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完善信息支持反馈系统。鉴于目前存在的信息源少、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慢、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够高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建立现代化的政策信息子系统。包括充实专门化的信息机构和专业化的信息队伍、提供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通讯设备相结合的现代化的信息工具、营造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网络化的信息传输渠道,为大幅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利用率提供物质保障和技术条件。
——决策中枢系统把信息反馈的职能交由执行系统和各级专门的信息系统共同承担。
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工作制度,明确各级信息系统及每个信息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规定严格的信息处理制度;另一方面决策中枢系统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和执行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执行系统提供的上报材料、数据报表、工作总结等反馈信息如实反映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效果。
——政策制定系统应成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政府领导决策活动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不仅让政策内部下级执行系统而且也应该让社会公众了解领导者的决策过程,以广开信息来源,及时广泛地收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此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并据此预测某项政策实施的可行性和政策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政策制定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地重视信息系统的作用,保证其地位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善于通过信息系统占有和利用及时、准确、适用的有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随时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以及实际达到的政策效果,以便随时对政策加以修正或完善。
——不断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政务信息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做到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不出差错,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搜集和上报信息既要有一定的广度,又要有一定的深度,注重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并注重反映地方和部门工作特色;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力戒做表面文章;增强预见性,注重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主题鲜明,文题相符,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适应领导工作要求和决策需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与政府决策的对接率和参与度。
——努力改进政务信息工作手段。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政务信息处理自动化设施建设放在行政首脑机关决策支持服务系统建设的优先地位,加快政务信息处理自动化建设步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传输信息,做到上下左右联络通,形成地方政府系统开放型的政务信息计算机通信网络。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和操作技能。加强计算机远程工作站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计算机通信网安全、有效运行。
11.建立重大决策不可行性论证制度。“不可行性论证”,即逆向思维论证。当政府的一项新政策、新规定,或者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出台前,在有关部门的可行性计划提出的同时,组织另外一批人员,进行该项目的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给政府提供双向而且集中群体智能的有价值的参考,以对不可预测的情况提前采取预案和防范措施。在今后市领导交办的直接涉及地方政府重大决策或方案制订的研究工作中,适时对其中的思路、对策试行反向论证。同时,不断总结取得的经验,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创造条件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工作机制。与此同时,创造条件培养一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包括充分利用目前已经崭露头角的一些民间中介组织的咨询评估作用。目前国内多数政府决策项目的论证,是由政府内部的研究机构来承担的,论证者跟决策者是上下级关系,难免出现迎合领导意志、顺应政府倾向的情况,影响了决策论证的科学性。要改变这种现状,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比如在美国,政府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论证工作。这些机构和决策者同决策项目本身也没有利益关系,可以较少受到领导意志和其它人为因素的干扰,提供更加客观公正、真正具有独立见解的可行性或不可行性论证。不管是可行性还是不可行性论证,要让其在政府决策中真正发挥作用,其关键还在于论证能否保持相对独立性,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报告、协商、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12.完善重大决策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议制定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重大决策报告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以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的事项范围。此外,建议市、县(区)行政首长每年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政府的主要工作,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知政、议政、督政。
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有:
(1)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
(4)同外国缔结友好城市;
(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6)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8)本年度预算依法进行的调整,由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13.完善决策民主协商制度。要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凡涉及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城市总体规划,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改革决策等,都要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一是将地方政府地方政协联席会议制度化。坚持每年举行一到两次,以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商讨解决有关问题为主,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会议的形式,丰富会议的内容;二是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协制定常委会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建议地方政府协助制定地方政协常委会的年度协商计划。
具体设想是:每年地方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地方政府办公厅和地方政协办公厅负责人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中央“协商于决策之前”的要求,地方政府提出本年度内需要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事关地方大局的重要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法规等),经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出“地方政协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由地方政协主席会议讨论后,组织地方政协常委会具体实施。三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上届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本届地方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部分调整,建议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吸收新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和协商的制度。
四是提高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安排政协领导或专委会负责人参加地方政府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不走形式,创造条件让各种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充分反映出来。对政协书面提出的协商意见,不仅要认真研究吸纳其中的政策建议,抓紧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且要书面回复采纳情况。五是可考虑将在党代会、党委全会之前召开党外协商会的做法由惯例变为制度,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对党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同时错开人代会和政协会召开时间,先召开政协会就政府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政治协商,随后再召开人代会进行审议。
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将认真听取政协组织的意见、批评、建议,支持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独立的调查论证14.完善决策评估制度。由于投资环境、主要任务、目标及战略的变化、人们认识的深化及投资偏差和负效用的产生,在重大项目投资过程中或完工后,需要根据信息反馈对原投资决策方案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正。因此,投资后评估制度就成为决策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一个必要延伸和补充。
根据一定的标准,对重大项目投资效果进行科学和客观的评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修正投资决策。决策评估主要通过第三者进行。建议重大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实施、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报告。建议创造条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及修正。
重大决策实施后,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独立的专家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决策效果进行调研、视察、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做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决策评估主要应当通过第三者进行。自上而下的政策指令信息与由下及上的政策效果信息不能走完全相同的渠道,这是政治实践中的一条公理。
否则,政策效果信息难免被扭曲。决策者自身有其利益偏好,他自己制定的政策完全由他自己来评估,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15.建立完善决策跟踪制度。决策作出之后和实施之中,应有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和完善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对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跟踪,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及决策依据和前提的改变,也使决策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决策机关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和充实决策跟踪、反馈的机构和人员,要从现行有关规定和方便工作出发;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行政决策(如行政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等)的跟踪与反馈,宜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办公厅、办公室进行。地方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决策评价机构,定期对本级政府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政府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与反馈。决策跟踪可采用民意测验、抽样调查等方法,全面、准确地收集处理信息,将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使其尽快了解掌握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和需要完善的信息。
16.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政府决策者,以提高政府决策的责任意识和效率,约束政府决策者慎重决策。建立决策责任制,就要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等等。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分为: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集体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员的责任,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作者系浙江杭州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