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还确定了首批加入欧元的11国之间在次年1月1日前货币双向兑换的参考汇率。按照欧盟制定的时间表,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以支票、信用卡、电子钱包、股票和债券形式流通。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在12个欧盟国家中流通,英国、丹麦和瑞典仍保留本国货币。
(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创建
在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实施以后,由于参与国的货币不复存在,各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不再仅仅是各国自身的事务,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ESCB)和成员国各国的中央银行(NCBS)共同组成,该体系的主要管理机构为欧洲中央银行这一政策决策实体。这个体系是历史上第一个许多国家共同拥有一个中央银行的体系,对于已经习惯于把货币政策看成国家主权组成部分的人们来说,无疑是全新的事物。
欧洲中央银行的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其前身是1994年建立的欧洲货币局。欧洲货币局的主要职能是为未来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进行技术准备工作,从1996年12月31日起,它就开始就确定欧洲中央银行的法规、机构、后勤机构框架运行,以确保欧洲央行能够顺利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创建伊始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总资产估计为7240亿欧元,远远超过美联储和日本中央银行各自的资产总额,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投资者,其资产分布方面的变动将给世界经济带来相当大的影响。
(三)欧元与世界经济体系
欧元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是必然的。首先那些同德国马克相联系的中东欧国家以及同法国法郎挂钩的非洲法郎区国家将受到冲击。他们今后同欧盟间的贸易将会用欧元结算。地中海各国将于2010年同欧盟形成自由贸易区,其大部分贸易也将用欧元结算。欧元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出来。
可以推断,欧元对美元的霸主地位会形成挑战。目前欧盟各国的贸易额在经合组织中占38.3%,高于美国的32.5%和日本的20.5%,但国际商品贸易的60%,各国银行储备的65%以及各种证券市场流通量的80%用的都是美元。美国联邦储备局对利率、金融市场的任何干预以及美国经济的好坏总是会对欧盟产生重要影响,而在欧元流通后,美元的超级地位当然会有所减弱。
欧元实行后,欧洲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内的各国投资者会转向欧洲市场。华盛顿美国大学教授兰德尔·海宁认为,大约会有9500亿美元的各种证券在欧元问世后转为用欧元结算。还有一些国家会转用欧元进行贸易结算,并把一部分美元储备转为欧元。这些因素都会对美元的汇率产生极大的影响。
不远的将来,欧元会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与美元并驾齐驱的两大主导货币。
三、欧洲联盟相关机构的建设
从2000年尼斯峰会开始,欧盟一直在寻求新一轮改革,以期建设更有效率、更为民主,并且在国际事务上具有更大行动能力的欧盟。2002年2月,欧盟成立了制宪委员会,经过两年努力,2004年10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雄心勃勃的《欧盟宪法条约》,但是欧盟各国内部许多人不愿让国家主权过度削弱,法国与荷兰相继全民公决否决了这一宪法条约,使条约的批准程序陷入停滞状态。
经过两年时间的反思与探索,2007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峰会上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新条约不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对原有《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这样,新条约的重要性下降,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核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定的全民公决。新条约删去了一切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包括更改其“宪法条约”名称、省去欧盟盟旗、盟歌等内容。同时,条约增添了一些使欧盟决策过程更透明、更民主的条款,并照顾部分成员国意愿,增加了一些“个案处理”的灵活规定。相比《欧盟宪法条约》,新条约内容大为简化,但仍保留了宪法条约的实质内容。2009年12月,该条约在获得欧盟所有27个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洲的一体化进程迈出关键一步,欧盟也开启了新的时代。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①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流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②将目前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③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
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④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⑤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⑥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⑦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减至750,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⑧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⑨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过英国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社会权利和劳工法等与宪章有抵触的法规被判定为非法。
《里斯本条约》进一步推动了欧盟的政治一体化,并有助于欧盟采取更加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来增强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分量。
长达7年的制宪进程本身也反映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如欧盟发展中的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社会模式的选择等。随着一体化进程越来越深入,越来越涉及国家主权的核心部分,未来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将越来越艰难,需要欧盟各国付出更大的努力。
四、法律建设保障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组织机构是以欧共体的组织机构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欧洲一体化的初期阶段曾有三个共同体形式(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并存的时期,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发现机构分散不利于欧共体在政策指定与执行方面的协调统一,而且有些共同体的职能有交叉之处。于是,1965年4月18日《罗马条约》的六个签字国又签订了《关于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简称合并条约,或《布鲁塞尔条约》。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所属的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机构,统称为“欧洲共同体”(EC)。1967年7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共同体从此成为组织机构完备,拥有立法权(部长理事会),行政权(执行委员会),仲裁和监督机构(欧洲法院和议会)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到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洲联盟成立。欧盟的主要机构如下:
(一)欧盟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
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1974年,欧共体各成员国领导人开始定期会晤,为当时陷于停顿的欧洲统一运动提供政治动力,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欧洲理事会作为欧共体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后《马约》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理事会为欧盟的主要机构。鉴于欧洲理事会是个非常设机构,《马约》规定,由各成员国的外长和欧洲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协助理事会工作。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会址在成员国各地选定。理事会每次会议后都要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会议报告,每年还要提交一份欧洲联盟进展情况的报告。
(二)欧洲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
简称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欧共体和欧盟的超国家利益。委员会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洲共同体条约》具体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条约规定,委员会中必须包括每个成员国的至少一个国民,实践中,欧盟的五个大国:法、德、英、西、意通常任命两名委员(为了政治上的平衡,两名委员通常来自不同的党派),其他成员国各一名委员。欧盟任命委员的程序是法定的。成员国政府在向欧洲议会咨询后,协议推选拟订任命为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在同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磋商后,成员国政府协议推选其他拟订任命为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作为一个整体须经欧洲议会投票表决。欧洲议会通过后,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委员会主席任期两年,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为共同体的普遍利益完全独立地履行其职责,成员国政府保证不对委员施加影响以妨碍其履行职责。委员们也不得接受任何政府或其他组织的指示,不得从事任何与职责不符的行为。每位委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政策领域,配有自己的工作班子,委员会下面有30多个欧洲公务员系统,秘书长办公室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人们通常将欧洲委员会看作未来欧洲政府的胚胎,其主要任务是确保条约和理事会指定的各项法规得到执行,并行使监督权。为此,《欧洲共同体条约》对委员会的职权也做了具体规定。委员会特别监督共同农业政策、竞争政策、统一内部市场得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管辖范围的其他事项。委员会在行使对成员国和个人的监督权力的时候,通常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未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委员会可以在欧洲法院起诉。委员会不但自己采取行动,还可以根据条约责令有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当然,委员会的职权在不同领域有明显区别。在建立关税同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和旨在维护市场自由化的竞争原则方面,委员会具有超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但在除此以外的其他领域,委员会的权限要小得多。实际上委员会主要是在成员国与共同体之间起协调作用,远不是一个“欧洲政府”。
(三)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盟的监督和咨询机构,总部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在最初的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中称作“大会”,1962年“大会”自称“欧洲议会”。1985年《单一欧洲法令》首次正式确认了这一名称。但是,无论是作为大会,还是欧洲议会,它都不具有国家议会那种广泛的立法权。
欧洲议会代表成员国的人民,它每5年选举一次,是欧盟唯一的直选机构。最初,欧洲议会的议员由各成员国按照本国法律程序从本国的国会议员中选派,从1979年开始,欧洲议会的议员按照各成员国内部的选举体制由各国直接选举产生。欧洲议员按照共同体范围内的政治派别组织起来,为了培养将欧洲一体化推向更深层次的力量,马约特别强调了发展“泛欧”政治党派的重要性,认为这将有助于形成一种“欧洲意识”,并能够表达“欧盟公民”的政治决心。2004年6月13日,扩大后的欧盟25个成员国拥有选举权的选民将决定欧洲议会732个席位的构成。
欧盟所有的选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有机会在所居住但不拥有国际的成员国进行选举。
欧洲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主席,其任期为一届议会的一半,即两年半。除了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的另一个会议地点在布鲁塞尔,而总秘书处则设在卢森堡。虽然欧洲议会尚不具有与国家议会同等的权力,但它的权限正在进一步扩大。欧洲议会行使立法权、财政权以及对欧盟委员会的监督权。此外,由各成员国提名的欧盟委员会新主席也要经它批准。有关加入欧盟的决议以及联系协议等国际法方面的条约的生效也必须经由议会批准。这表示欧洲议会在欧盟扩大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