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决策公开,是指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机会了解或有权查阅。所谓决策事项公开,是指凡是需要行政机关作出选择或者决定的事务,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所谓决策依据公开,是指行政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的规定都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所谓决策结果要公开,是指行政决策行为的最终选择和决定要公开。——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决策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重大决策公示制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专题公示两种方式,地方各级党政组织通过政务公开栏、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党的代表大会等渠道,把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结果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快市、县(区)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建设,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开为基本、保密为例外”的原则,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级政府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7.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鉴于一些地方的重大决策经过专家咨询后不断出现失误的情况,有必要对专家咨询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新和充实地方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构成。
成立地方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管理要本着“相对稳定、关注地方、多给任务、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鉴于我市原专家咨询委员会已出现专业和年龄结构上的严重缺陷,应根据地方城市定位和发展的需要,更新和充实地方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构成,组成由城建、城管、商贸、旅游、信息、科技、环保、法律以及人文类等省内外专家构成的综合性专家咨询队伍。专家工作委员会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专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和了解,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以网络或书面形式进行决策咨询、组织专题调研并综合专家意见、建立地方领导与专家之间日常通.的联系沟通渠道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支对地方发展有咨询热情、有深入了解、有跟踪研究、有真知灼见的专家队伍。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地方政府授予荣誉证书。
咨询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由专家工作委员会报请地方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明确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主要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和长远规划,地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地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地方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区域性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其它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等。——强化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工作的意识和程序。
坚持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程序规定相衔接,特别是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带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决策咨询工作,要做到不组织专家调查研究不开展决策咨询,不经过咨询论证不进行决策咨询,没有两个以上可行性方案不组织决策咨询,不符合规定咨询程序不予以决策咨询。坚持专家咨询科学性和效率性相统一,在追求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提高决策咨询的效率。——细化专家咨询工作的一般程序。对已立项的重大事项,在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方面,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
(1)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情况。对拟开展的重大决策咨询工作,要将相关材料提前送达有关专家,使专家充分熟悉和了解有关情况。
(2)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依托地方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前期调查研究。
(3)组织开展咨询或论证活动。对尚在谋划或完善中的重大决策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听取咨询意见或建议。对已拟订的重大决策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拟定咨询成果报告。对组织专家开展的咨询活动,相关部门要拟定研究、咨询或论证报告,提交政府决策机构参考。——营造激励专家知无不言、努力使不同意见进入决策层的机制。
为了提高专家咨询的质量,防止出现专家科学精神受阻甚至“集体无语”的现象,专家咨询规则要明确:咨询会议专家发言前,领导只介绍项目背景和已有条件等,不对咨询主题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为活跃会场气氛和打开与会者的思路,会议组织者可以有意识地经过准备,把对咨询主题的不同意见、政府的难处与顾虑等向专家学者介绍;重大城建城管决策必要时,可以有意安排“持不同意见者”在会上坦陈异见,以激活其他与会者的发言热情,直至组织专家进行“不可行论证”;重大城建城管决策一定要保证有多个方案提交讨论,充分比较利弊得失,以明确选优后的方案还存在的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作好应对准备。
8.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机制。重大决策的听取意见机制既是决策公开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证行政决策得到群众认同并普遍执行的前提。为此,凡是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听证制度。
建立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就是在重大项目决策制定之前或实施之后,就决策目的、决策方案或决策效果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决策听证有多种形式,专家听证和利益相关者听证是最基本的形式。
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详尽的听证规则;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严格规范听证程序,要从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证范围的明确性、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听证的准备、听证过程的严谨等方面下工夫;要对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归纳,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给予书面答复,阐明理由,充分发挥听证效能。减少确定听证事项、范围和适用程序的随意性。——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示制度。每年年初,或编制计划、规划之前,将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涉及城市整体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研究,研究的成果可以在媒体上刊登,有参考价值的直接吸收进政府决策。
——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信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市、县(区)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扩大社情民意征集范围,拓宽民意征集渠道,使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进行社情民意征集制度化。——建立并逐步实行票决制度,特别是在基层政府,要扩大公众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参与政府决策的范围。——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适当的制度建设,规范人民代表与民众、政府决策机关的联系以及人民代表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序和方式,使民众能真正通过人民代表间接参与政府决策。
9.完善扩大党内决策民主参与机制。扩大党员参与决策范围,提高党内民主决策水平,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除了注意发挥党外决策机构作用外,国外政党更多的是从扩大党员参与决策的范围,让更多的党员享有组织决策的权利。——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领导制度,也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现在党的代表大会只在换届时召开一次,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难以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行使代表权、发表意见、发挥监督作用。
同时,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了解和经常性的监督。改进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思路:
一是扩大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及时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两委”及其成员投信任票,如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对“两委”投不信任票,经上级党委批准,“两委”要提前换届;如“两委”成员的信任票得不到半数,则应主动辞职。
二是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要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以倾听基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检查、督促同级或下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党委全委会的议题,需要讨论的会议内容,要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健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发挥党的全委会的作用,落实重大问题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职责,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目前这种领导和监督作用普遍发挥不够,致使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健全党委全委会的工作制度,首先要改变一年或者半年召开一次全会的惯例。
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增加全委会的次数,定期举行,形成制度。全委会要注重提高会议质量,不能搞形式走过场,真正负起审查和监督常委工作的责任。其次,要加强全委会在决策中的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召开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对重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全委会要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未超过半数票的,不能任免。要建立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以便全委会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和推行党务公开制度,扩大党的基层民主。要使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就要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务公开,让党员有更多的知情权。
除了保密的之外,凡是与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可以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都要在党内公开,让党员了解内情。特别是用人问题要公开。要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