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方面进行思考。斯科特和哈特于1973年联合发表文章,对隐藏在组织化背后的实证主义假设展开正面抨击。他们认为,实证主义将事实与价值相分离,仅仅强调研究可观察事物的重要性,长期用这种方法处理行政管理和组织问题,导致“形而上学导向”的缺失,“忽视形而上学的沉思”,产生了“行政危机”。在这种“价值中立”的公共行政活动中,那些控制组织的精英人物继续隐于幕后,不去检验他们的价值观,不考虑行使权力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斯科特和哈特通过关注伦理学和公共行政组织中上下级关系,迫切地想要回归于形而上学的思考。
沃尔多也从反思事实与价值关系入手,他在1974年发表的“公共道德反思”一文中,用政治哲学和历史的观点分析水门事件。他认为,随着时间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之间的各种联系日益显现,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两者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永恒的。但在美国,“公共行政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回避道德问题。人们认为要解决的仅仅是技术和科学的问题:通过行政领域以外的机构,以技术手段来有效实现既定的目标”。同样是为了回应水门事件,乔治.格雷姆于1974年发表“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指导:游戏规则的考察”一文,提出了联邦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他认为,行政人员可以普遍接受的“游戏规则”都具有特定的伦理根源,它根植于官僚责任的本质特征。正如沃尔多所说的,“现在,公共行政文献中开始出现对道德问题的思考”,这些思考以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为理论基础,这是向斯科特和哈特倡导的形而上学的回归,这不仅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普遍的理论价值。
反思两个领域的关系,目的是为了提出“新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为公共管理学奠定基本的价值基础。以前,社会平等并不是公共行政领域的核心价值,通过新公共行政运动,各种论文和著作的主题都转向社会公正问题。弗雷德里克森编辑出版的《社会平等和公共行政》的专题论文集中,就有六篇是关于行政伦理方面的文章,包括将社会公平应用于人事管理的文章。迈克尔·哈曼1974年发表了“社会公平和组织人:激励和组织民主”一文,哈特发表“社会公平、正义和平等的行政管理者”一文,都聚焦于社会公正问题。特别重要的是罗尔斯提出公平的正义观,对“新公共行政”产生重要影响。自1960年后期以来出现的“新公共行政”运动,正是以罗尔斯的正义哲学为基础的,公正成为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哈曼和哈特都很重视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并且都阐述了罗尔斯的社会公平思想与公共行政实践的关系。特别是哈特,总结罗尔斯作为公平的两个正义原则,揭示出两个正义原则对行政管理的意义,并且接受它们作为公共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他还拓展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认为两个正义原则对组织的民主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新公共行政”竭力主张罗尔斯提倡的社会公平理想,认为社会公平理想对公共行政管理实践具有实用性,因为它发展了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概念,第一次超越以前模糊不清的论证。在罗尔斯以前,“共同利益”概念一直是语义不清的,对公共行政实践难以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罗尔斯把“共同利益”明确限定在“最少受惠者”这一基点,界定这一阶层的利益作为政府决策的首要导向,以此为基础的共同利益,可以体现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公正与机会的平等要求,“共同利益”的边界得到清晰的界定。据此,哈特直接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运用于论证特殊的政策规则。尽管在实践中,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最终并没有普遍接受社会公平的理想,也没有把两个正义原则作为公共行政伦理学的核心原则,但是,1974年《公共行政评论》上关于社会公正的专题讨论,强化了公共行政的公正理想,为社会正义原则的实践提供合理性基础,在理论上,使行政伦理关注的问题从“效率”转向“公正”,也使人们看到建构行政伦理理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2.3.2公共管理伦理的价值来源
与此同时,“政体价值”逐渐被政府公共行政所认同,而且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并融合成行政活动的重要基础,进而为行政伦理学科的产生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来源。独立的公共管理伦理学需要体系化的行政伦理规范的支撑,而“政体价值”正是行政伦理规范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基础。先前学者们的探讨都涉及这一问题,从效率、责任、共同利益,到社会公正与平等,对形成行政伦理规范体系都十分重要,但不完整。如果不揭示这些规范背后更根本的价值来源,那么,仍然不能最终证明行政伦理规范的来源。完整的公共管理伦理理论学科,不仅要提供一整套体系化的规范原则,更要对这些原则的根源进行深层次的论证,否则,事实与价值的融合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说明,该学科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怀疑。
公共行政伦理规范的根本价值基础何在?罗尔斯涉及了这一问题。他在提出正义原则时,论证了公正、民主的制度背景的重要性,也论证了民主立宪制度的价值。不过罗尔斯是在社会基本结构的层面上强调政体价值,而不是专门阐述行政伦理规范的价值基础。相比较,罗尔的视角更具体,他撰文论述“政体价值”问题,“在公共行政管理课程中的伦理学习”一文中,他不同意以政治哲学作为行政伦理规范的价值基础,因为政治哲学过多地受个人价值的导向,有“太多的要求……”罗尔对行政伦理规范基础的理解有其独到之处,明确强调“政体价值”对行政规范的影响,这些价值具体包括自由、平等与财产等,这是每一个公共行政管理者就职时宣誓遵循的要求。
1978年,他在《官僚伦理学:一篇有关法律和价值的论文》中,再次讨论政体价值问题,并结合一些涉及政体价值的案例,具体阐释“政体价值”对行政伦理规范的意义,最后提出,行政人员具有三个方面的责任:理解官员宣誓的意义;对制度的理解与决策能力;对“某一特定总统的政治观点”作出恰当的回应。
考德威尔同样强调“政体价值”,他认为行政伦理标准来源于美国的立宪传统。宪法的制定总是包含着一整套“假设前提”,预设一系列价值目标,这些前提目标又“无言地构成美国公共生活的道德命令”。这些公共生活的道德命令正是行政伦理规范,这类似于“17和18世纪流行的‘公民信念’,这些信念源自于伦理与神学的观念”。这些决定政治信仰的前提能够巩固宪法,那些决定行政伦理规范的政体价值,则有助于实现基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他深化了罗尔的政体价值观,也拓展了行政伦理规范的基础。韦克菲尔德则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伦理法规的根本基础。她在批评官僚主义趋势的基础上,指出官僚体制阻碍了个体责任的落实,甚至有助于行政人员在集体责任的借口中,逃避个体责任。如果公共服务人员要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腐败和维持民主政府的话,他们就应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公众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她的观点同样为公共行政伦理规范提供了根本的价值基础。
2.3.3公共管理伦理学科产生的标志
对行政伦理规范价值基础的拓展与深化,使公共管理伦理学科的理论准备日趋完善,人们对行政伦理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作用也逐渐达成共识。
相应地,行政伦理的实践进入崭新的阶段,行政伦理标准逐渐融入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最终,行政伦理学科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践中真正独立出来,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行政伦理学。从以下一些标志性事件与著作中,足以证明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