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之一:“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于1976年成立了“职业标准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提供了互相交流的机会,这是标志一门学科相对成熟的必要条件。“职业标准和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初,首先提出的任务是制定伦理法规,但在提交委员们讨论时,对伦理法规的重要性发生分歧,在是否有必要制定伦理法规的问题上产生激烈争论,结果未能如期制定法规,至少不作为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但争论中产生了一个折衷的结果,由梅尔丁斯于1979年编辑出版《职业标准与伦理:公共管理者的工作手册》一书。这本手册出乎意料地畅销,随后引发了一系列与行政伦理法规和伦理行为相关的讨论,讨论的议题主要围绕公共行政人员如何对同事、上级和公众作出回应并承担责任。这对行政伦理规范运用于行政实践,起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标志之二:把行政管理的外部控制转化为内部控制。伦理法规的制定和认可是行政伦理学作为独立学科领域的重要契机,但伦理法规的制定并不等于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运用。事实上,从伦理法规的制定到正式采纳,经历了一个缓慢的过程。1980年初,ASPA的“职业标准与伦理委员会”开始制定伦理法规,但制定出来的法规最后没有被采纳,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者仍然把伦理法规看作是外部控制。为尽快把伦理法规转化为内部控制,钱德勒在1983年发表了“美国公共行政中道德推理的问题:伦理法规的案例”一文,指出要勾画出固定的伦理法规是有困难的,并反思当时人们道德推理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政治伦理冲突的途径,明确提出,规范的基础在于道德哲学。他的努力为ASPA正式采纳伦理法规作出了贡献。1984年,ASPA正式接受伦理法规,第二年,又增加了一套使用指南,进一步解释、澄清伦理法规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在法规的标准化和运用过程中,行政伦理作为重要的学术领域日益制度化与合法化。
当然,实际运用法规的过程还是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据鲍曼1990年“政府伦理学:公共行政人员的全国性调查”的研究显示,在ASPA正式接受伦理法规5年以后,接受调查的441名行政人员中,只有11%的人“对它非常熟悉”,57%的行政人员仅仅知道一点,这是不尽如人意的。但从制度上把伦理法规纳入公共行政领域,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机制,这本身就具有开创性意义。
标志之三:公共行政伦理正式进入公共行政管理课程体系。1976年,罗尔发表了“在公共行政管理课程中的伦理学习”的文章,意在促使行政伦理学进入公共行政课程,在公共行政课程设置中占有一席之地。他认为,要正确理解与解释行政现象,哲学与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十分重要。他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水门事件”为行政伦理学的成熟提供了契机,但没有必要过分渲染这些事件,并告诫人们,“在我们知道水门事件更多情形之前,不要忽视这种伦理思考背后稳固的学术基础”。这是一篇研究行政伦理的文章,在当时很有现实意义,既提高了人们对公共行政伦理课程的兴趣,也鼓励人们深入研究行政伦理的理论问题。他提出,不能以哲学理论代替行政伦理学的教学,“也不能将人本主义心理学课程中的内容包括进来”。公共行政伦理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1980年,罗尔在《行政管理与社会》上发表另一篇相关论题的文章,题为“高级行政服务伦理:管理培训的建议”,他论证了可以通过管理培训的途径,达到恰当服务于公众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行政伦理日益被行政领域所接受。
标志之四:一系列代表性著作的出版。其中最重要的有:①1981年出版的《公共职责:政府官员的道德责任》,编著者是弗莱西曼、利普曼和穆尔,这是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政治研究所组织编撰的,汇集了全体研究成员两年多时间里各种讨论与研究的结晶。它从行政和政治两个方面,对政府伦理问题展开多视角的探讨,有意识地避免拘泥于特殊政策和项目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政府行为的普遍伦理要求。本书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官员有意识地对他们履行的行为承担起伦理责任和职责。②由于《职业标准与伦理》工作手册的广泛应用,1982年对此进行扩充和重新修订,新版更名为《80年代的职业标准和伦理:给公共管理者的指导手册》,由马丁斯和亨尼根编辑而成。新版内容增加了应用于课堂教学的内容。③库珀于1982年出版了《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伦理途径》一书。该书与罗尔的著作不同,不是论证政体价值是如何作为伦理学基础的,而是主要对行政伦理行为进行描述性分析,探讨公共行政人员所面对的各种伦理问题,并对它们作出解释,阐述这些伦理问题是如何体现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与罗尔相似的是,他也将行政裁量权作为起点,认为行政人员的责任来自于执行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该书强调,个体行政人员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利益冲突、角色冲突和责任冲突,并提出解决这些冲突的决策模式。他提出并讨论了包含在行政组织上下级关系之间的伦理行为障碍,结合大量行政案例进行分析;在对伦理导向进行描述的基础上,也对方法论进行探讨。他的基本观点是,公共行政管理的规范根源存在于行政人员的责任中。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关于行政伦理的文献日益增多。大量专门论述行政伦理学的专著,标志着行政伦理学科作为独立的学科领域已经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就公共行政伦理的特殊内容而言,根据库珀的概括,学者们的著作有意识地围绕以下问题展开:①对行政伦理问题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各种观点互相驳斥,并互相支持;②对于公共行政伦理方法论的研究和分析;③对于一些特殊行政伦理问题的理论研究、经验研究、并且在实践中的运用;④对各种行政伦理问题研究的理论整合,以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学科框架。从上述成就来看,行政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上达到上述各项标准。
至此,公共管理伦理作为一门特殊的应用伦理学科,完成了自身的理论建构,确立了指导公共行政的制度伦理框架。从此,伦理价值作为公共行政领域认同的普遍信念,成为评价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公共行政领域从最初排斥伦理价值,到接受伦理规范作为行政活动的标准,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融合。公共行政活动从最初崇尚“效率”,到追求“公正”的社会价值,标志着完整的行政伦理目标的形成。伦理目标的确立,为行政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了价值导向。在后续各章中,我们将逐一阐述行政伦理价值是如何确认政府公共管理目标的,又如何确认个体行政人员的责任来源,并引导他们负责任的行为的。
小结
1.政府公共管理伦理学产生之前,西方理论思潮出现了分割科学与价值的倾向,自17世纪开始将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区分以后,这一传统这一传统经历了康德的此岸世界与彼岸世界的分离,延续到20世纪初,演变成为科学与伦理的分离。在这种科学化的潮流下,公共行政管理被归入科学的事实领域,伦理学则属于价值领域,两者被人为地分裂。
2.为探寻两者结合的途径,西方行政学和伦理学家一直寻求将两者重新融合一体,在20世纪70-80年代之前,学者们为两者的结合付出极大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3.政府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
其标志性事件包括:“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于1976年成立了“职业标准与伦理委员会”;把行政管理的外部控制转化为内部控制;公共行政伦理学正式进入公共行政管理课程体系;一系列代表性著作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