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悦明
1996年到2005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同时也是各种思潮交锋、社会矛盾突显、腐败滋生蔓延的非常时期。浙江省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腐败问题有易发性、先发性。十年期间,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反腐倡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就近“两个五年”查办案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如下:
一、近“两个五年”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996年至2005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82030件,平均每年立案8203件;处分党员干部79148人,其中地厅级90人,县处级1550人,挽回经济损失23.93亿元。案件最多的一年是2000年,为9121件,并以此为分水岭,形成了前后“两个五年”阶段性特点,“前五年”(1996-2000年),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发展趋势;“后5年”(2001-2005年),案件数量总体逐年下降,但案件总量还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浮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两个五年”案件的主要特点:
1.“前五年”案件数量上升,“后五年”案件数量下降。“前五年”,每年的案件数量一路上扬,且上升幅度呈逐年增大趋势,至2000年达到顶峰,立案数为9212件;2001年至2005年,案件数量逐年减少,下降幅度也逐步加大,至2005年立案数下降为7652件。
案件总数回到与1996年、1997年案件数量层面。如图:
2.“两个五年”经济类案件保持稳定,所占比例逐年小幅下降。
经济类案件是指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构成的违纪违法案件。十年来,我省查处经济类案件保持在3000件上下(如图二),占案件总量的30%左右,2000年达到顶峰3891件,占当年案件数量的42.7%。2001年开始缓慢回落,至2005年降到了2150件,占当年案件数的28.1%。
经济类案件在整个查案工作中举足轻重,直接影响案件总数的增减。经济类案件中,以贿赂、贪污类案件为多,1996年至2000年,贪污贿赂案件占当年经济类案件的52.6%,2001年至2005年,占33.8%,均居经济类案件四项之首。(图三)十年来,每年的经济类案件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如图四)。
1996年至2000年,每年的经济类案件均占当年案件总数的42%以上,最高的是1996年,占46.3%,最低的是2000年,占42.7%。
“前五年”降幅为3.6%。2001年至2005年,经济类案件比例继续逐年下降,从2001年的40.1%下降至2003年的36.2%,2005年降至28.1%,“后五年”中前3年降幅3.9%,后2年降幅分别为6.0%、2.1%。总体上没有出现大起大落情况。
3.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逐年增长。
我省从1995年查处原萧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莫妙荣受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开始,全面拉开查处经济案件的帷幕。1996年至2005年,全省共查处经济类案件32337件,案件的涉案金额不断走高,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逐年增长。“前五年”,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共1718件,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345件,1000万元至亿元的49件,亿元以上的3件。“后五年”,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共2222件,比前5年总量增长29.3%;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455件,增长31.9%;1000万元至亿元的63件,增长28.6%;亿元以上的5件,增长66.7%。其中2004年涉及金额亿元以上的案件就有3件。“前五年”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18亿元,“后五年”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75亿元,增长35.03%,平均每年以3.5%的速度增长。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逐年增加,所占比例不断攀升。
1996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1717件,占当年案件总数的23.3%;1997年,此类案件2092件,占28.1%;1998年2645件,占33.6%;1999年2995件,占35.9%;2000年3512件,占38.5%;2001年,此类案件比例跃居40%,至2004年、2005年突破50%大关,分别占当年案件总数的52.96%、55.5%。从1996年至2004年,此类案件增长155%,平均每年上升15.5%。各年度案件数量如图五所示。
5.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侵犯权利类案件比例低。按照违纪行为分类,1996年至2005年,十年期间,违反政治纪律类案件总共才193件,违反政治纪律类案件每年10件左右;占案件总数的0.24%;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案件总共1226件,始终在170件范围内呈波浪形规律上下起伏,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案件前6年,2年为一个波动周期,后4年,1年为一个波动周期(图六),所占比例约1.5%;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类总共2177件,年均约218件,占案件总数的2.66%左右。1996年至1999年,呈上扬的态势,占案件总数的2%以下;2000年至2005年,小幅上升,基本稳定在240件左右,如图七所示。上述三类案件所占比例均不超过3%。各类案件数量、比例分别为图表八所示。
6.涉案人员的级别、学历、年龄结构变化不大。从涉案人员级别看,乡科级以上的涉案人员数量分三个稳定阶段,逐阶段小幅下降,即1996年至1998年,呈小幅上升趋势,上升幅度仅0.6个百分点;1999年至2001年转小幅下降,下降幅度仅0.5个百分点;2002年至2005年,再下降1.0个百分点,总体变化不大(如图九示)。从涉案人员的学历看,1999年至2005年,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涉案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18.2%、20.7%、23%、20.8%、23%、24.8%、23.8%,虽呈一定比例上升,但总体学历结构没有大的变化。从涉案人员的年龄结构看,“前五年”,30岁以下的占10.6%,31~45岁的占47.2%,46~59岁的占36.8%,其它年龄段占5.4%;“后五年”,30岁以下受处分人员平均每年占处分人员的8.83%;31~45岁的平均每年占50.69%;46~59岁的平均每年占35.97%;60岁以上的平均每年占4.43%。各年龄阶段涉案人员基本保持不变,31~59岁依然是违纪行为高发年龄段,前后“两个五年”比例分别为84%、86.7%,并有上升的趋势。
二、十年案件特点原因分析
1.“前五年”案件数量增加、“后五年”案件数量减少的原因分析。1996年至2000年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主要原因:一是“前五年”处于腐败问题易发多发期。这五年,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初期,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够健全,配套措施缺失,由于法规体制不够完善,市场经济激励机制被功利化。加上行政审批制度与市场资源配置交叉运行,公共权力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一些单位、部门、小团体,甚至是少数领导干部,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利用职权和管理便利,有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和集体资产;有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侵害群众利益;有的以经济社会发展为由,盲目追求发展速度,急功近利追求政绩,乱决策、乱拍板。加上监督机制不健全,处于“上级监督下级、管得着的看不见,下级监督上级、看得见的管不着,同级互相监督、你好我好大家好”。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缺乏独立性,职能作用受到牵制。
政策不配套、制度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等,造成腐败迅速蔓延,案件数量上升。二是查处力度不断加大。1994年3月,中央纪委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有了保障,被揭露和查处的案件迅速上升。“后五年”案件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首先“前五年”查案工作震慑了腐败分子。1996年以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突出查办案件这个重点,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不少有影响的大要案浮出水面,腐败分子受到了严厉惩处,保持了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对那些企图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人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受到警示。其次源头治理发挥作用。2003年以来,我省积极探索和创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式和途径,率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特别是2005年来,全省各级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出台了一些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规定,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考核力度,规范了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廉洁自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各级开展了以廉政文化为主线的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意识增强,违纪违法问题减少。第三监督工作逐步加强。各级采取邀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及政风评议员参与监督工作,不断拓宽社会渠道,形成法律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监督网络,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约束,有效地预防了腐败问题发生,发案率下降。第四规范使用办案措施。1998年以来,对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单位对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理解上存在偏差,少数领导和办案人员对此产生了消极情绪,甚至以少办案、不办案来应付,一定程度上影响查案工作深入开展,造成案件数量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