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现阶段腐败易发多发的现象,直接来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旧的体制打破了,新的体制又不完善,就容易产生腐败。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必须加快改革步伐,早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也就是说,容易改的已经改了,剩下的都是难改的;以前改的不对的,到了付出代价的时候了。越是面临困难,越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因为我们没有退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然要在三个方面取得进展。一是继续完善市场机制。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要继续打破垄断,能够在市场中解决的问题都要交给市场。二是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要对现有数量不多但影响很大的国有企业继续进行改制、整顿,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升各种非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三是规范党和政府行为。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主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委和政府不再涉足微观经济,而是依法领导经济活动,就能够极大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以“少数人说了算”为基本特征的封建专制制度是产生腐败的制度性根源。
实践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铲除“绝对的权力”,根本途径是建立民主政治,实现全体人民依法共同管理国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有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性胜利。
虽然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民主逐渐多了起来,但是,与我们党所确立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宏伟目标相比,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相比,民主还是太少。我们深知,民主是一个过程。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不可能用几十年时间就完成民主建设的任务。问题在于,我们要积极地“创造民主的条件”,不失时机地把民主推向新的高度。发展民主,必须遵循民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特殊规律。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吸收人类民主建设的文明成果,但是对别人的东西不能照抄照搬。二要有改革、创新精神。民主政治只能在民主的创造性实践中实现。既要慎重,又要敢于“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才能走出一条中国民主化的好路、新路。三要在健全和完善民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方面下工夫,如选举制度、轮换制度、罢免制度、决策制度等。四要坚持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人民群众“争得民主”的成果只有靠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巩固下来、推广开去,因此必须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五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样才能保证民主进程的健康、有序。民主的高度发展,必将从根本上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在中观层次方面,第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制度好可以使有腐败之心的人无法腐败,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洁的错误。
对于反腐败来说,法律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依靠法律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经过多年努力,我们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仍然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如“国家廉政法”;有的法律制度内容陈旧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些法律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关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和政策占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比较少,等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按照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适时把党的政策规定转化为国家立法。
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要通过教育、监督等手段,确保已有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使之在实践中发挥出让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作用。
第五,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反腐败的核心性工作。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首先,要科学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其次,要克服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的庸俗作风,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三,在当前制度不够健全、权力结构不够合理的情况下,尤其要扩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范围,提升公开的质量。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可以补救制度的缺陷。其四,要整合社会监督资源,进一步协调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力量,健全巡视制度,实现有效监督。其五,健全发现问题的机制,着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力争防患于未然;健全纠正错误的机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责任追究的机制,一旦决策或权力运行出现失误,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有错不改。
第六,理顺利益关系。发展的要义是把“蛋糕”做大。努力把利益分割得合情合理合法,使广大人民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这是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预防腐败必要举措。实践表明,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以分配不公、利益失衡为直接导因的。不公则怨,不平则鸣。如果管理一个省市县或大企业的领导干部,实际收入却比不上一个个体劳动者,那么事实上就会诱发领导干部的腐败心理。这些年来,有那么多干部滑进腐败的泥潭,其中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就在于此。说“高薪养廉”是不对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收入过低,许多人必定无法保廉。因此,必须破除“官越大觉悟越高,越可以无私奉献”的假想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分配机制,使广大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同劳动贡献大体相当。这对于保持公务员的廉洁有重要意义。当然,理顺利益关系不能仅限于“官民”,而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整个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尤其要使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有较快的收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科学的全社会工资调整机制,使公务员工资能够像企业员工一样,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