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他强调“做自己主人”的理性节制原则:“人的灵魂里面有一个较好的部分和较坏的部分,而所谓‘自己的主人’就是说较坏的一部分自然受较好的一部分的控制。……但是当一个人由于坏的教养或者和坏人来往而使其中较好的同时也是较小的一部分受到较坏的同时也是较多的一部分的统治时,他便要受到谴责而被称为自己的奴隶和没有节制的人了。”在柏拉图看来,道德就是以人的灵魂中较好的部分(即理性)来制约较坏的部分(即情欲)的过程。
柏拉图看到了人的情欲有向恶的可能性,并主张以理性节制情欲的思想是合理的,也不乏深刻之处。但是,柏拉图学说里神秘的理念论和灵魂学说无非是关于灵魂构成的古老观念的希腊化,而且这种鄙视情欲的主张不能不带着浓厚的禁欲主义(asceticism)色彩。
(3)亚里士多德论“理性指导下的生活”。亚里士多德能够扬弃柏拉图伦理学说中的禁欲主义色彩与他所受的教育和从事的科学研究相关。亚里士多德特别注重观察和经验的方法。在对人的快乐问题的解释上,他以此方法为基础集中探讨了理性与情欲的关系问题。
亚里士多德不否人们为满足情欲而追求的肉体感官快乐。他认为情欲的追求只要是正当的、道德的、合理的就是可以追求的。但作为古代理性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他同时更强调理性原则对情欲和人生诸种欲望的节制。他的观点是,快乐必须要有理性加以控制和指导,没有理性控制和指导的快乐是低级的、卑下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他批评当时社会存在的“尚富的潮流”以及不顾道德而贪图钱财的社会风气。他认为之所以在许多人那里产生这种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不顾社会道德的风气,是因为“他们不知重视生活而不知何者才是优良生活的缘故;生活的欲望既然无穷尽,他们就想象一切满足生活欲望的事物也无穷尽”。因此亚里士多德强调理性对人的重要性,它是人的特殊本质和功能:“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因此,生长养育的生命,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其次,有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做人的特殊功能,因为甚至马、牛及一切动物也都具有。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
(4)蒙田、霍布斯、斯宾诺莎论理性与情欲的关系。文艺复兴时代的蒙田也对理性与情欲的关系作了自己独特的理解。他一方面否定了斯多噶学派,还有宗教伦理学以理性压抑情欲和以理智消灭激情的禁欲主义偏颇,但另一方面又没有走向纵欲主义,而是主张以理性来节制对快乐追求的欲望。
也就是说理性既要限制快乐,但同时这种限制又恰恰是为了满足那些合理的快乐欲望:“说真的,人真是最不幸的生物了。由于他的自然条件,他已经几乎不能纯粹完全地享受快乐了,但他还是努力发明出学说和戒律来限制和制裁他所能享有的微乎其微的快乐。”霍布斯一方面认为人的本性就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而言一定是自私利己的:“只要人是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中,……则私人的嗜欲即是善与恶的标准。”因为人们出于这样一个利己之心,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像狼”。但另一方面,为了结束“人对人像狼”这样的自然状态,人类的理性一定要制定出大家能普遍遵循的契约,即道德和法律,而所谓有德行的人就是以此理性的契约去规范自己本性中自私和利己情欲的人。
斯宾诺莎虽然不是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理性与情欲的关系,但他从“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基本思想直接推衍了“遵循德性而行,即是遵循理性的指导而行”的结论。因而他认为,人的生活应该过一种符合人性的生活,即要合乎理性;善就是帮助人接近理性的工具,恶则是使人丧失理性的东西,一旦一个人被情欲所支配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就是道德上的不善。所以他声称:“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之为奴役。
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而且,斯宾诺莎还从理性主义的原则出发,认为人对情欲和情感的控制程度,取决于人的认识程度:“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受情欲的支配,反之,心灵具有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能自立。”这也就是说,理性对必然性的认识和由此确立的信念是人支配情欲的决定力量。他相信,当行为主体没有或很少有对外部世界或人自身的必然性的正确观念时,人的心灵就是不自主的、被动的,往往要作出违背善的行为;人只有把握了较多的必然性,从中获得正确的观念,人的心灵才可能是主动的、自由的,一个人也才可能成为有德之人。
斯宾诺莎对理性与情欲关系的认识是深刻的,尽管其中显然有浓厚的唯理论色彩。尤其是他把理性理解为对外部世界和人自身的必然性的把握,并以这种把握去指导行动过程的思想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5)启蒙学者和法国唯物论者论理性与情欲的关系。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一大批思想家如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也都以理性的原则探讨了理性与情欲的关系。这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当然,作为启蒙学者,他们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蒙昧主义鼓吹的禁欲主义道德观,因而他们更多的是首肯了情欲存在的合理性。
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无一例外地承认情欲必须受理性的规范和支配,甚至连卢梭这位比较推崇情欲和激情的哲人,也认为“我们的行为所以合乎道德,在于他们本身具有判断能力”。这个判断能力正是理性所赋予人类的。
尔后的法国唯物主义者拉美特利、爱尔维修、狄德罗、霍尔巴赫等人继承并弘扬光大了启蒙学者推崇的这一理性原则。他们一方面强调人之本性是自私自爱的,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自然欲望,但另一方面也强调个人利益的追求必须是合乎理性的,否则自私贪婪的情欲必导致不道德行为的产生。
其中霍尔巴赫还详细了考察了良心这一理性产物对人的情欲的引导作用。
他认为良心是“来自经验,由理性指引的想象、自我反省的习惯,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注意和预见这种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和别人对我们自己的反应”。
在他看来,正是有这种理性指引下良心的规范作用,人的情欲才不至于泛滥成灾。
(6)康德论人的感性和理性的双重性。康德作为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杰出代表,对理性与情欲问题的探讨达到了较高的层次。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具有双重属性,即感性和理性。相对于这双重属性,人便存在“双重的世界”之中:其一是感性的现象世界(phenomenal world),这是包括人的自然欲望存在在内的自然界,这个世界由人的感官来感知,被因果性的必然规律所支配。其二是超感性的理智世界(intelligible world),这是人的理性存在,这个世界由人的理性去思考和探求,由意志自由律来支配。在康德看来,人就是跨越双重世界的存在物。一方面人属于现象世界,是感性的自然界的一个部分,人有着感官欲望的产生和满足这些欲望的追求,这是一种被康德称为“爱好”的自然倾向;但另一方面人又属于本质世界,人是理性世界的存在物,这就要求人必须按照理性的原则行事。
所以康德的结论是:人“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不得不服从因果法则,可是作为自在之物,他就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是在一个理性的事物秩序中就决定了的。”因而人虽然不能摆脱自然本能欲望的冲动,但却可以凭理性去自由地选择行动。也因此,人作为感性和理性的混合物,在其身上既有感性这一根深蒂固而源源不绝的向恶的情欲冲动,又有理性这一克服感性障碍而达到道德理性(又称实践理性)的可能性存在。康德认为,感性是人向恶的本能,理性则是人向善的可能。人永远不能摆脱情欲而达到“圣洁”,但也不会无视理性的原则而沦为动物;人的道德本性之展开就存在于这两种本性的无休止的斗争过程中。人的意志自由的实现就是按理性原则行动、超脱自然界必然性和情欲支配的过程。
在康德之后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中,如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那里,也都不同程度地探讨了理性与情欲的关系。其基本思想是强调以理性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譬如费尔巴哈就特别推崇“自我节制,对人以爱”的理性行动原则。
理性主义伦理学对理性与情欲关系的探讨具有极大的合理性,因为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即是说,道德是人类理性对人性进行自觉规范的结果。但理性主义伦理学说无论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还是在康德那里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没能正确揭示人类理性的本质,以及这个本质又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实现对行为的规范作用。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论来理解人类理性的实质,那么它的实质其实就在于人类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性。正是人类理性所赖以存在的这一社会实践特性才可能在人的行为实践中产生自我规范的实践要求,并通过实践切实地得以实现。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学说是理性主义伦理学发展的最高成就。
3.合理利己主义是可能的
伦理学对利己与利他关系的探讨是必然的,因为作为人性向善规范的道德其出发点就是处理自我与他人、社会的关系问题。理性主义道德学说一般认为,道德在人性向善规范中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扬弃人性中那种极端自私自利的自然品性,实现合理利己主义的人生价值追求。
(1)古希腊罗马时代思想家对合理利己主义原则的初步探讨。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伦理思想家们没有明确对利己与利他关系进行探讨,但这其中相关的思想却体现在几乎所有思想家的道德学说中。理性主义伦理学中持感觉论(sensationalism)和快乐论(hedonism)立场的思想家们,一方面承认人有追求快乐的利己欲望,但另一方面又认为理性的原则使人的快乐追求必须顾及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否则灵魂的纷扰注定无法使人获得真正的欢乐。亚里士多德在探讨理性的生活时,曾经较集中地论及这一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在他看来,以“自爱”表现出来的利己是天性,但过度“自爱”就是自私,所以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因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的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自私同样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自己以及财货和金钱)的”。
(2)霍布斯对人的利己本性主张的契约论。理性主义伦理学明确对利己与利他关系进行探讨始于近代。思想家们的基本思想是认为合理利己主义(normative egoismor rational egoism)是可能的。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爱的,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与安全。但是从人的行为结果上看,每个人又都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满足自爱的利己欲求。这是因为:其一,人类为了自身利己利益而追求的对象在数量上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人的一切欲求;其二,人类就其自然的天赋利己特性而言,每个人都是相同的。“因此,如有任何两人欲求相同的事物,而这些事物却不能为他们所共同享受时,他们便成了敌人。”因而利己的天性必然导致“人对人像狼”状态的出现。这种互相争执、残杀的对立状态显然严重阻碍着每个人利己欲求的实现。
正是因此之故,人的理性能力就会昭示每一个人必须以理性原则来结束这种自然的野蛮状态。霍布斯相信具有利他特性的道德正是从中产生的。它表现为制订一种契约。这个契约的总原则或许可以借助于孔子的一个说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霍布斯认为,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既利己又利他人。道德的标准应视其是否能维护和平的秩序,是否对整个社会有利。在他看来,公正、感恩、谦卑、正直、慈爱之所以为善,就是因为它们在利己的同时能给他人、社会带来利他的后果,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和平。
霍布斯认为道德契约具有利他的品性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爱利己本性已改变了,因为利他的目的依然是利己。据记载,有一次霍布斯曾对一个乞丐施以布施,有人以他的人性本自爱的理论来诘难他的行为,但他却答道:“我给他布施,并不表明我的怜悯和仁爱,而是为了减轻我看到他的这种可怜相的痛苦。”所以霍布斯的结论是,人们不可能有纯粹利他的行为。合理的、有节制的利己主义之所以可能,在霍布斯看来那是因为这最能有效地带给人利己心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