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垃圾邮件的发送方式分类。
①自己发送:
大多数垃圾邮件都使用非正规的邮件发送方式,垃圾邮件发送人通过软件故意伪造或隐匿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传递路由等真实信息;采用黑客、木马程序、匿名转发等技术控制、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邮件。
②委托他人发送:
很多商业广告采用这种方式,广告主并不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而委托专门的公司,比如网络公司,给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二者实质上是一种广告发布关系。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联合“身份通”,共同推出了第三方诚信认证平台——“个人邮件白名单”。用户将自己的邮箱地址加入白名单之前,必须先进行身份通诚信认证,领取个人的电子身份标识号,在核查身份真实的基础上便可.通无阻地使用邮件服务。这意味着白名单用户也将对其添加的邮箱地址承担责任。
2.垃圾邮件的危害
美国一家反垃圾邮件公司报告显示,全球95% 的邮件是垃圾邮件。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2008年1月公布的《2007年第四次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2007年中国网民收到的垃圾邮件总量为694亿封,与2006年的500亿封相比,增长率为38.8%,个人邮箱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的数量为16.71封。
(1)垃圾邮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7年垃圾邮件给中国造成的损失达188.4亿人民币,与2006的104.315亿相比增长了80.6%。
(2)垃圾邮件带了巨大的社会问题:
垃圾邮件发送人利用垃圾邮件传送非法信息,骗取钱财。据统计,2007年,由于垃圾邮件而上当受骗的被调查者占25.69%,更有人利用垃圾邮件操纵股价以牟取暴利。
2008年初,美国司法部经过三年的调查宣布,起诉艾伦·拉尔斯凯(Alan Ralsky)等11人,罪名是通过垃圾邮件操纵中国上市公司股价。
(3)垃圾邮件严重影响了网络的正常使用:
垃圾邮件的大量发送,占据了相当多的网络资源,甚至一些人利用发送大量垃圾邮件的方式导致网站瘫痪。垃圾邮件散播的病毒,导致大量的计算机系统被感染,电脑被劫持。
美国一家反病毒公司发布的安全报告显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垃圾邮件制造国。报告表示,在转发垃圾邮件方面,美国大幅领先其他国家。在美国境内拥有大量被劫持的僵尸电脑,它们被用来发送大量有害的信息。韩国和中国分列第二和第三位。垃圾邮件已经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各国正不断出台大量的判例和立法,以应对垃圾邮件问题。同时,垃圾邮件越来越具有攻击性,技术手法也更复杂。反垃圾邮件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必须全球联手才能解决,各国应携手共筑反垃圾邮件之墙。
二、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
调查显示,在用户认为有效防止垃圾邮件的措施中,主要是通过制定具体与垃圾邮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邮件的服务规范和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用户收到垃圾邮件。
其中,认为应通过制定具体与垃圾邮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邮件服务规范的用户所占比例为25.94%;认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用户收到垃圾邮件的用户所占比例为24.23%。
1.完善垃圾邮件的相关立法
目前,在国内有关规制垃圾邮件的最高层次立法,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2006年2月20日颁布、3月30日实施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界定了垃圾邮件、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规定了电子邮件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商业广告的发送规则,以及违反电子邮件服务规定所面临的处罚,等等。根据该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垃圾邮件发送者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办法对于管制垃圾邮件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有人认为处罚力度也不够。根据国外的经验,应当出台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并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建立和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对于经过服务器端的反垃圾技术措施仍然能进入用户信箱的垃圾邮件,可以通过建立用户投诉和举报机制来做最后的防范。现在,大多数的电子邮件服务商,比如sohu,Hotmail 等,都已经在在网页上添加了投诉垃圾邮件的按钮。垃圾邮件的投诉机制应当尽量方便快捷,以鼓励用户的投诉。2006年2月21日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垃圾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作为反垃圾邮件举报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然,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外,还应通过提高技术手段防范垃圾邮件。
前引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国际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虽给人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舆论空间,但不论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与看法时,仍应恪守上述原则。网上言论的发布者,必须对其向社会扩散言论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利用互联网发表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名誉、商业信誉言论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王某作为一名恒升电脑的使用者,理应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
但王某在要求售后服务过程中未按保修单中所告知的方式与恒升集团指定的维修部门直接取得联系,致使维修过程发生障碍。该障碍本可通过正当途径得以解决,但王某采取了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方式以表达自己的不满。王某只介绍了其未能得到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一情节,但未将其在与安特明公司交涉维修过程中,始终未与恒升集团指定的维修部门直接联系及未出示保修卡的事实加以完整叙述,并将这一过程归结为“上大当的过程”。故该文在基本内容上部分失实。同时,在该文中,王某还明显使用了号召抵制恒升产品的语言。王某的文章通过互联网被广为传播及被报刊报道后,客观上造成了恒升集团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社会评价的降低。《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作为新闻媒体,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所报道的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但《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在报道该事件时,以网上信息作为新闻的主要来源,而未对该事件做深入细致的采访和严格审查;在所发表的报道中,未将王某在购机时未办理保修手续、在发表文章之前始终未与恒升集团取得直接联系的相关重要事实告知读者,客观上亦对恒升集团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又鉴于《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系接受不完整信息而错导读者,故法院免除了生活时报社、服务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仅以向恒升集团赔礼道歉为限。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王某停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全部主页内容,注销网址以及主页有链接的镜像域名,在新浪网、网易等中文站点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致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法院审查许可;二、王某赔偿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三、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周刊》及《参考消息》上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致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法院审查许可;四、生活时报社在《生活时报》及《参考消息》上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致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法院审查许可。
本章小结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概念与传统的概念并无区别,但有其特殊性,也需要补充新的规则,主要包括对于消费者行为能力的认定、对于真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认定。电子商务消费者同样具有人身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商品权、公平交易权等九项消费者权利。
但是,随着网络交易量的不断攀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也层出不穷。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既有主观因素,如当事人丧失诚信;也有客观因素,如相关配套设施欠缺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应通过事先预防机制与事后解决体系的建立来维护。
垃圾邮件是指与内容无关,而且收件人并没有明确要求接受该邮件的发送给多个收件人的信件或张贴物。有关垃圾邮件的定义并未统一。垃圾邮件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理应加强法律的管制:完善垃圾邮件的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1.王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手机,双方约定在原价450元的基础上加20元快递费,共计470元。当王先生把钱汇到卖家的账号三天后,商家打电话叫王某到指定地方去取货。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付了快递费,应送到其指定的地方,因此拒绝取货。于是商家答应邮寄。但一个星期过去了,王某还没收到货。当王某打电话询问,商家再也联系不到。
问题:(1)本案中王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2)王先生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2.据《财经》网络版2008年1月报道,美国司法部在历时三年的调查后宣布,已起诉艾伦·拉尔斯凯(Alan Ralsky)等11人,罪名是通过垃圾邮件操纵中国上市公司股价。
现年52岁的拉尔斯凯与其女婿斯科特·布拉德利等人,先低吸部分中国垃圾股,然后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炒作虚假题材,待足够买家跟进后便抛盘套利。同案被指控的一名华裔充当中间人,将希望拉升股价的中国公司介绍给拉尔斯凯等人。事实上,通过垃圾邮件来操纵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7年3月出具的一份报告称,全世界每周大约平均出现1亿份涉嫌炒作股票的欺诈电子邮件。2007年8月9日,英国一家名为SophosLabs 的网络安全公司就发现了一宗被其称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股票欺诈邮件案。据新华社报道,在24小时内,某公司技术人员侦察到大约5亿份垃圾邮件通过互联网发出,炒作一家名为“黄金时段便利店”(Prime Time Stores Inc)的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在被曝光之前,从8月6日到8日,“黄金时段便利店”的股价涨幅依次为30%、14.8% 和8日上午的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