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三方面说明中,可以看到,义务论的“正当”价值比之“善”的价值,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原因在于“正当”与普遍的责任相联系,而善则出自人的自然欲望与需求,具有太多的偶然性。相应地,源自普遍正义感或责任的正义原则和程序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广泛的适用性与约束力;出于自然感性欲望的善的原则或功利主义原则,因其基础具有个体的特殊性,不可能如前者那样拥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正是义务论价值体系中“正当”高于“善”的基础。
罗尔斯试图以正义原则替代功利主义原则,把公正作为政府行为的伦理价值导向,但他又不是纯粹的义务论者。他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出于责任选择正义原则,目的是实现“合理的生活计划”,合理的生活计划自然包括对快乐与幸福的追求。这与功利主义追求的目的有共同之处,区别在于达到这种目的的途径不同。义务论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正与机会的不平等,会阻碍这种“合理的生活计划”的实现,于是,赋予政府以特殊的控制职能,在机会与财富的分配中,将善的目的纳入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中,既确保分配的效率,又强调了公正,并把公正置于效率之上。由此看来,罗尔斯强调公正与平等,但没有放弃对“目的”的追求,他的“作为合理性的善”正是对目的论与义务论两种价值体系的综合,也是对“正当”与“善”的融合。
从他的义务论立场可以看出,指导政府行政行为的伦理目标不可能是某种单一的取向,现实行政活动需要考虑各种现实的要求,简单的效率不足以涵盖丰富的行政目标,关键在于以哪一种价值作为根本取向,或效率,或公正,或效率与公正兼顾。我们也可以从行政与伦理早期结合的过程中看到这一点,行政活动从一开始就追求效率与公正,即使在普遍认同效率至上的时期,公正要求仍然不失为一种伦理目标。
5.3效率与公正并重的现实伦理标准
我国公共管理伦理标准的确立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公共行政的伦理标准也经历了不同的内容。从改革开放之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效率标准,到倡导“共同富裕”的公平标准,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伦理标准从效率优先向公平优先转变。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既有助于发展经济,积累财富,又合理地照顾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价值目标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与接受。
5.3.1效率导向的行政伦理标准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政府在探索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与行政价值观的转变相联系。在政府公共行政责任变化的每一个阶段,每当政府提出新的改革措施与规制,往往会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价值观相冲突,不论是政府内部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前所未有的各种创新,以及改革中出现各种前所未闻的新生事物,就需要冲破某些传统伦理标准,怀疑和阻力也随之产生。在这种大变革时期,评价一种制度好坏的根本标准不在于既定的教条与原则,而是主要看它能否有效、合理地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种制度是否比其他制度更优越,直接取决于它的社会合作和分配体系是否比其他体系更好。换言之,只有当我国的现行制度能够高效地组织社会合作和利益分配时,这种制度才称得上有效,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优越性。
正是基于这种信念,对政府职能向经济建设转变过程中最好的道德辩护,便是对我国现实制度与改革实践的道德证明。而所谓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是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让人民尽快富起来,这是政府公共管理活动最有说明力的道德合理性所在。于是,作为我国重要的政策指导,“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便成为中国特定社会条件下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伦理标准的具体表述。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对在我国沿海某些地区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促使其经济的迅速起飞。
那么,这一中国式的效率伦理标准是如何在当时得到论证的呢?
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下,对政府公共行政伦理标准的论证,首先不是出现在学者们的著书立说中,而是邓小平在一系列的讲话与文献中得以系统论述的。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提出效率标准,有一个强有力的理由,这就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度,“不管你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讲究经济效果”。因为,“只有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随之逐步增加人民的收入。……不能因为有社会主义的名字就光荣,就好”。
当时的国家领导人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现状出发,针对当时的具体国情,首先着眼于制度的经济效率,关注现实制度在创造和分配社会财富方面的实际能力。在邓小平看来,我国社会制度的道德价值不是体现在制度形式本身,而是看这种制度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为全体人民带来福利,能否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这意味着,社会制度的道德合理性证明必须依赖于实际生产力的提高,依赖于社会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从这一前提出发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当时的政府决策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三十年来,新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止一九七八年,工人的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他说:“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他明确指出,“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
回顾历史看到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没有实现人们期望的利益。相反,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伴随的是贫穷和落后。更严重的是人们因贫穷而对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误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和“一穷二白”联系在一起,而资本主义才是富的代名词。处于改革开放之初的行政决策者敏锐地意识到,这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误解,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贫穷和落后,另一方面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当中,‘四人帮’更荒谬地提出,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对‘四人帮’的这种观点,邓小平反问道:“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还有道理,难道能够讲什么贫穷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吗?”,这种制度认识的误区具有不可估量的危害性,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能否深入人心,能否真正巩固,甚至直接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
要在实践中证明新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诉诸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建设,还社会主义制度的真实面目。“这才迫使我们重新考虑问题。考虑的第一条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而坚持社会主义,首先要摆脱贫穷落后状态,要大发展生产力,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落后的生产力和贫困的生活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不相容的,社会主义的宗旨就是创造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多的财富,带给人民更多的福利。因此,检验这一制度的道德价值,首先只能看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多的财富。
丰厚的财富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体现。
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价值在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人民的富裕,那么,首先应该发展经济,只有经济效率才是社会主义制度道德合理性的首要基础。对此,他曾不止一次地强调,社会主义好不好,“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他坚信:“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因此,我们追求的制度不是虚假的形式,我们“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
找到了证明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点,接着面临的是如何发展生产力。对一种制度来说,选择什么途径提高生产力,实质上是以什么方式证明自身道德价值的问题,而这恰恰可以看出一种制度是否具有自控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在这一点上,我国政府的决策者审慎思考了当时面临的两种实际情况,一是中国地大人多、各地区间的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如东南沿海和西南、西北,在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也有很大距离;原有经济基础的不同;劳动者的技术、文化素质不同,个人的努力程度也各有差别,等等,这些差别都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二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缺乏大规模地搞经济建设的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积累按经济规律发展经济的正面经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提供可直接借鉴的经验。在人口如此众多、地区间差异很大的国家内探索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途径是一种首创。因此,一下子大规模地在全国范围推行经济改革,不顾各地区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区人民的承受能力,显然是不合适的。
鉴于此,政府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邓小平在1978年12月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他认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致富不罪过”。
这一政策的实践结果必然是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和部分个人的收入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和其他个人之间出现差距,他们由于创造了更多的财富而成为先富起来的“少数”。然而,这是激活人们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精神的巨大动力。人们在收入上拉开一定的距离,可以激励低收入者的生产热情,进而激励全社会以劳动竞争获得他们所需的一切。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这是刺激经济增长唯一有效的途径。
社会基本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组织和协调人们的社会合作和利益分配。
这一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既是人们参与社会合作的有效规则,同时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这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伦理中效率原则的具体政策体现。
5.3.2公正导向的行政伦理标准
社会的利益分配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它体现了制度的有效性,也代表着这种制度的某种合理性。但某种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不表示它是公平正义的,因为它有可能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放弃或牺牲他们的利益。这意味着,追求公共管理活动的效率,客观上存在着牺牲公平的可能性。
西方行政伦理思想史上,功利主义原则正是效率至上的典型形式。在英国资本主义成长时期,功利主义制度伦理原则主张政府的目的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评判政治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增进利益的效果。这一原则在高效率地创造财富的同时,也造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差距。因为,它的利益分配原则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允许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使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无法摆脱自相矛盾的结局:创造财富的高效率和分配财富的非正义。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大困境,也是实现制度道德价值的致命障碍。
对此,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初便敏锐地意识到,任何社会制度中都潜伏着这种不公平的可能性。重效率,很有可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所以,在倡导追求效率、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过于悬殊,造成两极分化。因此,正是在倡导效率导向的同时,也提出了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仍然不能忘记“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邓小平特别指出,“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们大陆坚持社会主义,不走资本主义的邪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这意味着,“共同富裕”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确不是主要议题,但对公平理想的追求并没有忽视。
改革开放使一部分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一部分”在全国范围内只是少数。改革之初,一小部分人的先富是政策性先富,如某些沿海地区的某些人和企业。他们除享有地理环境的有利条件以外,还享有政府的优惠政策。从一开始,就和别的地区和个人处在不同的起点。在这个基础上,如果笼统地用按劳分配原则配置资源,虽然维护了规则的公正性,但由于它无法顾及大多数人在政策保护上的缺失,而导致实际的分配不公,致使一部分政策受惠者在起点上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能更方便地获得比别人更多的利益。邓小平清楚地看到,在我国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这样做是刺激经济起飞所必需的,但确实内含着对立的一面,即有可能出现富的很富,穷的很穷。这是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不相容的,应该竭力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