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蕾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且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需要我们调动一切劳动、知识、管理、资本和技术的活力,发掘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由于企业拥有资源优势,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企业具有其他社会成员无法比拟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社会责任及相关理论分析
1.1.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文献综述
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其着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 bility,CSR)的概念。从可查阅的资料获知,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纷纭。其中,在西方较有影响力的不下几十种。
里奇.W.格里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应当保护和增加福利方面承担的责任。
Brummer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他认为,只有在和其他三种责任的比较中才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含义。企业经济责任关注的主要是指与企业有着最直接关联的股东,而企业社会责任侧重体现和强调的是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愿望;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一定像企业法律责任那样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与企业道德责任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某个集团或社会公众的期望而形成的,此等期望可能与社会的道德观点有着惊人的一致,但又并非总是如此。
哈罗德·孔茨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就是要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包括三个方面:企业在法律上应尽的社会义务,即基本责任;为社会利益而约束自身,不因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即本职责任;在相关范围和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向社会作出贡献,即相关责任。
阿奇B.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特定的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慈善责任之和。
我国学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的。
高巍(1994)认为企业在追逐利润,谋求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如缴纳税金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
李鸿贵(199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尽量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标准,并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三个方面。
刘俊海(1999)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同时增进公司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张兰霞(199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
陈炳富、周祖城(2000)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道德责任。
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叶祥松,黎友焕在《2004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说:“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个特征,第一是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的制定来强制推行的;第二是道德和价值观念要求的自发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是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体现了企业家自身的人文素质与价值观念。”
王茂林(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但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王加灿(2006)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尽可能满足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要求。一般来说,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6种情况:(1)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这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职责,就是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利润,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以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2)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对消费者履行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保证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的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3)对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职工的安全、福利、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4)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按照债务合同的要求,按期如数地还本付息,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5)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即要求企业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依法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6)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在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近两年,不少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有不少研究,中外学者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本文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还将赋予新的内涵。
1.2.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
企业竞争力是指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的因素,按企业的竞争力来源,大体可分为外生论、内生论和综合影响论三种。
外生论从企业外部因素来探讨企业竞争力形成的原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产业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经营中的超额利润是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特征的函数,产业结构是企业之间绩效差异的原因。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是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波特认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可以分为行业结构与企业定位两方面,行业结构由五种基本竞争力量所决定。这五种力量分别为潜在进入者、替代品、现有竞争者、买方和供方。他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决定了竞争的强度和最终利润的潜力。
内生论认为存在于市场力量以外的企业自身的某些因素形成了企业竞争力。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资源基础理论和核心能力理论。资源基础理论认为企业是资源的集合体,正是由于各个企业的资源具有差异性且不能完全流动而导致的企业资源具有稀缺性是企业能够获得竞争优势和利润的主要原因。核心能力理论主要是以Prahalad和Hamel为代表的核心能力学派,他们认为,与其说市场竞争是一种基于产品之上的竞争,还不如说是基于企业核心能力的竞争。
核心能力理论将企业视为一个能力体系,认为核心能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且以核心能力为基础的竞争优势具有持久性。
综合影响论结合了产业分析理论和基于资源的理论,认为企业竞争力是企业外部的环境因素和内部拥有的资源和能力共同作用的产物。企业内部的资源和能力在短期内比较稳定,具有某种惰性,而外部环境提供的各种资源,可以使企业摆脱内部资源固有的惰性,因此通过内部分工的外部化,企业能够更快、更经济地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1.3.政府干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1)政府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
作为社会资源的两种基本配置方式,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有时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多数情况下又是矛盾甚至是对立的。自17世纪末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问世以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一直被认为是人类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完美而理想的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存在的。凯恩斯认为,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是因为市场有缺陷,这种缺陷在经济学上称之“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高效率;二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效率以外的公平问题。市场失灵造成经济垄断出现,负的外部效应产生,利益格局矛盾冲突,公共需求短缺等现象,主流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失灵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身弥补,这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
市场和企业是两种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手段,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当负的外部性造成市场失灵,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时,一种供求机制作用的新产物——“企业社会责任”诞生了,政府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敦促企业实现社会责任成为必然。
(2)政府干预的应然特性
第一,干预目的的公益性。政府应担当起保障社会公平、公正、良性发展的责任,致力于社会利益的实现。干预,是政府权力渗透市场的过程与方法,自始至终,政府都应是市场的外部人,而不是利益的竞争者。政府通过适当的手段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化解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干预范围的合法性。政府可以通过《环境法》、《合同法》、《税法》等各种法律法规限制企业行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员工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当然,政府的任何干预都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法律对于行政权具有优越地位,应当以法律支配、指导行政,行政活动与法律相抵触者应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干预手段的诱导性。传统的政府职能主要依靠强制性权力来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扩展,新兴的政府职能需要说服性权力和共商性方式与之相适应。通过对话,通过沟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到利益的共赢,这使得诱导性成了政府权力干预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特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也同样离不开政府诱导性的干预,对于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政府可以在规划用地、资金借贷、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给予奖励,宣传和诱导更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干预性质的经济性。政府干预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比如,不需要再花钱建立一个自愿组织去处理某些市场失灵,只需在现有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中增加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这样可以节约组织成本。又如,政府可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以此减少利益各方的交易成本。
2.宁波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
宁波民营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涉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个层次,但实现程度不同。
2.1.宁波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更多地体现在经济责任上
宁波经济发达,资金需求旺盛,同业竞争适度,产业结构与布局合理,民营经济和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2006年底,宁波市上规模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为2025.01亿元,户均9.78亿元;资产总额为1393.96亿元,户均6.73亿元;税后利润总额为950943万元,户均4593.93万元。
近年来,宁波已形成了产业集聚效应,像鄞州的服装、慈溪的家电、余姚的塑料、象山的针织、宁海的模具、北仑的文具已形成产业规模,并产生了服装、小家电等超大规模产业带,涌现出了一大批执行业牛耳的旗舰级企业。在2007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列12位、奥克斯集团名列20位,帅康、方太则分食了国内厨具行业的半壁江山,这使得宁波的民营经济活力指数在全国位居前列。
根据宁波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从民营企业数量及创造就业岗位看,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民企91762户,注册资本1586.2233亿元,民企户数和注册资本数分别占全部企业的84.10%和56.68%;200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民营企业达7877家,比上年净增1237家,创造的就业岗位接近全市的85%。从工业总产值情况来看,2007年全市实现全部工业总产值9513.6亿元,比上年增长24.3%,其中民营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3988.5亿元,增长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