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不直接向受款人或者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而是向独立第三方发出附条件的支付指令,一旦条件成就,第三方就向受款人或其代理银行实施支付行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它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的交易支持平台。
据调查,有将近60% 的受访人不信任互联网,有近70% 的受访者认为安全问题导致他们不使用网上银行或不在网上购物。由于网络消费的不安全性以及买卖双方的诚信问题,使很多人对于网络交易望而却步。第三方支付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最重要的是起到了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实现第三方监管和技术保障的作用。采用第三方支付,可以安全实现从消费者、金融机构到商家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流程,为商家开展B2B、B2C 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提供完善的支持。目前,国内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有支付宝、欠宝、财富通等。
对于付款人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
对于银行而言,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2.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
第三方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窃事件的发生。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交易流程如下:
(1)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客户选择利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客户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
(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
(5)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
(6)第三方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中,交易完成。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与电子虚拟货币法律问题
在网络游戏《传奇》的鼎盛时期,常有玩家为了游戏中的胜败一掷千金,拿出大笔的金钱购买高级装备,其中“传送戒指”曾卖到40000元。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什么是虚拟财产
据CNNIC的调查,中国互联网娱乐性较强,网络游戏使用率是58.3%,网民玩网络游戏的平均时长是7.3小时/周,半年内84.5% 的网民收听过网络音乐,在线网络影视观看比例为71%。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丰富多彩生活的同时,一些以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网友中相当一部分人遭遇过QQ 密码丢失、邮箱密码被盗的事,至于游戏爱好者的游戏软件或是游戏中的宝物、武器等被盗,更是很常见的事。这些事情的出现是否侵犯了人们的权利,他们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在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与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具有稀缺性,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各种账号、装备、游戏币等网络物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于网络生活中,其对网络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不能脱离网络而存在。比如,在网络游戏中各种各样的角色、装备和游戏币等,均是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表现出来,也只能在特定的游戏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游戏服务器上的数据消失了,虚拟财产也就消失了。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性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在使用虚拟财产时所带来的使用价值,这主要表现在众多的网民利用自己的虚拟财产在线参与各种活动;其二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在转让虚拟财产时带来的交换价值。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虚拟财产转让,如出售自己的游戏装备,甚至也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购买实物。据报道,腾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拥有的五位QQ 号“88888”,被人以260200元的价格拍去。
2.虚拟财产的种类
目前,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拟物品。
虚拟物品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存在载体,以数字或字符形式表现,能够给所有人带来价值的物品。但并不是所有虚拟物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虚拟物品之所以能带来价值,重要原因在于其稀缺性。这种物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时间等原因导致物品的稀缺而带来的价值,如六位以及少于六位的QQ 号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九位QQ 号码的价值;一类是通过所有人的网络活动获取的,如网民在网络游戏中不断升级,升级越高获得的装备越稀有,其价值也相应越高。据报道,韩国网络游戏《R2》的交易记录中,一套由怪物“伊芙利特”掉落的装备曾以1900万韩元的价格出售,折合人民币约为15万元。《R2》是一款突出PK和城战的网络游戏,装备在游戏里的地位非常重要。
(2)虚拟币。
虚拟币,顾名思义是虚拟的货币。虚拟币可以在网络中像现实中的货币一样购买虚拟物品甚至是实物。虚拟币主要是游戏服务商、门户网站、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以及专业的网络交易公司等主体发行的。虚拟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①游戏币。
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再用这些货币购买草药和装备等,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但进入互联游戏时代后就不同了,玩家可以相互之间交易游戏币。当然,这种交易既可以用虚拟物品交换游戏币,更可以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购买游戏币。着名的IGE 公司,2006年年底,该项业务估价在6亿美元左右。
②专用币。
专用币是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获取专用币的途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现实中的货币购买,比如可以通过充值来购买Q 币或Q 点,腾讯Q 币与人民币的“ 汇率”是1:1,不过官方渠道只允许单向流动,Q 币不能兑换人民币。第二种是通过在网站中的“经验值”等来换取网站的专用币,比如网民能凭借网易POPO经验值获得POPO金币,使用POPO金币可以下载多彩的POPO表情,还可以参加POPO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等。
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它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在腾讯公司的网络游戏里,Q币可以兑换游戏币;如果用户养了只QQ 宠物,Q币还可以兑成宠物使用的“元宝”。类似的虚拟币还有新浪公司的u 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以及魔兽币,等等。
③网络货币。
网络货币是指用户可以将现实中的货币充入个人账户或者兑换成网站的特有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实现支付或者资金的流转的虚拟币。这种网络货币类似于电子货币,但和电子货币又有明显的不同:其可以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而且在国际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的因素。美国贝宝公司(paypa1)曾发行一种可用于网络购物的网络货币。
3.虚拟财产的性质
案例一:2005年2月,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某在网上出售一个为“天堂1”的网络游戏账号,并在帖子上介绍说,该账号不仅级别很高,而且有很不错的装备。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按帖子上的电话联系了张某,双方约定价格4800元。同年3月上旬,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某的银行卡里,张某则将游戏账号和密码给了申某。申某拿到游戏账号后高兴地玩了几天,可是没过多久,申某再次上线时发现游戏账号被盗了。申某赶紧电话联系张某,却发现张某的手机停机。申某感到自己被骗后报警。通过调查,宁波警方于3月28日将张某抓获。张某涉嫌盗取账号的案件被送交海曙区检察院起诉,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未追究任何责任。
案例三: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能立案。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来,同样是虚拟财产被人侵犯,但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保护,各地的做法却大不相同。主要原因在于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如何认识存在争议。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为否定,一为肯定。
对虚拟财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与传统民法或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相比,虚拟财产不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理由如下:第一,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产完全是虚拟的,不具备现实中的财产价值;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局部性的,对游戏玩家来说有价值,而且必须要在网络环境中才能发挥其价值性,但对非游戏爱好者一文不值;第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是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只是玩家的一种娱乐消遣;第四,虚拟财产的产生并没有使社会财富总值增值,因此不能把它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相提并论;第五,承认虚拟财产是财产,只会把游戏玩家往“利” 字上引导,不利于发展建康的游戏文化。
肯定论者则认为虚拟财产具备财产的一般特征,应属于财产的范畴。理由如下:第一,游戏玩家在现实中交易“宝物” 的现象较常见,从这点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备价值;第二,财产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的使用价值,虽然虚拟财产对于某些人来说一文不值,但还是可以把它转让出去换取一定的金钱价值;第三,游戏玩家用于购买虚拟财产的金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并且在游戏练级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足以显示其价值;第四,虚拟财产的出现,厂家赚取了大量的金钱,社会财富在总体上增长了;第五,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会让游戏爱好者更加珍惜时间和金钱,而不致整天坐在电脑前上网、玩游戏。
本书也认为虚拟财产由于其具有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已经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且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能为人所控制。它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物的性质,可以成为法律关系调整的客体,自然应该为法律所保护。至于通过何种方式保护虚拟财产,本书认为既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间接保护,也可以待时机成熟时予以专门立法进行直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