是抹平所有差距,也不是让不同天赋、不同才能和不同贡献的人收入一律平等,更不是偏爱好逸恶劳的懒汉。承认差别的存在,以差别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前提,这是保证经济发展效率的关键。因为只有差别才能激励人们投入改革,创造财富,并不断丰富全社会的物质利益。而效率可以积累丰厚的财富,促进共同富裕,这是显而易见的。适当的差距可以使人们处于利益的需要状态,这是激励生产发展的必要保障。
再次,按劳分配是“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靠什么实现这种有差别的共同富裕?我国政府是以“按劳分配”保证共同富裕的实现。按劳分配既体现我国分配制度的平等本质,又能保证经济的高效率。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人们参与社会合作,按劳分配原则体现的是政府分配财富过程中,对人的劳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尊重。人可以没有知识,没有技术,但正常人都有劳动能力,区别只在于能力和努力的大小。按劳分配原则把人安置在合作劳动的基点上,按各人不同的劳动能力和贡献获取属于自己的相应所得。
这必然导致人们实际收入的差异。但这不一定表示社会制度的不公平,而只说明人们劳动能力和机遇的不相等,因为它蕴含着一种有效的经济制度必须具备的效率原则。通过对有限资源的“不平等”分配,鼓励财富差别的存在,可以充分激发每一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种“天然特权”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无法改变的。如果否认这种差别,以及由这种先天差别导致的贡献和收入差别,就会侵犯天资高、贡献大的人的权利,更严重的是必然会鼓励不思进取的懒汉。建国以来这方面的教训已很多。
所以,对政府行政活动来说,遵循的伦理价值标准必须合乎这一规律,才能在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时,既保护人们的创造热情,又确保共同利益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我国政府让“一部分”人、企业和地区致富的同时,伴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通过按劳分配制度的调节,为共同富裕开辟切实可行的实现途径,从效率与公平两方面保证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实现。
总之,我国在经济改革中,根据中国的国情,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阐释我国特定社会制度的正义本质,为发展中国家如何超越西方政治制度的弊端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我国政府把效率与公平作为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并以此作为现实社会实践的道德依据,其开创性意义不仅在于为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提出现实的伦理导向,更在于为后发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建设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中国的经济改革发生于20世纪下半叶,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不足已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直接导致两极分化,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引起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效率与公平之争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传统的正义理论也以新的理论形态出现,重新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道德性。公平问题成了20世纪以来西方政府理论的主题,公正公平的行政决策的重要性,成了全球性的共识。然而,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人们的普遍信念是加速发展经济,经济效率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但是,正是在全社会渴望经济奇迹的同时,我国政府就已经把公平作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并把公平价值融入整个社会发展的总体设计中。这是具有远见的价值选择。
小结
1.义务论的契约论人性假设是公平与正义的政府伦理原则基本依据。
与功利主义的人性论假设不同,义务论从人天生的平等权利出发,论证国家和政府的道德合理性在于保证每一个人的利益。在当代义务论理论家那里,将人性的理性特征进一步抽象,以证明个人权利是政府以任何理由都无法侵犯的。这为义务论的公正伦理原则提供了基本的人性基础。
2.公正原则的提出依系于特定的方法与途径,即“最大最小原则”。该原则告诉伦理原则的制定者应该在追求结果的过程中,考虑获得最少者的最大收益,以便为公正原则找到有效的依据与实施途径。
3.当代政府公共行政的公正原则是指在分配社会财富与资源时,在优先保证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情况下,即便是在某种程度上牺牲较高受惠者的利益,也是符合公平的正义要求的。换言之,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依系于在何种程度上保障并提高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以实现政府行政活动的公平价值目标。
4.当代义务论的公正原则不同于康德式的目的论理想,在主张公平的正义价值时,并没有忽视效率目标。在罗尔斯的公正原则中,政府的公平理想与效率追求并不矛盾,其公平的正义目标中并不排斥效率,而是将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起来,将正当与善两种价值融合在一起。
5.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政府行政伦理价值目标的追求一直围绕着效率与公平两个主要维度。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曾经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准。当社会财富增长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时,政府的价值目标开始由效率优先向公平优先转移,体现在具体的政策中,便是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努力实现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富裕。
案例:奥巴马的医疗改革
“今天,尽管有怀疑者说我们不可能做到,我们走出了自己的政治之路,我们抵挡住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我们没有向怀疑、批评和害怕低头,而是证明了我们是有能力作出大事的人,能应对我们的挑战。我们也证明了这个民治、民享的政府,仍然是为民众服务的。”——奥巴马2010年3月23日,美国当地时间21日22时45分(北京时间22日10时45分),美国国会众议院21日以219票赞成、212票反对,惊险通过参议院去年确认的医改版本,奥巴马成为美国史上第二位成功地就医疗改革立法的美国总统,为差不多一个世纪以来的医疗改革迈出重大一步。奥巴马在白宫签署医疗保险改革法案,预计将在未来10年内耗资9380亿美元,该法案将在今年开始实施。
美国是少数至今未提供全民医疗保险的先进国家。这项九千四百亿美元的医疗改革法案,把3200万没有保险的美国民众纳入医保体系,医保覆盖率将从85%提升至95%,接近全民医保,并对医疗市场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及新的监管规定。议案送交奥巴马签署为法律,标志着自1965年医疗保健计划开始实行以来,美国将迈向“全民健保”。
落实医改是奥巴马最重要的内政工作。美国多位总统都曾在任内提出医改计划,但始终难以真正落实。奥巴马在游说议员时,形容今次是“自联邦医疗保险法以来医疗改革最重要的一步”,希望国会缔造历史。他甚至引用他的偶像、已故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明志:“我不一定获胜,但我一定会忠于目标。我不一定成功,但我一定遵从照耀我的亮光行事”。议案获通过,将给美国医疗保险体系带来重大变革,但奥巴马医改将成为“历史性成就”还是“历史性错误”,尚难下定论。
对于此次医改,争论双方分歧很大。一些历史学者认为,奥巴马医改案的历史地位堪比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和1965年医疗补助法案,仅次于上世纪50-60年代通过的一系列民权法案。田纳西州共和党参议员拉马尔·亚历山大也承认:“显然,作为总统,他(奥巴马)将取得没有人实现的成功。从这种意义上说,这是一项历史性议案。”然而,历史学家罗伯特·达莱克说,“我们现有的分歧不会消失……这项立法将在今后四年、五年或六年内影响美国国内政治。”
那么,你认为奥巴马的医疗改革是否具有道德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