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性缺陷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竞争,市场功能的体现、价格信息的传递等都与市场竞争相伴。我国农产品市场在其发育、发展过程中,基本是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农产品市场被人为地条块分割,严重阻碍了农产品合理流通,破坏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
(二)价格形成机制缺陷
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目前仍存在较严重缺陷,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和决定机制尚未完成。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三种:国家垄断收购,农户自产自销以及小商贩贩运。
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并反映农产品真实价值,我国广大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经营规模小;农户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弱,产业化程度低,广大农户对农产品价格影响力较弱;市场价格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国性、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现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少,虽具有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数量少且分布不均衡,对整个农产品市场价格影响有限。
(三)农产品市场体系结构缺陷
我国传统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仍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主体,具有价格形成机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少,区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主产区,市场功能单一。农产品连锁超市刚刚兴起,超市流通的农产品数量十分有限,不能满足流通的需要。农产品流通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结构不合理。
四、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农产品市场体系包括多功能、多层次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消费市场,各类市场相互联系、相互结合,共同构成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以农产品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使其在农产品价格形成和农产品市场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积极推进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和农产品连锁经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日本、欧美等国家经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基本上实现了经营规模化、功能综合化、资本股份化、市场开设和经营管理分离化。
(二)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
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户能顺利进入农产品市场,将有利于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通过中介组织将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促进农产品市场主体发育。
(三)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
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弥补和消除农产品市场缺陷至关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并非要政府参与农产品垄断经营,而是有效地抑制和消除农产品市场垄断,解决农产品市场的外部性问题,充分提供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公共物品,及时提供农产品市场的信息服务。
值得我们参考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的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如日本,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在美国和法国,农产品流通行政管理职能也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实证明,这种管理体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元化的运行原理,也符合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经营的规律,可减少政出多门,充分发挥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与服务职责,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市场信息体系
在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早在19世纪后期,美国政府和农业领域的决策者就已认识到,通过收集和发布准确、无偏见的农产品市场信息,可纠正农产品特别是易腐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依据《1946年农产品运销法案》,美国政府制定了市场新闻计划,确定美国农业部农产品销售局(Agricultural Marketing Service, 简称AMS)为市场新闻项目执法机构,负责收集和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并且政府以项目形式从年度财政预算中拨款,用于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
(五)鼓励交易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积极推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发展连锁经营不仅可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而且对我国农产品生产逐步走向规范化、现代化也具有积极的影响。从实践看,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农产品连锁经营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经营范围。
发展农产品的拍卖交易和订单交易等新兴的交易形式。拍卖交易有利于减少传统现货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也可降低鲜活易腐农产品的损失。规范订单农业发展,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作为一种即期成交、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十分有利于农民了解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的未来走势。农民据此调整生产结构,可以有效地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同时,期货交易可避免农产品集中上市带来的季节性价格下降,提高农户在现货市场交易中的地位。
(六)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也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流通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准入制度要从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主体准入。要对现有的农产品商户进入市场的资格进行限定,建立准入体系。对参与农产品流通的资格“门槛”设定较低,甚至根本没有限制,必然导致参与流通的主体多、规模小,难以产生规模较大和有实力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二是客体准入。对入市交易的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检验,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鼓励农贸市场产品创品牌。三是监管主体准入。可以采取各级政府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分工协调的办法,国家主要监管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国家级的中心批发市场,省级主要监管区域性批发市场,省级以下主要监管地方批发市场和大量的集贸市场。
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因素分析——来自福建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数据
庄佩芬 刘伟平
摘要: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农产品TBT的影响因素,探究TBT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运行机制,为政府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和科学的依据,为中国农产品应对TBT提供思路与方向。由于因变量为多分类有序属性变量,本文用Ordinal Logistic对农产品TBT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企业出口额、企业性质、出口渠道与贸易方式对农产品TBT的影响不显着,产品种类与出口目的地对农产品TBT的影响显着,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也是受TBT影响比较大的产品,农产品在美国、日本、韩国市场受TBT的影响比较严重。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在克服农产品TBT方面,政府扶持优势农产品及与针对不同的贸易伙伴进行国际协调政策有其合理性,但对出口龙头企业的扶持可能缺乏实证依据。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出口企业
一、引言
中国加入WTO 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制约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贸易壁垒。中国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TBT的影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受到发达国家TBT的限制,造成每年约90亿美元的损失。
已有研究主要是定性的分析,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影响因素、相关主体(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的应对措施等方面做出总体描述,实证分析不足,研究结果不够系统、精确。在影响因素方面,文献表明农产品受TBT影响的严重程度与产品种类、出口目的地、出口企业规模等因素相关。研究表明,由于TBT导致的产业调整造成印度、孟加拉国和泰国许多中小企业破产,但加强了受影响产业大型企业的市场地位,大型企业更有能力投资以应对TBT;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中国具有强竞争力农产品TBT的研究,显示出农产品受TBT影响的严重程度与竞争力的相关性;相比东道国的私营企业,有外资背景的厂商更能应对严格的TBT规定(沈忠泉和曹海涛,2002;钱鸿萍,2006;Athukorala and Jayasuriya,2003)。现有对中国主要贸易伙伴TBT体系的探讨及针对不同国别提出的应对措施也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为提高农产品的整体竞争力,中国政府采取“扶优扶强”政策,提倡农业产业化,对龙头企业、优势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并针对重点贸易伙伴进行国际协调。农业产业化最早由山东省提出,1996年被《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采纳,在农业产业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是那些起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对于政府的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实践中,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龙头企业扶持的容易形成不公平竞争,形成龙头企业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为此,一些沿海地区的政府与农民企业家,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政府提供宽松环境,对所有农业企业一视同仁。农业产业化形式可以多样化,有企业带农户形式、服务组织和合作组织带农户形式及农户之间的自我联合形式(如台湾的产销班),无论形式如何,关键是要形成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农业部发展计划司,2003)。
如果说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还有不同的意见,对扶持优势产品的政策则被各界人士所认可。农业部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中提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施扶优扶强的非均衡发展战略,重点培养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和生产力水平”。福建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省情况,共同组织编制了《福建省三条特色农业产业带、四大主导产业和九个重点特色农产品发展区域布局规划(2005-2010年)》,以提高福建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通过实证分析农产品TBT的影响因素,可以更好地探究TBT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运行机制,为政府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和科学的依据,为中国农产品应对TBT提供思路与方向。
二、研究假说和数据来源
根据已有研究和实践经验,本文的研究假说为:农产品出口TBT受企业出口规模、产品种类、企业性质、出口渠道、贸易方式、出口目的地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受TBT影响的严重程度与企业的出口规模相关;不同种类的农产品遭遇TBT的可能性不同;不同出口目的地的农产品受TBT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
为验证假说,本文对福建省除厦门市以外的8个地市(福州、莆田、宁德、泉州、漳州、三明、龙岩、南平)农产品出口企业展开问卷调查,共调查企业87家,回收的有效问卷为81份,抽样的具体情况及代表性。
本文以福建省农产品出口企业为实证研究的对象,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TBT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直接作用于农产品出口企业,而后通过产业连锁效应,影响农业生产、加工环节及农户。相对于农户,出口企业管理与财务制度完善,储备有相关的数据。本文所指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有从事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贸易公司。
第二,福建省农产品由于出口市场集中,是受TBT影响比较严重的地区,对福建省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TBT调查有其紧迫性。TBT对企业经营方式产生消极的影响:增加不确定性,降低通关速度,影响企业信心和产品质量;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及费用,加重购置自有检验设备的负担,部分企业将被迫退出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