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现代农业发展金融服务体系
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建立起优势互补、功能完善而又充满活力的真正为现代农业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应重新定位。让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回归,并进一步拓宽其支农领域,适当拓展其支农商业性贷款业务,以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企业技术改造、退耕还林和生态农业,加大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二是完善农村信用社功能。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授信额度,扩大小额信贷覆盖范围,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农户生产经营和乡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三是尽快扭转农业银行“离农”倾向。应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为农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引导其服务于现代农业生产,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特色农业基地等。四是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和农户生产经营需要,推出“公司+农户+科技”型信用贷款等信贷新品种。
(七)构建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分散、减少现代农业风险和损失
一是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县域应组建完善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筹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降低农业贷款风险。二是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建立由政府引导、农民参与、保险公司负责的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现代农业发展综合保障能力。三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
即国家对农业保险公司因承担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予以部分补贴,同时免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部税费。
(八)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倡导诚信观念,建立农户、农业企业信用档案,使借贷双方信息公平与对称,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农业企业借贷无门。二是政府要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切实解决价格评估部门不合理收费问题,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积极性。三是司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欠债不还、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四是各银行间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制定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
(九)建立健全现代农业资金投入的支持和保护体系
一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地方性办法和制度,巩固和完善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加大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投入的法律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建议制定保护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用法律手段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现代农业发展。三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每年专门组织对财政支农资金拨付和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现代农业发展。
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的投融资对策研究
张文棋 林少伟 黄新强
摘 要:拓宽投融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提高资金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村的资金需要,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本文从多维角度进行研究分析,着重从明确主体、构建体系、健全机制、强化管理、构筑信用和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的投融资对策。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村;投融资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实中存在的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差距大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理论界,严重影响现代农业建设和现代农村发展。因而,如何拓宽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投融资渠道,稳定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资金来源,提高现代农业和农村资金效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和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本文着重研究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的投融资对策,从明确主体、构建体系、健全机制、强化管理、构筑信用和完善政策法规谈些看法。
一、明确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主体,稳定现代农业资金来源
明确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主体及其地位、职责,理清和明晰其相互关系,规范各自行为、责任,辅以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必要的制度保证,是确保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前提和关键。一般地说,农户、政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乡村工业企业(含原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等)和外商企业都是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主体,在现代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体系中担当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农户和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是农业的直接投资者和受益者,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有一定能力担当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主体,增加对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由于农业自身所固有的生产特性决定了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风险大、资金周转慢、生产成本高、收益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且农业资金积累缓慢,发展基础薄弱,单靠自身积累根本无法满足需要。在当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户单家独户经营情况下,农户和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项目的短期性、小型小额、周转性资金需要,以及极少量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
政府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增加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特殊地位职能和责任决定了政府必然作为现代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主体,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增加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基础性、整体性、长期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起启动、示范和带动作用,并统筹各有关部门,优化农业和农村投融资环境,增强吸纳各方资金的吸引力,保证农业和农村资金的正常、顺注入。
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它具有筹资、投资、融资和调节等功能作用。它们作为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主体,增加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以及信贷、投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既是金融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发挥金融功能,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当然,由于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组织、社会资金集中者的特殊地位和以信用形式为主要经营手段,这就决定了它们对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主要是进行短期性、周转性、有偿性的资金支持等金融服务。
乡村工业企业(含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等)是土生土长的“草根工业”企业,特别是那些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乡村工业企业,为稳定原料来源、强化发展基础,就必须注重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促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业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形成,以及农副产品供应增加。另一方面,乡村工业企业也有能力增加对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这样,可以起到互促互动的双赢作用。
利用外资(含港台澳资)发展现代农业是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之一。外商企业可以作为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农业的主体。构建完善的现代农业投融资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农业投融资格局,不仅要广泛动员国内资金,而且通过各种优惠政策,综合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充分动员和利用境外资金,增加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资金供给。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与港澳台、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关系密切,且当前国际资本流动频繁、海外华人多,有可能动员更多资金用于我国经济建设,投入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同时,我们已有利用外资发展农业的基础和较好的经验,许多涉农外商企业已得到实惠,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利用境外资金投资有效益的农业经营性项目和部分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构建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体系,拓宽现代农业投融资渠道
农业和农村投融资体系,从资金供给角度分析,它是由资金供给主体所形成的一个系统,主要是由以下投融资结构所组成。
(一)财政投融资
财政投融资是政府支持农业的主要资金供应渠道,体现政府作为农业投融资主体的政府支农行为。财政以农业投融资形式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是政府履行职能、通过财政发挥投融资功能的一种体现,财政支持农业和发展必须占有一定比例。根据国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我国长期以来财政支农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财政支农支出一般应占财政总支出15%左右,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支出规模扩大而增长。切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银行投融资
银行资金是以信用为主要形式和手段筹集所形成的,以自愿、有偿的原则和贷款、投资等形式投放给企业、客户,满足地区、部门、行业、产业、企业和居民个人资金不足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投向农业和农村,满足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的资金需要。要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银行,提出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的投融资要求。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但也有承担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责任。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应将农业和农村发展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县以下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有25%~30%的贷款是用于农业和农村,体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保证农业和农村资金不外流。当然,对于其涉农贷款的低利损失,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补偿。
2.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政策为主要宗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金融机构。作为专门扶持农业发展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和农村发展负有不容置疑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对“三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宽业务范围,增强其职能,主动进入支农领域,着重支持农业基础性、长远性项目以及部分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种植结构,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建设,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对政策性低利贷款项目,必要时由政府财政提供贴息。
3.中小企业银行。借鉴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存款、放款、结算、信托投资等方面服务的区域性、股份化的专业银行,可以分别由省政府、国有商业银行、乡镇企业总公司等共同出资建立,建成省、县两级建制的地方中小企业银行,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投资、结算和咨询服务,办理中小企业的存款、放款、投资、汇兑、租赁和咨询等多样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在条件不够成熟的地(市),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地方商业银行或地市城市合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银行。区域性的中小企业银行具有三大独特优势:(1)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规模小,有较强的活力和自我约束能力。(2)管理层次少,信息传递快,监管成本低。(3)业务地域跨度小,同客户接触频繁,易于全面、及时掌握市场、客户方面的信息,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决策效率和服务的灵活性。
(三)农村合作信用投融资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主力军。尽管农村信用社已按其发展程度和要求分别改制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股份合作银行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但它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农村,服务对象是农村产业、企业和农民,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服务的宗旨不变,这是新时期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市场定位、主要服务对象和范围的要求。为此,要明确规定这些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资产)总额中必须要有70%~80%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它们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资金力量。
(四)民间融资
民间资金是农村社会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村是拓宽农业和农村投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1)要通过法律制定和政策规范,如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条例》等,科学合理界定民间金融范畴,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凡是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民间金融,应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逐步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如可以依法成立民营银行和农业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明确是“民办、民营、民管”的区域性、小规模经营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风险责任自负,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服务,资金投向主要是农业生产、流通和农民生活急需,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2)综合运用税收、补助、参股、贴息、担保等手段,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和新农村。(3)允许农村信用社以办理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等业务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动员民间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这样,也可以使民间金融从“地下”转为“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