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即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1)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3)有权申请与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4)受援人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证明,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提出缓、减、免费用的申请,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给予适当补助鉴定费的申请。
(5)因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过错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10.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1)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如实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2)受援助的事项解决后获得较大利益的,应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3)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负担先行获得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
(4)以欺骗获得法律援助,被援助机构撤销受援资格的,应当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5)自行支付因诉讼或仲裁需要,办理的各类司法鉴定及财产价格评估等事务应支付的费用。
111.法律援助人员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受指派担任法律援助人员,主要享有的权利:(1)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2)有权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应提供便利;(3)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免收相关费用;(4)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其办案的,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等。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义务有:(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2)应当如实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3)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其受援资格,并终止法律援助;(5)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15日内,应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卷宗。
112.对法律援助人员如何实行监督?
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如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或者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拒绝接受指派、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收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公民可以向有监督管理权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人员也要进行监督。如受援人或者相关单位投诉,都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法律援助人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113.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答: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接受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就会终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增加,不再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14.提供法律援助是否都完全免费?
答:一般情况下,受援人不需要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代理费,但须分担一定的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必要的费用。
如诉讼费,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会先行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承担。作出判决后,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人的,因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会减免诉讼费;如双方分担诉讼费,人民法院也会减免受援人应承担的部分。
又如鉴定费、仲裁费、公证费,有关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也是根据不同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免收费用。
案例:法律援助让630名职工的928万成为现实嘉兴洋帅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帅公司”)是原嘉兴国有老厂嘉兴南湖染织厂及棉纺厂的基础上由外商投资成立。2005年7月,洋帅公司董事长突然不知去向,经营陷入困境,面临倒闭危险,公司结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900多万元。全公司600多名职工情绪激动,多次上访,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董建国、倪加列律师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赶往洋帅公司,说服职工依法维权。同时了解到,洋帅公司对外债务近7000万元,公司资产只有5000多万元。
援助律师建议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由于洋帅公司职工人数众多,对公司也有一定感情,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思想不统一。
在援助律师多次催告解释仍未能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专门起草了一份法律援助告知书送达职工代表,告知职工未启动法律程序的风险和启动法律程序的有关事宜。2005年9月下旬,630名职工一致决定申请仲裁。
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利益,援助律师果断决定:先按职工的应得权利的最大标的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洋帅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先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援助律师最终于2005年10月下旬确定630名职工的申诉请求标的总额为10849349.41元,请求项目包括工资、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基本医疗保险、安置费、冷饮费、医药费、年终奖、养老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大病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10多项。
10月20日,援助律师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缓交仲裁费申请书及相关申诉材料。10月21日,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此案并组成了特别仲裁庭。
援助律师还帮助职工向嘉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诉。2005年11月30日嘉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洋帅公司出具了责令补缴公积金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开庭审理、主持调解。2005年12月下旬,630名职工中的413人自愿与洋帅公司达成调解,洋帅公司同意向413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各项社会保险等共计6235193.71元。其余217人因不同意调解,仲裁庭裁决洋帅公司共支付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77739.55元,并为其中的87名申诉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因217名职工中的89人未与洋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再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协商,洋帅公司同意与这8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意支付给89名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额226920.87元。
本案三份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援助律师立即整理申请执行材料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6年春节前夕,职工找到援助律师,要求领取一部分款项过春节。援助律师立即与职工代表一起赶往中级法院执行庭,办理了预先支取申请手续。
至2006年4月底,洋帅公司欠630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共计6940154.13元全部执行到位。通过行政途径请求解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163万余元和部分工资、养老金71万余元分别由嘉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