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心理矫正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从试点实践看,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主要包括三方面工作内容:(1)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学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普及心理健康知识。(2)心理咨询。
组织专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测试、门诊咨询、专栏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等心理矫正工作。(3)心理疾病治疗或心理危机干预。对存在心理疾病症状的、有严重行为偏差的、经过测试存在心理危机的,甚至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心理学专家及心理医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处理或临床心理治疗。
目前,心理矫正已成为深化和发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心理矫正技术与手段越来越广泛运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中,通过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测试与评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分阶段教育,着力提高社区矫正措施、方法及手段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其中,江苏省在2008年下半年完成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正式出版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一书,相关研究成果也已广泛应用于社区矫正实践。近年来,上海市在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方面也取得了显着成效。该市专门组织编写了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教育教材及配套的多媒体光盘,积极推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2008年,上海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768次,有824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了个案心理咨询,有23名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了心理治疗,有109人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其中,上海浦东新区拥有52名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在全区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心理诊疗机制,依托浦东新区司法心理预警系统,对7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减少了重症心理问题发生。
四、个案矫正制度
试点实践证明,个案矫正制度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个案矫正制度如上海市2005年3月出台的《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教育暂行办法》。2008年,上海市对个性化教育矫正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据统计,在已结案的372名重犯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中,个性化教育矫正效果明显的有166名,占总数的21.12%;有14名在教育过程中或者结案后重新犯罪,占总数的1.78%。上述数据表明,上海市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的实际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实施个案矫正制度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重点环节:首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科学分类。
目前,分类的标准及方法各有千秋:(1)按社区服刑人员构成分类,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对象。(2)按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行期分类,如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和解矫期。(3)按社区服刑人员捕前职业、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和心理状况等因素分类,如职务犯;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盗窃犯;有心理疾病的罪犯等。(4)按重犯罪风险程度分类,如轻度、重度、高危险度等。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各试点省(市)越来越重视上述相关标准及方法的综合性运用,分类标准及方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个案矫正措施、方法和手段也更具综合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实效性。如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教育暂行办法》,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表现和个性特征,在分类矫正、心理矫正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七类”对象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1)社区矫正风险较大,属于中等危险以上的;(2)违法犯罪恶习较深的;(3)存在心理危机或心理疾病的;(4)日常行为奖惩中受处分的;(5)日常行为有明显偏执或缺乏自控的;(6)社会交往或家庭环境不良的;(7)社会矛盾、家庭矛盾或个人问题尖锐、特殊的。
其次,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设计、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是指客观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心理健康、家庭和社会环境、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行为规范包括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纪律、端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包括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和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心理健康包括健康的心态及生活、工作态度;职业技能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所掌握的技能和就业状况等。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区别、有侧重地拟定个案矫正措施。主要包括强化个别教育,加强疏导工作;通过知识学习、思想汇报、情感交流、伦理道德教育等手段,提高服刑人员的素质水平,帮助其克服困难、缓解或解决面临的各种矛盾;通过训诫等手段,强化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其服刑意识,认真接受社区矫正;通过技能培训等手段,帮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使之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同时,根据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时期,确定个案矫正的近期、中期或长期工作目标。
第三,开展经常性的跟踪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个案矫正方案及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表现,动态评估其个案矫正方案。社区服刑人员有明显变化的,要适时调整其个案矫正内容、措施和期限。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不同,个案矫正期限也不应相同。对于存在严重行为偏差或再犯罪风险性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开展整个矫正期的个案矫正工作;对于存在阶段性行为偏差或心理问题、社会或家庭环境恶化、受到日常行为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工作目标开展阶段性的个案矫正工作。
第四,撰写结案报告,总结提炼经验。这是总结个案矫正成效的重要工作。结案报告主要有成功实施个案矫正取得的较好效果;未能取得成效的;阶段性个案矫正终止的;矫正期满个案矫正中止的。个案矫正方案和结案报告应当归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档案。
五、公益劳动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由此可知,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的基本原则是:(1)符合社会公共利益;(2)社区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且力所能及;(3)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应当是无偿的;必须保障公益劳动安全,不得安排高危作业;老、弱、病、残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关于公益劳动时间性要求,各试点省(市)情况不一。如浙江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16小时;有的省(市)规定为8小时或更短一些。
从近年来的试点实践看,各省(市)在公益劳动具体组织形式和劳动方式等方面,结合非监禁刑罚执行特点,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主要特点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体性劳动与个性化劳动相结合;既体现劳动改造手段的严肃性和惩罚性,也体现了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的特色。如近年来浙江省总结形成的集中式为主、自助式、包干式和特长式为辅的“一主三辅”公益劳动组织形式。集中式就是由乡镇(街道)或社区为单位集中组织服刑人员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通常以社区利用业余时间组织的小集中为主,乡镇(街道)组织的大集中每月不超过一次;自助式就是服刑人员自己到劳动基地完成基地负责人布置的劳动任务;特长式就是根据服刑人员的一技之长,安排特定的劳动任务和时间;包干式就是立足服刑人员的工作岗位或便于服刑人员劳动的场所,规定劳动的质量标准,服刑人员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公益劳动任务。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公益劳动内容和形式,较好地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学习、生活与参加公益劳动在时间、场所等方面的现实矛盾,大大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既丰富了公益劳动的形式与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工作压力。
当前,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形式及内容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益劳动场所基地化。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依托党委、政府支持和社会资源,开辟或建立专门的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基地,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到基地参加劳动。如浙江省建德市的“新生生态基地”、龙泉市的“森林保护基地”和海宁市的“绿色农业基地”占地面积都在几百亩以上。还有金华武义、嘉兴桐乡和安吉等县(市)在每个乡镇(街道)都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基地。(2)公益劳动项目培训化。把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活动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相结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技能。如浙江温岭市把电脑培训作为公益劳动项目之一,吸引和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劳动和培训;杭州市江干区依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指导站的资源及优势积极开展技能化的公益劳动;衢州市龙游县把社区服刑人员承包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纳入公益劳动日常管理与考核。(3)公益劳动形式就业化。
如浙江省台州市充分运用该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协会所拥有的企业会员优势,创建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把开展公益劳动与帮助解决就业问题融为一体。
六、帮助服务制度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之一,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从试点实践看,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开展帮助服务工作,主要是通过协调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方式和手段,依靠社会力量及其资源,指导、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而不是替代(也不可能替代)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和职责。
目前,帮助服务的主要方式有:(1)依托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体系,指导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职业技能,解决就业困难。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主要帮助其落实责任田。(2)依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资源或工作基础,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企业或安置基地,推进社区服刑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建设。(3)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现有的政策范围内,帮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低保待遇,或提供生活救济和困难补助等。(4)积极尝试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场所,不断拓宽帮助服务的渠道和途径。如北京个别城区的社区服刑人员“中途之家”,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安置。
七、解矫教育制度
解矫教育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的相关教育活动,主要目的在于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牢基础。解矫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等教育,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重点开展认罪服法等方面的法制教育。解矫教育一般以个别谈话教育为主,选择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矫正前的一个月内进行,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做好心理和思想准备。同时,帮助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制定回归社会的生活、就业计划,走访其所在的社区和家庭,通报矫正情况,做好解矫后的“接茬”帮教衔接。
第三节 教育矫正的加强与改进
2008年6月,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作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首要标准”的提出,表明党中央要求新时期的刑罚执行工作必须从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扞卫者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思想,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改进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切实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威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