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基本公共服务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天然的联系,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之一。恩格斯在其着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公共性和公共权力。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基本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的提出,就是为了确立社会公平的基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政府责任的“边界”。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均等化的责任,这不仅关乎底线公平,更关乎国家前途。
一个社会对贫困群体和欠发达地区施以援手,其中不但蕴含着改善全体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社会目标,而且具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
4.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
与个体需求的层次性类似,各类公共服务需求的紧迫性和实现均等化的重要性并非完全一样,人类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具有层次性。政府应该先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上实现均等化,当这个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再在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上实现均等化。结合国际经验,根据需求的层次性,我们将基本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包括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三类。这一层次的公共服务主要确保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满足;第二层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三类,这类公共服务主要为了改善人们生存的软硬环境,提高生存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可持续性;第三层次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和文化娱体两类,其目标是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均等化的推进顺序应该按照第一层次优先、第二层次次之、第三层次最后的优先顺序。
由于受政府财力、能力和市场发育程度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类别的公共服务和各类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都全面实施均等化,而是需要在均等化推进过程中区分出轻重缓急,确立行动的优先顺序,即公共服务具有阶段性。
在阶段性和层次性的优先顺序中,原则上,层次决定阶段性。第一层次的基本公共服务应放在第一阶段上实现。当然,各层次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实现的阶段上应该是同步和交叉相结合。在实现的水平上应该高低结合。
5.均等化不是平均化,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事实上是在保证最低水平基础上,缩小差距并逐步均衡化的问题
均等化并非平均化,平均化是对公共资源进行单纯的份额等同分配,其政策目标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完全相同。尽管在现实中不乏这样的国际案例,例如澳大利亚和意大利等国实施的公共服务平均化政策。但是,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悬殊的收入差距、实施平均化带来的巨额成本,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复杂社会博弈,平均化政策的结果很可能脱离实际,欲速不达。均等化则是基于国家能力和财政作为的现实可行性,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逐渐缩小享受公共服务的差距,进而将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由此确保全体人民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消除不和谐因素,有效解决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因此,不同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首先是均衡化的问题,而不应该是完全的均等。但从国家的层面上讲,应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
综上所述,“基本权利”、“公共产品”和“政府职责”是刻画基本公共服务的三个基本维度。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应该均等;第二,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相等;第三,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常修泽,2007)。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务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统一的制度安排;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它的实质是强调“底线均等”和“差距缩小”,即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应基础上的逐步均等化,其政策指向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协调发展。
(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意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本质是在增长和公平之间寻找均衡点,这项政策具有体现公平和协调发展的双重效用,具有缩小地区差别、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
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社会公平的尊重和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关社会公平,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联合国《人权宣言》对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如健康、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第22条规定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25条主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第26条则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人权宣言》之所以如此详细地陈述,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享受和实现这些基本权利从根本上体现了生存价值:每个人的某些生存需要必须运用公共资源来满足,以达到一种社会确定的最低值,不应使任何人跌落到营养、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值之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政府的权威和财政资源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尊重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
此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非简单的给予或救济,而是要打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发展的平台,其实践意义在于“机会公平”。教育和健康是机会均等化的重要工具,它们直接影响了一个人的生存能力、经济参与能力、收入和财富创造能力。
而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通过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的方式改变或增强人们的机会,通过帮助人们管理风险,扩大他们的能力。因此,无论是教育和医疗还是社会保障,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有利于实现机会均等或起点意义上的公平。
2.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
我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要变化。随着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比较大、城乡差距比较严重,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制,扩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
上面所列举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或多或少都与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联。如果我们以基本公共服务所起的功能作为一种“尺度”的话,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类型Ⅰ:城乡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货币收入差距。
类型Ⅱ:城乡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公共服务享受程度上的差距。
类型Ⅰ所反映的问题,主要与市场因素有关,例如市场化引起的经济结构调整、资本积聚引发的财富分配不公等。类型Ⅱ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则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有关。例如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享受卫生服务的差异,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等等,都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民生状况。据统计,农村贫困人口中有70%是因为疾病造成的;教育因素对收入差距同样具有重要影响,我国5亿多农村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的年限还不到7年。这种受教育状况制约了农村人口利用市场机会提高货币收入的能力,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针对这一类型问题,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作用相当于“授人以渔”——提升困难群体增加收入的能力。用发展经济学的语言表述就是政府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加快弱势群体融入市场经济的步伐,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货币收入差距的非市场性因素。此外,均等化也有助于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使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能够在利益的引导下,按照市场规律在地区间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与社会以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协调发展。
3.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政府转型的重要因素
斯蒂格利茨认为“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它代表了一种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虽然加大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力度,财政预算和支出逐渐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但是,如果进行国际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能依然“重生产轻生活”——距“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尚有距离,从政府财政资金的分配和流向就可一见端倪。
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情况。社会保障支出是观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最基本的“尺度”。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社保支出中政府所承担的部分。2005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为3698.86亿元,仅占全国GDP的2.02%,占财政支出的11.24%。从国际上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费或者说收入支持方面的支出是政府最主要的大额支出项目,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达30%~50%,占GDP的比重也大都在10%~30%之间。
如果以较宽的社会保障支出口径计算,即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加上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005年我国全部社会保障支出为7836亿元,占GDP的4.28%。不过,即便如此,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水平仍然是较低的。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也明显低于俄罗斯、波兰等苏东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大致和印度、马来西亚等国相当。根据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的测算,我国2004年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财政社会性支出为6395.1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22.5%,占GDP的比例为4.00%。这两个比例甚至低于低收入国家财政社会性支出的水平。如果考虑到我国庞大的预算外资金,社会性支出的比例就更低了。
财政支出的结构折射出政府职能的范围和规模。以上数据表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保障的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要有赖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其自身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诱导性”因素。例如,北欧国家自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福利制度构建,其间不仅仅是增加了福利支出,更重要的成果是增强了政府对公共需求的反应力,并最终转化为国家的竞争力。一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取决于两个变量——可供支配的财政资源和政府的政治意愿。当可供支配的财政资源既定的情况下,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等关系民生的社会性支出的增加,必然引起政府行为目标、行为模式、绩效评价方式的一系列变动——相当于政府“流程的再造”,意味着政府逐渐摆脱直接从事商业与企业活动的“经济人”角色,逐渐回归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本位”。
4.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
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依靠高投入和外贸出口赢得经济增长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成最初的资金积累,人民生活达到温饱水平之后,其发展机制就不能单纯依靠物质资本积累。近期颇兴的内生增长理论将人力资本视作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资源(也是引起国家间人均收入差距最主要的根源)。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政府部分承担人力资本积累的责任,加速这种无形资本的形成,或者说为未来的增长而投资于今日的国民教育、健康和技能。从另一个角度讲,增加基本公共服的供给减少了市场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引导储蓄的减少和消费的增加,促使经济增长动力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转向更多地依赖内需(特别是消费)拉动。尽管人力资本积累和消费增长会有一个过程,但由基本公共服务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终究会显现出来。
三、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浙江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财力投入到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改善,在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一)义务教育实现了从“有书读”的外延扩张到“读好书”的内涵建设的两大跨越
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目标已基本完成,资源配置的均等化程度逐步提高。在教育机会、危房改造、师资合格率等基本办学软硬件条件方面处于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