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在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和战略部署,扎扎实实地组织协调全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开创了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预想的工作新局面,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同。当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审视面向党的十七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会清醒地看到,最重要的问题仍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反腐败斗争的大形势、大趋势,着眼于历史发展的大方向,着眼于反腐败斗争的一般规律和现时代的特殊规律,着眼于腐败问题的有效解决,做好反腐败的大事情,进而创造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全局的大优势。
(一)
为什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置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之下?
第一,时代特点使然。和平发展、和谐发展、合作发展、科学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流特点。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的科学发展观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事实上,这四年多反腐倡廉工作的成绩,都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取得的。我们要继续在胜利的道路上走下去,绝不可能离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第二,历史规律使然。当我们把目光从当代延伸到历史,就能够进一步看到,腐败、反腐败状况历来同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程度密不可分。腐败是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充分的必然产物。反对和防止腐败,说到底是个发展问题。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正确途径。
(二)
从社会意义上说,腐败的本质含义,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不是人类社会先天就有的,也不可能同人类社会相伴终身。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随着私有制的最终消灭,腐败也必将寿终正寝。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尽管在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人类反了几千年腐败,但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但我国和各个发展中国家有,而且那些被称为“最廉洁”的发达国家也有。私有制及其上层建筑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经济根源和政治根源。
文明社会发展的实践一再证明,对腐败不反不行。回顾一下中外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吧,腐败直接摧毁了多少貌似强大的政权和社会组织啊!我国历代王朝的垮台,几乎都以腐败为直接导因。
在当代社会,腐败的历史反动性是全方位的,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有清醒认识。
多次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从党和国家领导层的基本态度看,对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制订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它体现了正确的理论指导,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决定反腐败斗争成败的关键,也是判断反腐败形势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走势看,已经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轨道。政策和工作部署一以贯之,没有出现大的反复,反腐败斗争平稳、健康地向纵深发展。从反腐败工作对国家发展的全局影响和作用看,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重要保证。从反腐败斗争的直接成效看,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党风政风有所好转,不少滋生腐败的土壤正在逐步得到铲除,广大群众对于反腐败工作是比较满意的。
说反腐败斗争总的形势“比较好”,当然不是说腐败现象越来越少了,而是说整个反腐败斗争趋势正在逐步向好的方面转化。
现实情况是,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吏治腐败、司法腐败、商业贿赂、公款不当消费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比较严重。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严重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一尘不染、清正廉洁的也是少数,大多数都有或轻或重的不洁行为;作为党和国家栋梁的省部级高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职务犯罪呈发展态势;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现象突出;一些腐败案件涉及多人,团伙性特征明显;“笑贫不笑贪”的价值取向和“能腐就腐”的腐败心理在部分干部群众中蔓延。总而言之,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三)
讲反腐败,就必须先要搞清楚,执掌权力的人为什么要腐败、腐败的想法是怎样成为现实的,进步人类为什么一定要反腐败、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手段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既要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又要把普遍的现象规律化,不能仅仅停留在“发展不充分”
和“存在私有制”这个层面。发展不充分,说明资源有限,不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存在私有制,说明人人都可能存有“为己”的私心,有可能用各种手段去获得所需要的有限资源。由此延伸开来,我认为主要是两个规律决定着腐败和反腐败:
一个是“利益规律”,人总是按照一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去追求一定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人的“天性”。作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马克思主义不但不否认人对利益的追求,而且始终把它作为观察人与社会的重要出发点。其一,利益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基本的导向作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指出的,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因此,分析任何重大社会现象,包括腐败,都离不开对相关利益的分析。其二,利益具有多样性,必须对“利益”作出的科学划分。在私有制存在的社会里,人人都可能存有“为己”的私心,都要争取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包括自己在内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共产党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其中自然包括了自身利益。而党内一切腐败分子,不论是何种表现形态,本质上追求的都是同人民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党的利益对立的个人的、家庭的或小团体、小宗派的私利。
其三,人生观、价值观对利益的选择和追求具有根本性作用。同样是“人”,为什么有的能够抛却个人私利,义无反顾地为实现人民的利益而献身,而有的却为了一己的私利而肆无忌惮地损害公众利益?同样是为了“养家糊口”、“追求幸福”,为什么有的能够“取之有道”,在社会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己诚实的劳动和智慧去争取,而有的却违法违纪违背道德,滥用权力“发不义之财”?根本的分野,在于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只有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把为人民服务视为人生最有价值的事业,才能从根本上拒绝腐败。
另一个是“权力规律”,没有正确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任何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都会发生变异。社会的组织化,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依靠权力运行,是国家、政党等一切较大社会组织的存在方式。权力,既是对特定组织行为的指挥权,也是对特定组织掌控资源的分配权。任何组织的权力都必须得到该组织内全体成员的承认和尊重,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现代国家权力具有完整的公共性:第一,权力属于该国的人民大众,为“公器”,并不是特属于某一个人、家族或政党、团体;第二,权力作用的方向是“为公”,是为谋取公众利益服务的,不应该拿它来谋私;第三,权力的运行具有公众认可的规范性,任何人都不应该随意改变它的运行规则。但是,权力的公共性不能自发地表现出来,而必须通过众多“为公者”的努力。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着意谋私,如果公众对这样的掌权者缺乏有效的、正确的制约,那么权力的作用方向就会发生偏移,从“为公”变成“为私”,权力的运行规则也会改变,以运用公众权力谋取私利为本质特征的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
从上述两个规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第一,包括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都具有腐败的可能性。腐败的基本轨迹是:执掌权力的人在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引下,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谋取不正当的私利。第二,权力作用的“为公”
与“为私”不具有兼容性。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组织都不允许腐败现象的存在。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反腐败,通过反腐败来维护组织及多数人的利益。第三,广大人民追求共同利益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在人民面前,任何腐败都是纸老虎,都是可以战而胜之的。反腐败的基本途径是:紧紧依靠广大人民,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掌权者和非掌权者,使之正确对待利益、合法取得利益,能够自觉地正确行使权力和监督权力运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确保掌权者既不敢、也不能滥用权力。
(四)
目前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具有历史特殊性。它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既不是传统社会,也不是完全意义的现代社会,而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既不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也不是搞本来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是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既不是过去的人治社会,也不是发展完善的法治社会,而是没有摆脱人治的非完全性法治社会;既不是封闭的社会,也不是完全开放、透明的社会,而是“灰色基调”颇为浓厚的社会。现当代社会发展历史表明,社会转型期往往是腐败的多发期、高发期。当今世界腐败现象较严重的国家,都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承认这一原因,就要承认,当前我国“腐败高潮”具有历史特殊性。一旦度过社会转型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那么这种“腐败高潮”就必然会消退下去。因此,当前的腐败不是不可治的“政治之癌”,而是可治之症。一切明了中国社会基本走向的人,都应该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充满信心,并下定决心,在党的领导下,在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胜利的同时,争取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所谓“决定性胜利”,主要是指:其一,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制度、机制比较健全和完善,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其二,从上到下,人们普遍地树立起了反腐倡廉的观念和自觉性,腐败的思想和行为没有市场;其三,在客观效果上,腐败现象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不再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五)
根据腐败和反腐败的一般规律和现阶段的历史特殊性,根据我们党执政以来反腐败以及世界各国反腐败的经验教训,要有效把握反腐败斗争的大趋势,使之进一步向大优势转变,就必须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脚踏实地地抓好以下两个层次的十件大事:
在宏观层次方面,第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进发展。既然发展不充分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那么理所当然,反腐败的基础就是发展。任何企图脱离发展“反腐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幼稚的、错误的。必须明白,发展是解决当前中国一切重大社会矛盾和问题包括党风廉政问题的基础。没有发展,社会矛盾和问题只能越来越突出,腐败现象也只能越来越严重。这里所讲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核心问题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经济、文化、政治的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又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来看,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是“主线”,反腐倡廉工作的目的是为实现发展目标服务,只能处在“副线”的位置上。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价值,就在于为推进发展提供政治保障,纠正和防止那些偏离正确发展轨道的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科学发展服务,这是需要时刻把握好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