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许多经营者认为,产品只要能销售,有没有地理标志无所谓,不少农民认为这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当地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来约定俗成的习惯名称,是当地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对付费使用地理标志存在抵触情绪。其二,对于很多已经取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生产厂家而言,将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注册视为大功告成,而不愿意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为地理标志的维护付出精力和成本。长此以往,这些地理标志农产品面临信誉降低的风险,势必被市场所淘汰,积累了成百上千年历史文化底蕴的地理标志也就成了明日黄花。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反映了农业经营者保守、短视等不足,是落后农业生产观念的延续。现代农业追求可持续性经营,规模经济和长效投资,经营者需要具备战略眼光。因此,转变经营者意识也是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具体途径
结合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中已出现的诸多问题以及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趋势,为有效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笔者认为相关工作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模式
我国有些学者主张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有些学者赞成商标法保护模式,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表明农产品的产地与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性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这使得地理标志能够形成商誉,因此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而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地理标志是不能体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属性的。根据《TRIPS》的规定,如果原产地国没有或终止保护或被废弃,国际上的保护也将被排除,而专门法保护模式的设置和运作非一朝一夕之功。在我国,目前急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现实情况下显然也不宜仅依靠专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我国目前已在事实上采取了商标法和专门法结合保护的立法体例,但还应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规划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和保护工作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和保护工作编制规划的目的是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确定实施步骤、落实责任分工。国家可指导地方着眼于区域特色经济,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升到重要位置,指导地方有步骤地开发地理标志农产品,并出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发展意见,提供土地、资金、税收和引进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定发展改革、财政、经济、科技等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及政府采购、重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等。
(三)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交易平台
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目的是实现农产品的价值,而价值的最终实现需要由完善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流通机制加以保障。地理标志农产品交易平台的构建是健全其流通机制的重要方法和内容。交易平台可由国家或地方的地理标志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特定地理标志行业协会主办。交易平台可以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广告宣传、商贸活动等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组织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还可以邀请国外企业参加,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促进其品牌化。
(四)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查询和服务体系建设
为便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查询和提供咨询服务,应加快建立相关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可以将已经登记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汇总并于网上公布,设立专门机构向地理标志经营者提供地理标志法律法规、申请方法、管理模式等内容的咨询,向消费者提供地理标志农产品鉴别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维权途径等知识的介绍。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检疫监督部门各自建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库的信息共享工作。
(五)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工作,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体系
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活动的开端。制定标准应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包括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包装、储运、标签等相关标准。横向标准体系的建立要求农产品的选种、栽培到采摘、产品等级筛选、包装等一系列生产过程都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总之,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能够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在原产地域的产业化,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对地理标志产品历史、文化内涵的发掘,也为多样化开发和拓展农业综合功能创造契机。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作为现代农业发展总体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对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将产生重要作用。
韩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潘伟光 郑靖吉
摘要: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的市场体系,其不断完善的农产品市场法规、农产品市场的规模化、信息化建设以及交易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韩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启示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历了从传统农业经济向新兴工业化经济的快速变迁。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供需结构以及市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也相应发生变革。本文通过对韩国80年代至今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特征进行分析探讨,为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一、韩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一)以公营批发市场体系为主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公营、民营以及一般法定批发市场。公营批发市场是指由地方政府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公共投资所建立的市场;一般法定批发市场是指由地方政府通过民间投资所建立的市场;民营批发市场是指由民间等通过获得市长或道知事(省长)的许可所建立的市场;80年代以来,韩国推行了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全国主要大都市建立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体系。1985年汉城可乐洞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立,这是第一家由政府出资建设公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一般法定批发市场等其他类批发市场为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1.韩国全国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数量
根据韩国农林部所属的农林水产公社统计,截至2004年7月的统计,韩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51个,其中32个是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16个是一般法定批发市场,还有3个民营批发市场。
32个公营批发市场中,最大的可乐洞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占地面积5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最小的是光州的草府(音译)批发市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32家公营批发市场中平均占地面积96912平方米,平均建筑面积44687平方米。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10家;从各个批发市场建立的时间看,1985-1990年建造的有4家,1991-1995年建造的有8家,1996-2000年建造的有10家,2001-2004年建造的有8家。
这32个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道级(省级)行政区域。韩国行政区域中,共设有1个特别市——首尔、6个广域市(釜山、大邱、仁川、光州、大田、蔚山)及9个道(京畿道、江原道、忠清北道、忠清南道、全罗北道、全罗南道、庆尚北道、庆尚南道、济州道)。
因此,这32个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体系。
2.交易数量
不仅交易市场,而且交易数量也是以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其中2001-2003年间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成交数量占全国农产品成交量的93%,占总成交金额的86%;一般法定批发市场2001-2003年占全国农产品成交量的6.6%,成交金额占13.5%,民营批发市场目前占的份额还很小。
3.各类农产品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交易比例
2003年各类农产品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交易数量、比例状况如下。果蔬类: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占98.7%和98.8%;一般法定批发市场成交金额占0.8%,民营批发市场的果蔬类只占0.4%;水产类: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占67.8%和60%;一般法定批发市场成交量占32.2%,成交金额占40%;畜产品: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占38.4%和56.1%;粮食类:一般法定批发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占100%和100%。
目前韩国以公营为主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体系,不仅有助于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管理,而且对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调节农产品余缺,减少市场波动,同时为在市场中引进拍卖等交易制度以及农产品市场各种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主导作用。
(二)不断调整、完善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管理一直与相关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适应。自1951年以来,农产品市场相关法律进行了10多次修订,用以保障市场的有序和稳定运行。
1.1951年6月,韩国《中央批发市场法》颁布,后在1952年12月进一步修订。这是韩国早期的批发市场管理法律。该法律规定批发市场由商工部管理。该法维持一个城市建一个市场的原则,允许地方公共团体设立批发市场,禁止场外交易。
2.1973年2月,通过《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法》,此法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所属关系由商工部移交农林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由农林部来管理。同时使得农林部可以把农协和水协开设的共贩场与批发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具体由农林部农产品流通局、流通政策处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指导等管理。
3.1976年12月,通过了新的法律,全称为《农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全管理法》,韩国简称为《农安法》。1978年12月,进一步修订《农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全管理法》。该项修订考虑到随着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增加,新鲜食品和嗜好品需求急剧增加,而农产品价格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