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吗?你的理由是什么?
二、虚拟财产存在的问题
据2008年7月CNNIC发布的调查报告,我国网民已达2.53亿,网民人数居世界第一。随着我国网民人数的不断增加,更多的人将拥有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的影响也将更大。与此同时,虚拟财产也开始显现出一些问题:
1.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公司发行的专用币和网络货币。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网络上可以用来娱乐、消费的专用币和网络货币则是各家网络公司“发行”,更为严重的是,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现实中的货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超级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由于虚拟财产可以交换现实中的货币,于是许多城市出现了“血汗造币工厂”。“老板”雇几个“劳工”不分昼夜地打游戏,将赚来的“金币”和装备在“黑市”上出售。甚至有些“老板”免费让小学生玩游戏,条件是要把打到的游戏币和宝物上交。这种“贸易”确实受到一些买家的欢迎:只要肯出人民币,就可以省去漫长的“修炼”过程,完成“资本积累”,何乐而不为?! 而“工厂老板”们也乐不可支:天天收钱,却不用缴一分钱的税!“造币工厂”多了,市场上还出现一些专业的虚拟货币“倒爷”,到处低价收购游戏币再高价卖出。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虚拟财产的权利人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权利人也可以通过现有法律体系寻求法律救济。
1.民法、物权法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等。虚拟财产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归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虚拟财产自然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此条款,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方赔偿其损失,恢复原状。
2.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在享有网站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网站提供的商品时,若虚拟财产遭受损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利要求网站、游戏开发商等承担责任,如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由于游戏服务器的原因导致虚拟财产的损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游戏运营商的责任。
当然,虚拟财产的最终保护首先应是法律上的认可。政府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与引导,在时机成熟时,法律应给虚拟财产合法的地位。同时,应制定一套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评估办法及合法交易的规则,引导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朝正规化发展。
前引案例分析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各方形成共识:潘某的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并用来消费。在持卡人消费签单时,署名均为潘某,但笔迹上看明显不是潘某所写。在几张pos 机的签单上还写有潘某的身份证或护照信息。法院认为,潘某保管银行卡不当,泄漏个人隐私及交易密码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而银行作为技术优势方,却不能辨认银行卡的真伪,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承担30% 的责任,赔偿原告潘某66万多元的损失。
本章小结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根据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从电子支付的数额来划分,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大额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只要有支付行为,就会出现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和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因支付行为而参与进来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发起行、接收行、认证机构及其他电子支付主体。
第三方支付是指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不直接向受款人或者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而是向独立第三方发出附条件的支付指令。一旦条件成就,第三方就向受款人或其代理银行实施支付行为。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但仍有价值性,因此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虚拟币等。虚拟财产的发展对于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2007年1月3日,某客户向x行A市分行咨询电子黄金投资业务情况。x行A市分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网址查询了解基本情况后,意识到该电子黄金投资业务异常可疑。x行A市分行迅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查明谢某2006年9月起,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介绍得知“e gold” 网站有高额回报的电子黄金交易产品。出于获利心切与好奇,谢某经数次小金额的试投资后,发现“e gold”网站确能实现所承诺的投资同报。于是,谢某对“e gold” 网站的电子黄金产品深信不疑,并积极将该产品向李某、赖某等多人推荐。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e gold” 网站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提供电子黄金的投资,构成了非法经营。目前,“e gold”网站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依法取缔。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谢某网上交易账户发现,累计有22人通过谢某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参与“e gold”网站电子黄金产品交易。客户投资电子黄金均通过虚拟货币“电子美元”的形式持有,如谢某支付了人民币4250元现金给网站后,网站向其账户中转入500元“电子美元”虚拟货币(折算率为USD 1元= RMB 8.5元),然后网站再将上述“电子美元”转换为60个金币的电子黄金。如果投资者赎回电子黄金,则需要提交申请。网站先将电子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电子美元”,确实需要兑成现金的,网站会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投资者。经公安机关查明,所有款项的结算均是通过个人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进行的。
问题:本案中,谢某等人的电子黄金与电子美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
2.小吴玩某网游已经两年了,两个月前,他终于升到了32级道士,这意味着他的角色有了较高的战斗力。小吴着实为此高兴了几天。但没过多久,小吴就发现,32级道士的“道袍”不见了,战斗力也因此大打折扣。让小吴心疼的是,炼成这个32级道士不但耗费了他许多时间,还为此花了不少钱——算上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和上网费,升到这个32级道士需要1000多元。小吴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复是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部门却以找不到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小吴的游戏“道袍“和《热血传奇》的传送戒指的法律属性是否一致?二者是否能得到保护?
2005年10月,浙江宁波的茅某申办并开通了兴业银行信用卡,在使用约半年后一直闲置未用。2007年7月,茅某突然收到了银行的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茅某于2007年6月17日和7月7日在深圳、苏州的ATM机上分别提取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茅某马上向兴业银行反应其从未在ATM机上提取过现金,这两笔消费不是其所为。兴业银行要求茅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茅某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兴业银行以茅某为被告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茅某履行还款义务,因为根据信用卡章程规定,任何持卡使用密码消费的行为均视为信用卡所有人的行为,信用卡所有人有还款义务。
原告提交证据清单如下:
1.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其中一条为:“一切凭密码完成的交易视作客户本人的交易。”
2.银行交易明细及电脑记录,记载了茅先生所持卡两次取现的具体信息。
被告提交证据清单如下:
1.客户否认交易说明书,记载茅先生在收到对账单后马上向兴业银行否认了该笔交易。
2.宁波市公安局报警受理并立案侦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