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曲折前进的欧洲一体化
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一)欧洲经济联盟实体的建立
(1)建立在煤钢基座上的《巴黎条约》
欧洲一体化的源头在欧洲煤钢联营(ECSC)。提出这个欧洲联合大胆举措的是人称“欧洲之父”的让·莫内。让·莫内是一位坚定的欧洲联合论者。二战刚刚结束,他就提出,欧洲人只有共同努力,结为整体,才能有自己的尊严、独立和进步。
莫内把欧洲联合的突破口选定在法、德关系上。他认为,法、德两国历年来争夺的一个重点是煤和钢,因此,如果能超越国界的限制,将法德两国的煤和钢合并在一起,便既可剥夺某一方的特权地位,又可消解战争的威胁,从而结束两国的世仇,化干戈为玉帛。若进一步将欧洲多个国家的煤、钢合为一体,则可能消除导致欧洲紧张局势的一个直接因素。
1950年4月中旬,莫内及其助手拟订出一份将法德煤钢联营的计划,并在5月4日把这份计划送到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那里。舒曼立即表示赞同,在对莫内计划进行了一番加工修改后,5月9日舒曼在一个记者招待会上将该计划公之于众。舒曼在会上对计划作了说明:“欧洲并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统一的,必须进行具体的,首先是通过确实的团结工作来实现。要使欧洲国家统一起来,就必须结束长达百年之久的法、德间的冲突。”舒曼并表示,要“立即把法德的全部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其他欧洲国家都可参加的高级联营机构的管制之下”。舒曼认为:“这个计划一旦实现,由于煤、铁、钢基础工业生产的合并以及建立了一个共同的机构,它所做出的决定对法国、德国以及所有参加这一机构的国家都具有约束力。这就为创建一个对于维护和平所必不可少的欧洲联邦奠定初步的、坚实的基础。”这个大胆的联合经营法德煤、钢的计划史称“舒曼计划”。
舒曼计划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突出了欧洲和平统一的目的性和渐进性。即以某种局部的联合为发端,绕开某些复杂的问题,使合作的规模和内容得以顺利扩大,最终靠近目的。“舒曼计划”以经济联合入手,避开敏感的政治联盟,却始终有着明确的政治目的:欧洲统一。几十年的历史证明它成功了,也因此,舒曼也被称为“欧洲之父”。
1951年4月18日,法、德、意、荷、比、卢6个欧洲大陆国家根据“舒曼计划”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史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生效。同时,六国在卢森堡成立欧洲煤钢联营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其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欧洲煤钢共同体具有一套独特的运作管理模式,包括四个机构:高级机构、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法院。欧洲煤钢共同体一开始就设立了执委会(高级机构)、部长理事会、议会和法院,体现出明显的超国家倾向和“三权分立”的政体特征,使上述体制成为后来一些西欧国家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经济一体化的样板和基本模式。
欧洲煤钢联盟是历史上第一次由多国自愿参加的经济联盟实体,自1952年7月正式运行后,几年中便有效地促进了成员国冶金工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开创了欧洲联合的先河,促进了各成员国资本的相互渗透,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最终导致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建立。
(2)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罗马条约》
由于欧洲煤钢联盟的成功实践,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热衷于欧洲联合的国家之间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设想渐趋一致。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6个成员国在罗马签订了无限期的《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合称为《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宣布,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目标是:通过逐步消除欧洲各国疆界对经济的影响,为“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持久的和更加紧密的联盟奠定基础”。它的任务是:“在整个共同体内赢得经济和谐发展,促使经济不断地和平衡地扩展,保持经济的稳步增长,加速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成员国之间日益密切的联系”。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正式生效,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建立。
《罗马条约》对一体化进程来说意义重大。但是,从《罗马条约》的条文看,它似乎仅仅是经济合作性质的,没有明确提到政治一体化的问题。但是,六国外长在谈判和草签条约时,曾达成原则协议,待经济一体化实现到一定阶段时,就开始规划政治一体化,准备建立“欧洲政治联盟”。共同体筹委会主席斯巴克根据这一精神发表了一个声明:“从根本上讲,罗马条约的制定者并不将其视为一个经济条约,他们把它看做是走向政治联盟道路上的一个阶段”。欧洲经济共同体首任执委会主席哈尔斯坦更形象地把共同体的目标比作是三级火箭,第一级是关税同盟,第二级是经济同盟,第三级是政治同盟。
罗马条约生效后,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发射第一级火箭,启动关税同盟。关税同盟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取消其全部关税和贸易限额,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关税,以建立工业品和农业产品两个排他性的商品市场。这个计划有两条实施原则,即“自动性”和“不可逆转性”。自动性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应当自动采取措施,以适应一个开放的市场;不可逆转性指贸易障碍一经取消便不得重建,共同市场建立后具有永久性,不得取消。
当然,由于各个成员国的国际竞争能力有差异,因而对关税同盟的态度也不同。其中,德国工业实力最强,从关税同盟中获益的可能最大,因此最为积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小国,对外贸依赖程度高,所以也持积极态度。而法国和意大利的工业实力较弱,工业品竞争力较差,两个国家一向采取高关税的贸易保护政策,故对关税同盟感到有压力。为保证关税同盟的顺利建成,共同体又规定了另外两条补充的实施原则,即“渐进性”和“柔和性”。渐进性指关税同盟照顾一些成员国的立场,有意安排其在较长的时间内逐步实施到位;柔和性则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以缓和市场开放对某些成员国的冲击。在关税同盟计划实施4年以后,1962年1月1日又将共同农业政策付诸实施,从而满足了法国等成员国对本国农产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的要求。关税同盟计划和共同农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保证了共同市场的提前实现。
20世纪60年代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稳步发展的年代,在发展中,它顶住了来自美苏冷战的风浪,克服了初创时期各种困难,提前实现了罗马条约对关税同盟的三项指标。其中,逐步取消成员国暂时保留的贸易限额提前三年实现(1967年底完成)。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对外实行统一关税两项都比原计划提前了一年半(1968年6月完成)。1968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宣布建立共同市场。
同一天,根据《布鲁塞尔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三套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
(3)欧洲货币体系的创立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严重的美元危机,导致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于1973年崩溃。西欧国家为了自保,不再采用对美元的固定汇率,纷纷对美元实行了单独浮动或联合浮动,以便在欧洲内部形成一个货币的稳定区,欧洲货币体系的雏形“欧洲记账单位”因此出现。1977年,美元再次出现严重危机后,由法国和联邦德国倡议,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创建欧洲货币体系,1979年3月13日欧洲货币体系正式成立。此时,欧共体的已经历了第一次扩大,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丹麦成为欧共体的正式成员,使成员国达到了9个。但是在建立欧洲货币体系时,8个国家加入了这一进程,英国没有参加。
欧洲货币体系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创设欧洲货币单位“埃居”(ECU),取代原来的欧洲记账单位,并将埃居作为未来欧洲统一货币的前身。埃居是一种不发行钞票,是用于记账和结算的货币。它以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货币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组成,一般每5年调整一次。
二是建立欧洲货币汇率机制(ERM),对外实行联合浮动汇率,成员国之间则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规定出中心汇率和浮动的上下限。一旦内部汇率波动超过上下限,将由欧共体货币委员会通知有关国家中央银行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三是逐步建立欧洲货币基金,计划集中成员国20%的黄金、美元储备以及等值的本国货币,以期最终能发挥欧洲中央银行的作用。
(二)欧洲政治合作的启动
从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由于世界经济危机而徘徊不前,但政治合作的却开始起步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1969年的欧共体首脑会议上第一次作出了发展政治合作的决定,1970年欧共体外长会议通过了发展政治合作的《达维农报告》,指出政治合作的目的是协调各国的外交政策,具体的办法是就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进行磋商,在可能情况下争取采取一致行动。
1973年7月,已扩大为9国的欧共体外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政治合作的第二个报告,决定共同体“应当作为一个单独实体参加到世界事务中去”,规定外长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组成专家小组,研究中长期政策问题;共同体派驻重要国际组织的代表定期会晤。同年12月,欧共体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决定,共同体将力求在国际事务中“用一个声音说话”。
1974年12月,欧共体巴黎首脑会议决定,首脑会议每年举行三次,委托比利时首相廷德曼斯就建立“欧洲联盟”问题提交一份报告。至此,欧共体建立起由首脑会议、外长会议、政治司司长会议、专家小组会议等各级会议组成的合作制度,被称为“欧洲政治合作体系”。
1981年10月,欧共体伦敦外长会议认为,共同体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与共同体本身的联合力量很不相称,他们要求加强政治合作,不但要使别人听到共同体成员国的声音,而且要积极干预事态的发展。同年11月,联邦德国与意大利联合建议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一项《欧洲文件》主要目的是把进行政治合作的一套做法用书面形式正是肯定下来;把外交政策的协调工作定为共同体的日常工作;政治合作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安全政策的政治与经济方面的问题。1983年6月,欧共体斯图加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关于欧洲联盟的庄严宣言》,基本上接受了德、意的建议,表示要为建立一个欧洲联盟而努力。
欧共体政治合作的启动是它们的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时国际形势发展的必然产物。美国和苏联两个超级大国既争夺又搞缓和,西欧国家担心美国有可能与苏联进行“越顶外交”,搞秘密交易,损害自身的利益,所以必须联合起来,在国际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而欧共体国家经济实力的发展也为它们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雄厚的基础。欧共体国家在东西方关系、中东局势、亚洲局势和非洲问题等方面进行共同协商,发出了一致的声音,对有关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欧洲政治联盟的构想——《单一欧洲法令》
20世纪80年代,欧洲国家大都经历了十年的“滞胀”,各成员国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复苏缓慢,成员国之间摩擦不断。尤其是成员国围绕欧共体的预算摊款的争端久拖不决,直接影响到欧共体的正常运转,使欧共体面对新技术革命的冲击和太平洋地区的快速发展反应迟钝。加深了人们对它的信任危机。为了将陷于困境的一体化进程激活,法德两国决定加强合作,首先在1984年的欧共体枫丹白露首脑会议上就预算摊款问题达成一项重要妥协方案,扫清了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接着,两国又一鼓作气促使首脑会议提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欧洲一体化文件》,该文件要求就“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远景展开讨论并努力推进其进展。由于法德总是最积极地推进欧洲联合进程,所以两国被称为欧洲一体化的“双缸发动机”。
法德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建议在成员国中引起争议,经过了数月紧张艰苦的谈判,1985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在卢森堡最后通过了《欧洲政治合作草案》,并就修改《罗马条约》的内容达成协议,写成了《单一欧洲法令》,附在《罗马条约》后面。其内容主要有:
①提高欧洲超国家机构的权威和扩大超国家机构的权限。如将首脑会议正式列入条约,其正式名称为欧洲理事会;单列《欧洲政治合作条约》,突出其重要性;欧洲议会的权限有所扩大,它将有权参与欧共体的某些范围的立法。还可以2/3多数弹劾执委会,迫使其辞职等规定。
②规定于1992年底以前实现统一的内部市场。其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关税壁垒,包括有形壁垒(海关关卡、边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壁垒(法则、技术)和财政壁垒(税制、税率协调),保证在共同体内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四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此,《单一欧洲法令》对《罗马条约》中一些容易被成员国用来实行变相保护主义的条款补充了限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