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业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宗旨是:团结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与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实施;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普及互联网知识;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合作、交流,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CECA)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业务活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于2000年6月21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使它更多地仰赖于交易双方彼此之间的信用。除了运用法律的力量、政府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之外,一个覆盖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是不可缺少的。中国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因此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一个统一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这样,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网上消费才能变得更加轻松和可靠。完善的信用体系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与证明、交易情况与信用状况等,更为重要的是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目前,在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5)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应当注意审查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网站的信息,对所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解、比较,清楚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此外,消费者协会及行业自律组织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消费者进行宣传与教育,提醒消费者在以下环节预防电子商务中欺诈的产生,在与商家可能的争议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一是对自己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轻易透露个人资料,尤其是付款信息如银行账号、信用卡卡号密码等;二是不随意下载或者开启陌生人传送的文件,尤其是可执行文件;三是选择诚信度好、管理严格的业主交易;四是向经营者索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在线交易的各种资料等。
2.事后解决体系
(1)网上争端解决机制。
①由权威的在线投诉网站解决:
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公信力的单位创设在线投诉网站,投诉网站和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当消费者在网站投诉时,投诉资料就会被转发到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或者商品实际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宜进行调查,维护消费者权益。这种方式只需要在消费者保护网站上进行投诉即可。目前,在我国有些地区已经建立了网上投诉中心,但这些网上投诉中心大多是由民间自发建立,很少有政府出面设立,且设立分散,力量微弱。
②由在线网上仲裁机构解决:
在电子商务消费交易纠纷中,通常所涉标的金额有限,一般都是小额纠纷。对于这种纠纷,如果采用传统的诉讼仲裁机制解决,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得不偿失,这也是很多网上消费者放弃维权的重要原因。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在网络中已经出现了在线网上仲裁机构。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网上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范围有限,仅局限于域名、无线网址、通用网址和短信网址等,很少受理网上交易纠纷。
随着网上仲裁在制度和法律上的完善,可以逐渐将其推广到网上交易纠纷等电子商务领域。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前身是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于2005年7月同时启用“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并于2007年8月在保留“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名称的同时,正式以“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③第三方交易平台解决: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场所的同时,都设立了在线投诉解决机制,以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第三方交易平台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积极作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解决机制也有其缺陷,因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最大的“制裁”也就是禁止交易,但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可以重新注册、变更用户名之后,继续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政府机关与消费者协会解决。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
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很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都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综合性的行政经济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管理市场、约束市场主体的各种市场经济活动的重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专门针对网络中的问题,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解决部门。
②消费者协会解决:
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以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谈判、调解。由于网络的无空间性,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应当互相配合。
3.完善和补充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初,电子商务还没有出现,或者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电子商务纳入视野,自然也就没有涉及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可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但是对于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而引发的消费纠纷问题,就存在针对性差、适应性不强的现象。因此,必须根据电子商务的网络环境和交易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比如,在民法通则中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发生的诸如电子货币、电子装备等的财产属性应予明确。此外,可以参考美国等电子商务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儿童等特殊群体保护等领域进行专门立法。
第三节 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
王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2005年起,她的邮箱不断收到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发送的垃圾邮件,邮件内容主要是介绍该公司举办的有关培训业务的广告。这些垃圾邮件对王女士毫无用处,而且王女士的手机有上网功能,每封垃圾邮件都要花费1到2元才能收完,因此她不敢轻易使用手机上网,耽误了不少事情。王女士曾按照垃圾邮件所留的退订邮箱回信,并发传真要求对方停止发送此类邮件,但均无效。她认为,该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向自己的邮箱中发送垃圾邮件,侵犯了她的权益,应承担责任;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帮助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发送垃圾邮件,应承担连带责任。她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1100元。
一、垃圾邮件概述
1.垃圾邮件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垃圾邮件(Spam),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均无统一的定义。
《上海电信数据中心反垃圾邮件条例》定义垃圾邮件,是指与内容无关,而且收件人并没有明确要求接受该邮件的发送给多个收件人的信件或张贴物,也可以是发送给与信件主题不相关的新闻组或者列表服务器的同一信件的重复张贴物。
中国电信将垃圾邮件定义为: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邮件;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其他网络服务供应商ISP 的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行为,和其他预计会导致投诉的邮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没有直接定义垃圾邮件,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垃圾邮件具备的特征:
(1)未经接收者明确同意而向其发送的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
(2)没有在邮件标题前面标注“广告”或英文“AD”字样,以便于接收者区分鉴别的广告类邮件;
(3)接收者之前同意,但一段时间后表示拒绝继续接收,之后发送者继续向其发送的广告类邮件;
(4)没有在邮件中提供发信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接收者能够表达拒绝继续接收要求的广告类邮件;
(5)故意伪造或隐匿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传递路由等真实信息的电子邮件;(6)采用黑客、木马程序、匿名转发等技术控制、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所发送的电子邮件;
(7)通过字母或数字随机组合、网上自动搜索等方式获得他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
(8)传播色情、恐怖、民族歧视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9)蓄意进行欺诈、窃取信息等违法活动的电子邮件;(10)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网络攻击等破坏他人电信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电子邮件。
2.垃圾邮件的种类
(1)根据垃圾邮件的内容可以将垃圾邮件做以下分类:
①商业广告:
广告主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首先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他人电子邮件地址,然后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未经收件人的同意向其信箱发送的各类商业广告。这些广告五花八门,各行各业都有,比如会务信息、新产品介绍、培训信息、网站推广,等等。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2008年1月公布的《2007年第四次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网上购物类垃圾邮件、网上赚钱类垃圾邮件和情趣用品类垃圾邮件,其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7.57%、12.55%、9.21%。
②非法信息:
由于发送电子邮件可以隐蔽发件人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散布非法信息,比如提供增值税发票、出售枪支弹药、散布黄色淫秽信息等等。
③病毒邮件:
有些病毒以邮件为载体,只要收件人阅读或下载,收件人的系统就会感染病毒,中毒之后的系统会再向外传播。有些邮件的目的就是向他人发送病毒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