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其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难以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的公民,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这些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位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普遍称“法律援助中心”,其具体工作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人员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98.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答:目前,公民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法律援助:一是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服务。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出庭辩护。
99.法律援助无偿提供哪些法律服务事项?
答:法律援助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相当丰富。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能根据需要得到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主要事项有:
(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2)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自诉人、被害人提供刑事辩护、代理;
(3)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公民个人担任代理人;
(4)办理公证事项。
100.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有事实证明公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所谓经济困难的标准,由法律援助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101.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需要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9)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
(10)作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102.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公民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原则上要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或帮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有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否则被视为撤销申请;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同意法律援助的,并确定了法律援助人员,申请人应当及时按照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103.公民应当到哪个法律援助机构去提出申请?
答:目前,各市县政府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公民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2)非诉讼法律事务,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或者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10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事务办公室的证明材料或社会救济证书等。
(3)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证据及案情材料。
如产权证书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等。
105.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06.公民接受法律援助需要注意什么?
答:(1)看清法律援助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然后决定是否接受和签字。在签署前,要核实一下法律援助人员的身份。
(2)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要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形中止或终止法律援助。
(3)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材料。如采取诈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追索有关费用,甚至追究其责任。
(4)要及时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发现法律援助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5)获得法律援助,无须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任何费用。但因需要办理司法鉴定、财产价格评估等事务应支付的费用除外。
107.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怎么办?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可以向管理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局)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108.人民法院应当为哪些刑事案件被告指定辩护,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答:指定辩护,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一项制度,也属于法律援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未成年人和盲、聋、哑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有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被告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或者家属不愿承担辩护费用的;
(5)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6)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正确定罪量刑,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以上第(1)、(2)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其他情形的被告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