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银行和担保两个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两个行业发展的时间不同,同时也由于国家政策对两个行业在扶持上的差异,两个行业的实力不可同日而语。银行业已经发展的十分强大,以五大国有银行为首的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具有极大的话语权,而担保行业的发展则一波三折,到现在为止,担保行业仍然实力较弱。由于实力上的差异,担保行业和银行业在合作时存在地位差异,使得担保行业难以有效地实现为中小企业担保的目标,同时银行业也由于担保行业实力不强的原因,而不愿意冒较大风险和担保公司合作向中小企业贷款。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问题,才使得原本应该有良好合作的银行和担保行业现在合作并不顺畅,使得对中小企业贷款这个市场迟迟得不到开发。
而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以促进银行和担保行业以较为平等的方式进行合作,在畅通银保合作的同时实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15.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国际做法——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
由于中小企业在就业和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信贷融资困难问题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扶持,其中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最为重要。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发展模式。在美国,根据《中小企业法》的规定,美国中小企业署(SBA)是其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
每年要向国会听证会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申请,国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计划方可执行。参与该计划的贷款机构是按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的。美国大部分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参与了这一计划。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担保。对不能满足正常贷款条件而又符合担保贷款计划的贷款申请,贷款机构可向SBA提出担保申请。SBA审查担保申请,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机构在贷款申请批准后,对企业发放贷款。加拿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由全国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区域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三部分组成。全国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旨在帮助中小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保证银行在不能收回贷款时得到一定补偿。该体系的服务对象是营业额在500万加元以下的盈利性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2000年1月,经联邦议会通过,租赁和非盈利项目也可申请政策性担保。担保贷款每笔不超过25万加元,担保期限为十年。加拿大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四个区域经济发展部,实施了包括特定行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
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和社区创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在内的中小企业区域性贷款担保体系。日本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是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构成了两级信用保证体系。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信用保证协会实行“理事会-本部-部-课”四层组织体系,自1947年成立至目前已有52个本部和155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1958年,日本对《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进行了修改,组建了信用保险公库,将信贷担保体系和信用保险体系合二为一,避免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的重复。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主要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包括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其规模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情况;而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所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政府的资源应在信用担保和信用担保保险之间进行分配。1953年,日本政府组建了信用保证协会全国联盟(NFGC),以统一各地的信贷担保服务标准,同时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政策建议并进行相关研究。
在亚洲的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也取得了一定发展。韩国的信贷担保体系由信用担保基金和技术担保基金组成。根据《信用担保基金法》于1986年设立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是一个专业法人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向金融机构而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它有6个地区性总部和77个分支机构,有7个研究中心,而研究中心的目的是提高信用调查的质量。此外,KCGF提供其他延伸服务,如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管理和技术咨询。信用担保基金设有政策委员会。董事会。总部和审计师四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为基金运作提供了组织保证。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会是根据《新技术金融支持法》于1987年设立的,是从韩国信用担保基金中分离出来的,专门为将新技术商品化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1974年1月,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推动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旨在为经研究调查认为可予融资但担保品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以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信用保证基金属财团法人组织,其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金融机构尚无往来。或向其申请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直接向基金申请担保;也可以向中小企业辅导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15.2担保业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有限作用
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较晚,至今为止也不过发展了一二十年。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此后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使得担保行业的发展日趋规范化。但是由于国内金融环境的制约,担保公司发展时间较短等原因,担保公司普遍存在实力较弱的问题,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和银行的沟通中存在地位不对等的问题,银行相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处于强势的一方面,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往往被迫接受许多不平等的条款,以至于在违约赔付的问题上,多数担保机构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公报,截至2006年底,浙江省273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贷款风险全部由担保机构承担的有221家,占比高达80.95%,只有52家担保机构与银行有一定的风险分担,分担比例在9∶1到5∶5之间,大多数为8∶2。
而在国际上,担保机构承担的贷款责任则少得多。
担保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管理风险的行业,它的主要工作就是风险分析。
风险规避。风险分担和风险追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担保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相比于所承担的高风险,担保机构所获得的收益仅仅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所取得的微薄的保费收入,即使加上财政支持也很难承担代偿压力。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因此我们假设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放大倍数为5倍,考虑到大多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情况,再假设担保公司提供100%的完全担保(即贷款损失风险完全由担保公司承担)。那么要使得银行资金不损失的话,不良贷款的比例必须控制在20%以内(若不良贷款比例正好为20%则担保公司的资金全部损失)。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第7条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浙江省目前的规定是: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如果一年期贷款利率是6%的话,担保费率一般应在3%以内。假如担保公司收取3%的担保费,那么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话,不良贷款的比例要控制在3%以内才能使担保公司实现盈亏平衡。考虑到被担保的都是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其实是相当高的,这也是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大多数都是政府出资或者有政府支持的原因。如果不良贷款率控制在担保额的2%(根据银监会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1.8%),其他费用开支由担保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者投资收益承担,则有1%的利润空间。按担保公司资本金放大倍数为5倍来算,担保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担保行业风险很大,收益却不够高。
正因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风险相当高,担保公司一般都要求借款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
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和保证反担保等。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方或者第三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反担保措施。
当借款方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需要登记才生效,且其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将其动产移交担保公司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当借款方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只要占有即可,不需要登记,且其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股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方(这里指中小企业,下同)以第三方的信用保证作为反担保措施(这里的第三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信等级),一旦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担保公司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可以说,反担保条件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并不比银行低多少。一般来说,能提供这些反担保条件的企业只要不是因为贷款规模太小的原因都可以直接到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如果担保公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措施,则能够达到要求的中小企业数量相当有限;如果放松反担保要求,则风险会非常高。
此外,担保公司还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获得银行的信任。
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可以使自有资本金放大数倍,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利用担保公司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性。某些企业可能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公司而为自己担保,从而获取融资的便利性。
对于银行来说,虽然在和担保公司的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能把绝大部分风险都分散到担保公司那里,但是由于前文所说的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大多数无法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了。这在以前对银行来说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现在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而国有企业或者大型的民营企业的贷款市场基本上已经被瓜分完了。
因此,在中小企业贷款上获得进展将是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中,首先通过多家担保公司抱团担保的形式提高了担保公司的整体实力,改变了原来单家担保公司实力过弱的状况,增加了在银行面前的议价能力,使得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业务中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其次,由于每一笔贷款项目都经过了成员担保机构。风险评估决策委员会和协作银行的三重审查,大大降低了贷款的风险,减小了担保公司发生赔付的可能性。再次,由于政府注入的第一风险准备金的存在,即使发生了贷款损失,也可以减小(除直接推荐该企业的担保公司外的)其他会员担保公司的风险。
对于银行,在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中也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首先,由于贷款企业已经通过了风险评估决策委员会的审查,因而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其次,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使其贷款业务向中小企业扩展,增强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再次,即使发生贷款损失,由于有担保公司的集合担保,又有政府注入的风险准备金,因此银行受到损失的概率较小。最后,由于有政府加入该平台,以及多家担保公司的存在,基本上不存在担保公司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