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量设置
1.因变量的设置
理论上,安全蔬菜种植面积、安全蔬菜种植面积与常规蔬菜种植面积的比例是描述农户安全供给行为比较好的指标,但是由于我国农户的复杂性,既有散户又有参与中介组织的农户,既有经过安全认证的农户又存在自有生产的农户,因此上述指标操作性较差。结合我国农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在问卷中我们设计了农户的农药施用情况选项,其分类为:高毒、高残留禁止用于蔬菜生产的农药18种、低残留蔬菜常用的化学农药12种、微生物源农药12种、植物源农药10种。只要农户选择了国家明令禁止用于蔬菜的农药,或高毒、高残留的化学农药,我们就认为农户供给的蔬菜是不安全的。
2.解释变量的设置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服务变量参考了周洁红(2005)和杨万江(2006)的问卷设置。态度变量的设置主要参照了R.H.M.Bergevoet.et al.、Budry Bayard 和Curtis Jolly(2006)、Willock(1998)、E.J.Austin et al.(1998)的研究。
四、研究结果
本研究使用SPSS12.0统计软件作为分析工具,对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和Logistic回归。
(一)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在276个样本农户中,样本农户种菜的年限都比较长,平均种植年限为11.05年,最长的达40年。以蔬菜种植为主要职业的占87%,户主年龄介于30-50岁的占60.3%,户主文化程度分布在小学和初中(89.5%)。2006年农户的蔬菜种植收入平均每亩10886元,因品种和价格不同存有大的差异。
蔬菜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本次调研既有蔬菜生产基地的农户,也有自己生产的散户;既有随机市场交易的农户,也有签订了购销合同的农户。根据我们检验不同生产方式是否具有显着性影响的研究目的,我们把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和与企业签订了供销合同的农户归为一类,把散户归为一类。样本中散户所占比例为31.2%。蔬菜销往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的占38.2%,贩销商收购的占57.8%,合作社收购的占1.2%,加工企业和超市的3%。
当地政府服务情况。当问到当地有无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时,36.2%的农户回答从来没有过,63.8%的农户接受过一次或数次培训学习。当问到能否获得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时,9.1%的农户认为不能获得,55.1%的农户认为基本能获得,35.8%的农户认为完全能获得。当问到能否得到质量安全方面的指导时,18.8%的农户认为不能得到指导,21.8%的人认为基本能得到指导,59.4%的人认为完全能得到指导。
政府规制情况。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占被调查样本的46.3%,认为法律法规对自己生产有影响的占52.1%。农户认为市场检测机制对自己有影响的占17.8%,基本无影响的占52.8%,完全无影响的占29.4%。
户主年龄越大,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越低,且在5%的水平上显着,符合我们提出的理论假设1。出乎意料的是,研究发现户主的受教育年限没有达到显着水平,在模型运行过程中笔者尝试把受教育年限进行分段处理,分为文盲、小学、中学及中学以上,模型参数依然不显着,说明农户安全生产行为与农户所受基础教育年限的长短关系并不大。笔者给出的解释是,受教育年限少的农户虽然看不懂或不能完全看懂农药使用说明书,但是他们能够得到农药销售部的专业农艺师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所以受教育年限并不影响农户进行安全农产品生产。另外,回归中还显示了一个违背直觉的结果:家庭劳动力人数对安全生产影响也不显着,说明我们调研中观察到的现象可能是个别现象,不能通过统计检验。生产规模以零系数概率通过了检验说明,对于农户家庭而言,生产规模越大,蔬菜收入占农户家庭农业收入的比例越高,农户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越多,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越倾向于生产安全农产品。生产模式对农户行为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检验,笔者的解释为,生产模式不同,农户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承担的风险不同。散户的随机交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追溯成本高昂,因此散户更可能有机会主义行为,而基地农户、合同农户或企业农户由于信誉机制和追溯成本较低更倾向于提供安全农产品。政府服务对农户安全生产影响非常显着,符合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在寿光地区,寿光市政府每年用三个月时间到各个村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寿光的农户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较其他地区明显减少。政府规制对农户生产行为没有明显影响,一方面可能是目前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成本较高,不能对农户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市场的检验检疫制度不完善,检验的技术水平较低,不能对农户行为形成现实的压力。农户对安全蔬菜的态度在10%的显着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说明农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其态度的影响,农户态度越积极越倾向于生产安全蔬菜。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以蔬菜种植农户为例,用Logistic 模型检验了我国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影响因素。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在影响农户决策的众多因素中,农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模式、政府服务和农户态度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同时,农户年龄对安全农产品生产也有一定影响。根据以上结论,笔者认为:
第一,扩大农户生产规模,改进农产品的生产模式。发挥规模优势,提倡蔬菜种植的规模经营;发展蔬菜生产基地或专业化生产区域,提高蔬菜生产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鼓励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发展,倡导合同生产模式,降低追溯成本,从而抑制不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机会主义行为。
第二,加强政府服务。强化政府对农户的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指导,针对诸如合理施肥、安全用药等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对农民进行专门的宣传和技术培训。在比较复杂的安全生产技术采用的初始阶段,利用地方的农技推广机构给予农户直接的技术支持。这些措施有助于农户获取丰富的安全农产品信息,提高农户的技术素质、掌握更多安全生产技术,从而增强安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三,加强政府规制力度,强化农户安全供给态度。大力宣传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检验检疫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政府的规制行为逐步培养和强化农户的安全供给意识和安全供给行为。
论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与发展现代农业
张文兵 张国华
与专利和商标相比,地理标志是一项涉农知识产权。我国有着几千年农业文明史,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文化背景孕育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进入21世纪,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这一阶段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阶段,而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可以解决发展现代农业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对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作用
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有利于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
目前,我国农业装备十分落后,对自然环境控制能力很低。因此,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但现代农业机械都有一定的功能与产能要求,否则就会影响效率,而我国农村仍然是小生产,阻碍了农业装备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求规模化、现代化和标准化,需要建立现代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多渠道的现代融资体系和更加完善的质量检查评价系统。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的实施能够改善现代物质条件,实现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目标。
(二)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有利于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我国对农业的科技投入正逐年增长,推广体制和政策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任务还很艰巨,其原因是农业的科技创新需要具有地域性和针对性的技术。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拉坦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拉坦曾认为:发展中国家农业的进步可以依靠发达国家农业技术的扩散,通过耕作制度、作物品种、畜禽品种改良等知识的有效传播和农业投资减小差距。但是,与农业扩散计划有关的社区发展援助项目的执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于是,拉坦和日本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共同提出的“诱导创新理论”,将农业现代化的关注重点放到农村社区内部,认为社区内生性的农业技术创新对农业生产发挥着巨大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某个地域内特定品种,自身要求具有显着的质量特点,对这种农产品进行技术投入,提高其品质与产量,其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促进该地域内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可以促进现代农业经营形式的形成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创新体制和提供坚强组织保障。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建立和完善。而传统农业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一种小生产。由于地理标志农产品通常在特定区域内才能生产,所以更能体现产业规模和集聚效应。在实践中,市场中自发形成的“龙头企业+农户”等组织模式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已经产生重要作用,该模式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其优势表现为: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前提下,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因此,可通过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运用“地理标志+龙头企业+专营店”的方式或者“地理标志+龙头企业+生产基地+专营店”等方式将落后的农业生产产业化、规模化。
(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可以形成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氛围
所谓现代发展理念,对当下的农业与农村及农民而言,主要是围绕市场、法制以及农业功能新认识等几个方面。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农民越来越需要同外部市场发生交易,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适应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日趋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参与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质优誉度高,争夺农产品国际市场时,打“地理标志”牌是个很好的战略选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发展现代农业应立法先行,我国的《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都提供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途径,前者是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后者是通过申请专门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再者,地理标志是产品自然属性和人文属性的有机结合,就其人文属性而言,地理标志的形成过程蕴涵了丰富的人文精神,保护地理标志还可起到发展文化、旅游等其他涉农产业的重要作用,而这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协调发展的和谐农村建设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契合点。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无论在哪个层面上都缺乏相应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政府对相关农业的支持和投入力度较弱,各部门工作缺乏协调。由此带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的问题也不少,如战略缺失、中介组织不完善、产业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问题亟须得到解决。
首先,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冲突。我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由于缺乏协调,政府部门各自为政,职能冲突经常出现。然而,工商和质检两部门各自专门监管都存在缺陷。2003年工商总局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生产的监督、检测和管理全部交给注册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导致商标保护工作在生产管理和产品检测上存在很大缺陷。
其次,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工作滞后。地理标志农产品具有鲜明的质量特色和声誉,而这需要通过标准化活动加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虽然规定了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提交拟申请产品的技术标准,也专章规定了标准的制订。但是从实践中看,许多农产品尚未制定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准,因此无法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而某些已制定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不能体现产品发展的需要,忽略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接轨。现代农业讲求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落后的标准化制度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