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哪些信访事项可以要求听证?
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按照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要求听证:(1)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3)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5)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不能再举行听证。
89.与信访听证程序相关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答:(1)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要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2)决定听证的时间要求。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举行听证的时间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90.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主持人介绍参加人员情况,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信访事项承办人和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信访事项承办人依法答辩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听证员发表个人意见(但不能发表结论性意见)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形成结论意见,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当场公布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91.听证结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92.对信访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这里所说的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说来,如果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则复查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来说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93.复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复查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作出复查意见三步。
(1)申请环节。提出复查申请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提出。也就是说,除了信访人本人之外,他人不得提出;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这就说明,在提出复查请求的同时也要提出相关的事实依据;三是该事项不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同时,该复查请求必须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出该时限就不能申请复查了。
(2)审查环节。审查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对复查条件和法定申请期限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复查。如果符合要求但是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包括政策性规定是否适当等。
(3)作出复查意见环节。对于原来的办理意见,复查机关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将会维持;办理意见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处理意见不当的,复查机关会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复查意见自收到信访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向信访人作出复查的书面答复。
94.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仍不服该怎么办?
答:举例来说,某甲提出信访之后,对受理机关的办理意见不服,又提出了复查要求。但是,某甲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那么他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起,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会提出复核意见。但如果复查机关是国务院,那么该复查意见为终局裁决,不可再提起信访复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复核意见是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换句话说,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满,不能再提出信访审查要求。但是,如果复核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受理范围,那么信访人可以行使自己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95.对同一事项,是否可以同时进行信访、复议和行政诉讼?
答:举例来说,某甲在城市广场上无证摆摊,被城管队员处罚,没收了他摊点上的所有物品,还对他并处了罚款。某甲觉得处罚过重,于是他一边向城管执法局写信表示不满,一边向法院起诉,同时还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这个时候,法院、市政府、城管执法局应当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一般来说,就一个信访事项而言,如果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应该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比如某甲的这个事情,就应当走法律渠道,执法局则不应受理,但要书面告知某甲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和诉讼请求。如果没有超出复议期限的,应该先行政复议。超过复议期限,而在诉讼期限内的,某甲则应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某甲还就此事再申请信访的,执法局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就信访而言,信访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进行解决了。因此对这种情形,信访机关不予受理。
96.收到信访材料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该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其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其改正。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收到行政处分。具体说来,对于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信访件的问题,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是,主动督办。信访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可以依法对同级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办的方式主要有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等。
二是,信访人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可以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没有答复的信访件,可以向有权督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反映。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材料时,特别要注意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材料,应当及时登记、转送并告知信访人;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材料应当区分情况反映类和投诉请求类,分别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对于上级信访机构的督办,在收到改进建议的30日内应当书面反馈情况;对于需要延时处理的信访件,应当及时报批并告知信访人;因其他理由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