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始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理、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本章着重讨论现阶段的教育矫正制度及其加强和改进等问题。
第一节 教育矫正概述
一、教育矫正的概念
教育,广义泛指社会上一切影响人们思想品德、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的活动,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狭义专指学校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是指国家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以转变思想观念、矫治行为恶习为目的;以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为主要内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心理及其人格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影响活动。
二、教育矫正的特征
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既有刑罚执行工作的共性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罚执行工作的共性特征
1.法定性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法律赋予刑罚执行机关的重要职能。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服刑,只是刑罚执行场所发生了变更,社区服刑人员的罪犯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属于“其他场所执行的”罪犯,《刑法》第46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因此,在教育矫正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法定职能。教育矫正的法定性,要求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以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允许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实施教育矫正,达到教育矫正罪犯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的各类教育矫正活动。
2.强制性
教育矫正的强制性是由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与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一样,是国家的专政机关。同时,教育矫正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施的,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社区服刑人员的罪犯性质也决定了教育矫正的强制性。
3.再教育性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再教育、再学习以及职业技能再培训等再社会化教育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缩短再社会化过程,尽快适应社会生活,早日回归社会。
与监禁刑罚教育改造工作相比,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具有其鲜明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特点。
(二)非监禁的刑罚执行特征
1.开放性
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方式,决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必须面向社会公开、面向社区服刑人员公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环境中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
2.广泛性
在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中,社会资源及其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是监禁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工作所无法比拟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更多的是依靠社会方方面面力量的直接参与、支持、配合和帮助实现的。
3.灵活性
由于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提供服务的社会资源及其力量更为直接、更为便捷和更为丰富,从而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措施、方法及手段更具多样性和灵活性。比如运用大众传媒、无线网络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和方式开展教育矫正,等等。
三、教育矫正的作用
教育矫正在转化社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行为恶习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
(一)转化思想
转化思想是教育矫正的首要任务,也是教育矫正的重点和难点。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主体内在的思想意识在特定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和具体化。消除犯罪人的犯罪思想及其意识是一个长期而又十分艰苦的过程。与被处以监禁刑的罪犯相比,当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在犯罪思想、犯罪意识、犯罪恶习的恶性程度方面相对较弱,即便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禁教育和改造,其犯罪思想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当然,监外执行对象或老弱病残对象是由于生理等方面的因素而被执行社区矫正,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社会危害性明显减弱。上述这些相关情况,为社区矫正组织开展教育矫正提供了相对较好的前置性条件。同时,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决定开展思想转化教育应当因人而异,突出针对性和个性化,根据对象不同的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况以及当前的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确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手段和方法,增强教育矫正效果。
(二)构建良好的社区矫正秩序
社区矫正秩序是社会环境、执法水平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表现等相关因素互动的结果。其中,社会环境是外因,社区矫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规范文明执法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是内因。通过积极有效的教育矫正活动,把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要求,逐步内化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觉行为,是构建稳定和谐的社区矫正环境、确保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三)传授知识、培养技能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工作、生活、就业、法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的关怀,是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之一。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情况及犯罪原因分析,导致犯罪很大程度上与其文化素质低、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弱以及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有关。开展教育矫正,一方面帮助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等方式和途径,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择业、就业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教育矫正,矫治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心理及其人格,使其成为守法公民,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四、教育矫正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
在突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法定性、强制性特点的同时,教育矫正措施、方法及手段还应当充分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环境及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的属性要求,彰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在具体教育过程中,要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善于疏通、引导和说服;善于把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思想问题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和巩固教育矫正成果。
(二)因人施教
教育矫正要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出发,根据个体的不同特点,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教育矫正方案和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活动。从社区矫正执行场所、执行方式以及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性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个案矫正更符合社区矫正规律,矫正效果更加明显。
(三)分类教育
“五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构成情况,决定了教育矫正的内容、方法及手段必须体现个性化和针对性。要综合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年龄、犯罪动机、犯罪类型、矫正表现以及心理状况等相关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制定落实相应的教育矫正措施及目标,大力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分类教育活动。
(四)循序渐进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思想、文化等素质。要根据思想转化规律和矫正目标,有意识、有目的地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执行期分解为若干个递进式的教育阶段,如入矫初期、矫正中期和期满解矫期,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设置相应的教育重点、教育内容和教育措施,积极有序地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分阶段教育活动。
(五)社会参与
社区矫正是国家专门机关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结合进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会参与原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区别于监禁刑罚执行的显着标志。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重要职能和工作方法。
第二节 教育矫正制度及经验
综合近年来各省(市)的试点经验,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主要有以下七项制度性建设成果及其经验。
一、入矫教育制度
主要指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纳入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相关教育制度。
入矫教育内容大致包括:(1)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制度的学习教育;(2)形势政策教育;(3)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的学习告知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一般选择在其到司法所报到时,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接收仪式一并进行,并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公安民警或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为主。当然,在试点实践中,也有部分试点地区尝试借鉴监狱罪犯入监教育的方式,定期将刚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起来开办法制学习班,入矫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制教育,还有队列会操、集中公益劳动等活动。
二、思想教育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等内容。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集中教育方式
集中教育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共性问题,教育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系统性。
具体实施中,主要由司法所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活动,也称课堂化教育方式。如浙江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2006年3月,上海市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的意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及教育资源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该《意见》规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缓刑、管制人员每季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二)个别教育方式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司法所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个别教育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问题,针对其年龄、罪错、矫正类别及不同矫正阶段,结合集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个别教育应当具有连贯性,整个矫正期内的个别教育应当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在试点实践中,个别教育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形下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也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开展个别教育。在个别教育时机选择问题上,部分地区总结形成了个别教育“五必谈”制度即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必谈;有思想波动时必谈;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时必谈;受到奖惩时必谈;期满解矫时必谈。在个别教育时间性要求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要求,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个别教育;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个别教育,每次个别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社会化教育方式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试点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1)基地式社会教育活动。如近年来浙江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监管场所等,建立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文化、法制(警示)教育基地,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教育活动。(2)志愿者帮教活动。在试点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思想教育主要还是通过社会志愿者“一对一”或“多对一”的经常性帮教活动实现。(3)亲情帮教活动。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或亲属的日常监管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