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规定加强货币合作,扩大欧洲货币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国要确保必要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协调和合作。此外,《单一欧洲法令》还规定加强社会政策协调,增加富国对穷国的财政支持,以缩小地区间的差异。同时,还加强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6年2月17日,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单一欧洲法令》签字仪式。意大利、希腊和丹麦三个国家出于不同的原因当天没有在文件上签字。1987年7月1日,在所有成员国议会批准和公民投票赞成之后,《单一欧洲法令》正式生效。
《单一欧洲法令》是《罗马条约》的更新换代,与《罗马条约》相比,《单一欧洲法令》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形势。如《罗马条约》虽然规定了在共同体内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亦称“四大自由”),但是没有具体的时间表,而在《单一欧洲法令》中则明确提出在1992年底实现“四大自由”并规定执委会在1988年和1990年分别向理事会报告内部统一大市场的进展情况,使“四大自由”成为不容推诿的法律义务。又如将货币、科技和环境保护纳入共同体的行动范围是对《罗马条约》的发展,也是对全球化的积极反应,因为只有加强区域内货币政策的协调才能成功地对付变化无常的世界金融市场;只有实行科技研究的区域大协作才能走在全球科技发展的前列;而对付全球环境恶化,区域的协调是非常有效的初始步骤。
《单一欧洲法令》的通过和批准,使欧共体又有了新的目标,使一体化有了新的动力,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入一个新阶段。虽然《法令》在深化一体化方面特别是政治一体化问题上还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它在治愈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硬化症”上功不可没。
在大好形势下,1986年1月1日,欧共体实现了第三次扩大,西班牙、葡萄牙正式加入欧共体,使其成员国达到12国,人口增加到3.2亿,国民生产总值2.6亿,贸易额占世界总额的40%。
(四)《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出台与欧洲联盟建立
1991年12月9日,在荷兰东南的边界小城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了欧共体第46届首脑会议,会议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条约规定欧共体今后的任务是实现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将欧共体由一个经贸集团建设成为一个具有强大实力的政治实体,以求实现欧洲一体化一次重大的质的飞跃。
这次历史性的缔约活动只用了两年的时间,却完成了过去二三十年一直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其原因与当时的时机和条件有直接关系。
①德国统一的震撼效应。当时,两德统一的苗头刚一出现,就引起西欧国家的不安。法国萌生了对德国重新支配欧洲的担忧和防止德国势力做大的念头。为此法国率先提出,“德国统一必须置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并要求德国同自己一起推动货币联盟的建立。德国为了消除西欧国家的顾虑,赢得它们对德国统一的支持,不仅同意了法国的建议,而且提议货币联盟应当与政治联盟同步发展。法国对德国的提议很满意,于是,法德双缸发动机再次合作发力,推动一体化开足马力向前进。
②欧共体扩大化的压力。东欧国家转轨后,纷纷要求加入欧共体。面对外部要求共同体扩大的压力,欧共体深感自身需要加强建构,以免大门敞开之时,被“淡化为一个不确定的自由贸易区”,将多年努力的成果付之东流。
③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求。欧洲和世界在急剧变化之中,欧共体要想在建立欧洲新秩序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世界多极化竞争中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将自己建设成一个更加强大的经济政治实体。
《马约》包括《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条约》和《欧洲政治联盟条约》两大系统在内。
关于“欧洲经货联盟”部分,《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详尽阐明了总目标和分三个阶段实施的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是起始阶段,从1990年7月1日起。目标是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确保资本自由流通;成员国货币都应纳入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
第二阶段是过渡阶段。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的任务是,各国中央银行要采取措施以期逐步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建立欧洲货币局接管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职能;规定成员国进入第三阶段时必须达到4项严格的经济标准:
①通货膨胀率不得高于三个通胀率最低国家平均水平的1.5%;②利率不得高于三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平均水平的2%;③汇率必须限制在欧洲汇率机制所允许的“正常波动幅度之内,并且保持两年不变”;④政府赤字和公债率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3%和60%。这一系列的硬性指标一方面表明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实施计划十分周密严格,另一方面,也表明原来属于各成员国的财政预算,货币政策等大权已经向超国家的共同体机构转移。
第三阶段是完成阶段。其目标和步骤是:
①规定在1996年底以前,由财长理事会和欧洲货币局对成员国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如果达标的国家超过7个,并经过欧洲理事会的确认,即可在1997年1月实施统一货币。否则最迟在1999年1月1日进入第三阶段。
②最迟到1998年7月1日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它是有权批准在参加国发行欧洲统一货币的唯一机构。
③ 第三阶段生效之日,欧洲理事会将确定参加国货币同欧洲统一货币的兑换率。届时将实行完全的经济政策协调,即宏观的经济调控基本上交由共同体一级实施。
直接涉及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附加书的主要内容有:
①宣布欧共体走向经货联盟的行动“不可逆转”。
②给予英国是否以及何时参加单一货币自行决定的例外权。
③给予丹麦就加入单一货币举行全民公决的权利。
④承诺为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四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设立特别基金,促其加速发展经济,尽快达标。
此外,在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青年工作、公众健康、文化事业、能源交通、远程通讯、产业政策(其中包括科研和技术合作)、环境保护,以及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发展政策等方面,《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协调统一。有关上述各方面的新政策的产生程序,《马约》明确基本上由部长理事会有效多数通过即可,虽然在某些领域里还需成员国一致通过。
《欧洲政治联盟条约》对英国也作出让步,删去了草案中建立“欧洲联盟”的提法,改成建立“更加紧密的国家联盟”。因为政治联盟条约涉及的更多是国家主权等敏感问题,各国在认识上分歧较大,因而不像经货联盟那样有许多具体步骤,只是提出了一些目标。规定各成员国要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指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应包括与联盟安全有关的一切问题,包括最终制定一项可适时走向共同防务的共同防务政策”。但是,《马约》同时规定:“根据本条约而采取的联盟政策,应不妨碍某些成员国的安全与防务政策的特殊性,并应尊重某些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公约》下承担的义务,而且应是与该条约结构下建立的共同的安全与防务政策不相抵触的。”应当指出的是,《马约》规定在政治领域的大多数决策应由部长理事会全体一致通过,这表明,尽管《马约》也要求成员国部分让渡政治领域的主权,但是,政治联盟远没有经济和货币联盟那样成熟,意味着在政治领域里成员国的国家权力依然强大。
《马约》原定在199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由于1992年6月丹麦的全民公决否决了马约。英国随即宣布在丹麦于次年再次公民投票前不会将条约提交议会批准,德国议会也要等到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后才能对条约进行讨论。因此,马约陷入了“批准危机”。1992年12月,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向各国民众大力开展有关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且允许丹麦参加马约后,在执行有关共同防务、共同货币、欧洲公民权和国际刑警合作等方面享有例外权。终于使丹麦的舆论发生变化。1993年5月18日,丹麦举行第二次公民投票,结果顺利地批准了马约。接着,英国和德国也分别在7月和10月完成了批准手续。马约终于在199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12国的欧洲联盟正式成立。欧洲联盟成立,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二、欧元启动及其意义
(一)发展阶段
理论上讲,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货币一体化应包括低层次和高层次的货币一体化两个部分。低层次的货币一体化所包含的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主要是:汇率制度领域的合作;货币政策领域的协调;资本流动领域的合作;国际储备和国际收支调节领域的一体化;在投资所需资金融通领域的合作。高层次的货币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首先应实现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的一致性;建立共同体单一的中央银行及其体系;形成共同体的单一货币。最后这个目标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货币一体化的最高形式。
作为最高形式——单一货币的形态,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初级阶段,是共同体的单一货币与成员国的货币仍平行存在一段时间的过渡形式;高级阶段,则是民族国家的货币逐步消失而由共同体唯一的货币执行货币的各项职能。
迄今为止,只有欧盟走上了高层次的台阶。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欧盟货币一体化进程是分成几个阶段进行的。
第一阶段:共同体诞生初期的货币合作构想与货币合作行动。主要表现在《罗马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强调多个成员国在调节国际收支、推行货币政策、实施汇率政策上的合作,强调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减少成员国货币间汇率的波动性,以及在国际收支调整政策上的协调。在行动上,根据条约的有关精神及条款细则,当时欧共体在诞生不久就成立了咨询性的“货币委员会”,并在60年代初筹建了“经济政策委员会”。虽然两个委员会的建立都有一定的工作目标,却因为火候未到而成效甚微。
第二阶段:此阶段始于1969年12月共同体的海牙首脑会议,终结于1978年欧洲货币体系计划的出台。这一阶段欧共体的货币一体化有一些进展,首先是在汇率调节领域的合作,如缩小浮动幅度,实行“蛇形浮动”、联合浮动等。其次,建立了货币合作基金,用以帮助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的不平衡。但是一方面基金的数额有限,另一方面时逢两次石油危机的猛烈冲击,以至后来基金数额几度增加,仍不免呈现“杯水车薪”的窘态。再次,创建货币单位,将用于共同体内部农产品贸易的结算,同时部分用于国际金融业务,尤其是成员国的资金融通。
第三阶段: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自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正式生效起,至第二个经济货币联盟计划出台的1989年。
第四阶段:自1990年起,是为实施《马约》而奋斗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任务相当沉重。由于各成员国利益的不一致及所处金融地位的差异,在迈向高层次的货币一体化的关键阶段,欧盟内部的见解和期望值相差颇大。实现货币一体直至形成单一货币,确实有矛盾、有困难。但欧盟勇敢地选择了前进。1991年12月欧共体在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建立经货联盟,并且将实行单一货币的宏伟目标写进了《马约》。1993年《马约》正式生效。
1995年12月欧盟在马德里首脑会议上把向单一货币过渡的时间表确定下来,确认了向统一货币过渡的时间安排是:第一步,1998年初检查各成员国达标的情况,确定有资格加入货币联盟的国家名单;第二步,从1999年1月1日起,锁定各参加国货币之间的汇率,货币联盟正式启动,“各国货币和统一货币将成为从经济角度看是同一货币的不同表现形式”;第三步,从2002年1月1日起,欧洲中央银行及其各国附属机构开始发行新货币硬币和钞票,各国原有货币和新货币兑换工作也随之开始;第四步,从2002年7月1日起,各国货币退出流通,统一货币正式成为参加国唯一法定货币。发行欧元以后,欧共体于1979年实施欧洲货币体系时创立的“欧洲货币单位(埃居)”将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欧元将闪亮登场。欧元是具备货币全部职能的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1996年12月13日,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召开的欧盟15国首脑会议上认可了以“欧元”作为欧盟成员国的统一货币。欧元的纸币有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和500元7种面值。硬币有1分、2分、5分、10分、20分、50分、1欧元和2欧元共8种面值。
1998年5月3日,欧盟特别首脑会议最终确定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和芬兰11国为欧元创始国。英国、丹麦、瑞典和希腊,因暂时不愿加入欧元体系或因未能达标而没有成为首批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