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方合作”机制这种组织形式的进一步演变,同理,也就取决于是否能够进一步获得上述所说明的各种收益和减少其成本。其中,这些演变最重要的一点本文认为,是提供“六方合作”机制内生猪产业各个阶段向一体化发展的可能性。当前,已有一些企业实行了部分一体化,如加入“六方合作”机制的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就是集饲料、仔猪供应和肉食品加工于一体的企业。当然,是否进入生猪养殖阶段,进而最后金融、保险和信用担保等也一体化,就要看政策环境和上述分析过的收益和成本的变化了。
六、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简短的结论。
1.“六方合作”机制是在一系列特殊因素促成下产生的,政府虽外生于“六方合作”系统,但作用是毋庸忽视的,包括推动制度创新的时间和方式选择。其中,2005年“人-猪链球菌感染”病疫和2006年百年不遇高温干旱灾害的发生及出口市场的受阻和政府的政策环境是这一制度得以创新的直接诱因。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任一项制度创新而言,选择适当的时机,是一个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它是新的制度安排能否实现的关键。
2.“六方合作”机制的各种安排在防范生猪产业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上是有效率的,能够减少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契约风险对生猪产业发展的影响,从而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六方合作”运行机制表明,农业产业化中风险的防范,应当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需要农产业整个链条上各阶段主体共同参与的,而不仅仅是某一方的事。同时,对农业风险的防范,应当与其他的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统筹考虑,做到多层次、多方位的风险防范。政府要实行政策支持,要更多地考虑减少农户直接面临的风险。
3.“六方合作”这一新的制度安排能够从制度创新中获得市场扩大、交易费用的节约、规模收益及“外在性”的内部化等多方面的收益。当然,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成本,包括以合作各方之间的协调成本为代表的内部成本,也包括以政府对其的各项支持政策为代表的外部成本,但是,考虑到当前的各种环境,这些成本与受益相比是很微小的。这预示着,“六方合作”的发展是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进一步发展壮大,促进该市生猪产业发展,从而加快该市“三农”问题解决的较大可能性。
4.“六方合作”机制的形成和运行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关于政府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或与市场的分工方面。由于“六方合作”机制的主要收益来源不是政府的补助,而是来自市场与自身效率的提高,同时,整个“六方合作”机制的形成和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因此,我们看到,农业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支持的,但是政府的作用方式主要应是间接性的,应以市场这个工具来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而不是相反。
农业企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替代战略——农业企业化创新研究之一
梁贤 林涛
摘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错位,政府行为越位、服务缺位,必须进行再创新。文章分析了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企业化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农业产业化强调的是产业的联系,主要通过外生性农业企业,由外向内引导农业发展,可能向农业返还二、三产业的利润,也可能争夺农业内部的利润,是产品农业企业化的继续,是农业企业化的结果,是农业企业化的一部分。农业企业化强调的是企业经营这种形式,主要通过发展内生性农业企业提高“三农”自身的发展能力,由内向外引导农业发展,向二、三产业要利润。农业企业化在发展产品农业企业化的同时,通过发展区域农业企业化特别是整乡整村推进乡村农业企业化,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和农民的员工化,农业产业化只是农业企业化发展的“三化”之一,农业企业化是我国农村的第三步改革,是农业产业化的替代战略。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农业产业化;替代战略;内生性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兴起得非常迅速,然而,成效却并不如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大。[1]这主要是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出现了主体错位、行为越位和服务缺位并存的现象。农业企业化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继农业产业化战略之后的第三步改革[2],推进农业企业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错位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是谁?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但现在农业产业化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是谁?不是农户,不是农业企业,而是基层政府!”[1]在具体实践中,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名义上是农民,实际上是企业甚至是基层政府。产业化经营主体的错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行为越位
“农业产业化对农业企业来说,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拉郎配’,企业是否需要实施一体化战略、是否需要那么多的农户、是否获利等,这些都不是企业自己所能决定的,再加上农业企业在资金、土地流转、产品订单等问题上有求于基层政府,所以,农业产业化对农业企业也算是有一些利益的,自然也倾向于农业产业化了……农户在政府产业化的指导下有时甚至是强制之下进行生产,农业企业是在政府的牵头之下有时甚至是直接进行组合。”[1]正是由于基层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意无意地把农业企业作为产业化的经营主体,就有可能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政府行为的越位,也为极少数的农业企业和政府官员提供了官商勾结的土壤。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服务缺位
“农业产业化对基层政府来说,和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抓农业生产的思路是一致的,抓数量,抓政绩,万亩蔬菜基地,万亩花卉基地等,只不过是把过去的‘以粮为纲’换成了‘以× ×为纲’,即以一种农产品代替了粮食而已。所以形式上轰轰烈烈,总结起来也是长篇大论,但唯独忽视了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忽视了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1]把农业企业作为产业化的经营主体,既造成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过分干预,也造成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咨询、条件支持等服务的不到位,更是把应该重点扶持的广大农户放在了较次要的支持地位,造成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农业经营没有质的提高,造成对农户服务的不到位。
由于上述原因,农业产业化经营并没有达到原来的预期效果。因此,必须进一步进行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
二、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联系
(一)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农业企业,是农业企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企业+农户、合作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主导产业+农户等。由于2007年7月1日开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村供销社)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企业一样,具有法人资格地位,暂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不具有法人资格地位,但其服务和经营内容相似,是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专业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运作模式,其核心是企业化经营,非企业运作的专业市场也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的是准企业运作模式;按法定程序登记的农业协会、农业中介组织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地位的团体,暂不登记的农业协会、农业中介组织尽管不具有法人资格地位,但其服务和经营内容相似,是准农业协会或准农业中介组织,部分农业协会、农业中介组织还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农户”为产业化的基本组织形式,农业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环节和关键步骤,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进行农业企业化经营。
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成果之一。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企业处于核心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任何产业的发展本质上讲都是一个企业化的过程。[4]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增强农业产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径。企业化管理是指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借鉴工业企业的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全系统的营运和成本、效益实行企业式管理。对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法人身份出现,把农户当作一个小“车间”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农业服务组织一开始就是以企业化经营的面貌出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龙头企业)+基地(或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方式联结起来,形成一体化经营组织,通过合同契约、参股分工、全面经济核算等制度,使多元参与主体在各个环节互惠互利,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之一。
(二)在发展行业农业企业化方面,二者有相同的内涵
农业企业化在对某一个产品进行企业化经营时,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二者都是通过建立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或参照企业经营的形式,把农产品种植与销售、加工等相互脱离的环节联系起来,从而达到提高各经营主体经济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之目的。当某个行业内的产品都基本上进行企业化经营时,就是行业农业企业化经营,行业农业企业化经营即为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行业农业企业化的特点就是农业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作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原料,种植业成为加工业的第一车间。
例如广西的蔗糖业,97%左右的甘蔗种植用于制糖,只有3%左右的甘蔗种植直接用于消费(果蔗),甘蔗种植已成为蔗糖行业的第一生产车间,糖厂则负责产品的加工,另有庞大的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合作组织为蔗糖业提供服务,是典型的“企业+组织+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他如烟草、桑蚕、蔬菜、水果、种子、农资等行业,也可以结合行业特点进行整个行业的企业化经营。
(三)农业企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
根据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的不同特征,可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由低到高分成商品化、市场化和企业化三个阶段。农业产业化是从农产品的商品化开始的,统一开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建立,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商品化阶段的成熟标志。但商品化阶段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因为在这一阶段市场对农业生产资源的配置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我国各地纷纷开始进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由此农业产业化进入了市场化阶段。各种生产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是农业市场化低级阶段的显着特征。如今在我国一部分地区,已形成以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带动为主的产业化发展类型,这表明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在一部分地区已进入市场化阶段。农产品商业流通企业的普遍建立,是农业市场化高级阶段的标志,这一阶段还要持续较长时期。农业企业化是把农业看做是一种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进一步组织起来,优化资源组合,全面提高农业生产力的过程。企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是农业生产内部分工发展的产物。在农业企业化的低级阶段,社会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在农业企业化的高级阶段,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逐渐形成垄断性的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企业化的充分发展,将直接导致农业产业化。即商品化、市场化阶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而到了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其典型特征才是农业企业化。
(四)各项农业产业化政策其实都是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后,从国家到各个地方政府、甚至是涉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紧紧地抓住了农业企业经营这个核心环节和关键步骤,如“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业企业,扶持农业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最近几年,我国又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上议事日程,在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还从2007年7月1日起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目前我国出台的所有农业产业化政策,其实都是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这就从政策和措施层面证明了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就是农业企业化经营。
三、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区别
(一)农业企业化概念更明确,更有利于实施
胡鞍钢教授、牛若峰研究员分别给企业化、产业化下过较权威的概念。我们认为,农业企业化是指使各个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或逐步按照企业特点与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的过程。
关于农业产业化,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提“农业产业化”不仅同义反复,而且不科学。即便是农业产业化,也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可称为“窄派”。这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与国外的农工商一体化概念是等同的,主张采用“农业产业一体化”的提法。第二种可以称之为“宽派”,基本上还停留在对农业产业化实践经验的总结上,不少地方是作为整体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种新思路,存在一种试图把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新经验都囊括在“农业产业化”这一个概念中的倾向。[7]由于农业产业化概念的不明确,难免使得这一概念的内容过于烦杂,不利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