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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2亿多农民工需要组织,但现阶段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与农民工有关的组织如同乡会、商会与工会在满足农民工不同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同作用。同乡会或老乡会这样的组织可以解决他们情感交流的需求,商会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和政策影响功能表现比较明显。工会在维权方面的合法性有制度上的保障。由此可见,农民工同乡会、商会以及工会在服务农民工群体方面各有优势,三者不可互相替代。因此,在农民工组织构建过程中要考虑这些组织的功能。
关键词:同乡会;商会;工会;农民工组织
一、农民工组织功能研究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社会组织的功能就是满足个人和社会需求的能力,或者说是社会组织对社会大系统的生存、运转、影响和后果。(王茂福,1999)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特征,相比较其他组织,在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和社会资本形成、社区利益诉讼与矛盾调解、社区氛围与社区自治、基层民主和社区稳定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在社区建设和治理中有着明显的优势。(吴军,2010)目前中国城市中存在的各种组织在人们之间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城市社会有活力的社会网络,构成人们的社会生活,可是农民工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李伟东等,2008)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期间,如果碰到工资拖欠、工伤事故等问题的时候,单靠个人的力量维权成本太高,就算日常情感交往、业务信息,甚至子女教育都离不开组织。
(一)研究现状评述
1.农民工组织功能
农民工组织化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里的农民工组织化是指城市农民工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支持,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主动加入社会各类组织的状况和程度。(卢显国,2009)关于农民工组织的具体形态,有人根据组织渠道将农民工组织分为两种:工会和农民工自组织。(陈建胜等,2010)也有人根据组织的政治合法性程度,将农民工组织分为工会等体制内的正式组织和同乡会等非正式组织。(吕晓健,2009)
个体对组织的群体归属感的需求,是农民工自然的和首要的需求,如果现有的工会等正式组织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现有的城市社会不能在文化和行为模式上接受他们,他们就会在自然的老乡关系上,形成类似“帮会”组织等更为紧密的组织形态。(韩福国等,2007)
农民工组织的功能研究方面,有人认为农民工非正式组织主要功能为:提供安全保障的庇护所功能、农民工个人的流动而重组的流动驿站功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准地下合作社功能。(刘小年,2008)农民工民间组织的主要功能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反映农民工群体诉求和提供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邓保国,2009)
总之,根据上述归纳,农民工组织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感情交流功能、有序流动功能、维权功能、行业有序发展功能、政策影响功能。
2.农民工组织构建
农民工非正式组织在为农民工带来上述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大的问题是其存在合法性困境。1998年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公布以后,中国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资格条件就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如要求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要求有活动资金、固定的住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等等,社团的法律合法性成为硬性要求。农民工非正式组织一无注册、二无主管单位,使它缺少政治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唯一具备的只有社会合法性。第二,农民工非正式组织有很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第三,农民工非正式组织的黑帮化趋势。第四,农民工非正式组织自身建设问题。同乡会等非正式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资金来源只有靠组织者自筹或海外基金会的援助,筹资渠道十分狭窄;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农民工非正式组织应如何保持组织的稳定性;各种同乡会等组织如何发挥联动的作用,这些都是农民工非正式组织面临的一些问题。(吕晓健,2009)
赵国勇、赵娜借用自组织的概念对农民工的组织进行了研究,认为加入工会组织是组织化的主流途径,但由于工会组织行政化、维权职能弱化、履行职能不力以及管理方面的漏洞等,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自组织才是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的内因。(赵国勇等,2006)正式组织功能变化导致正式组织不能正常吸纳新工人成员,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农民工无法从正式组织那里获取保护。这是农民工参与非正式组织的原因之一。(卢显国,2009)我国城市现有制度结构中,各种群众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其社会功能已经发生转移,原来的利益表达功能为政治控制功能所代替。(海云志,2005)国家工会组织之所以如此热衷于推动农民工加入其组织,除了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和工会具有天然的可衔接性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在于工会的整合性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工会这种正式制度安排,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制农民工,以防止农民工成立或加入各种其他脱离政府可控性的组织。
农民工自己是否愿意加入工会,其实涉及工会能否满足农民工组织权的问题。如果说,现行的工会组织能够满足农民工的组织权,那么农民工是愿意加入工会的。但现实情况是,现有的工会组织离农民工的组织权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一方面,相当多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如工会搞搞旅游、发放一些福利、做一些免费培训及其法律方面的指导,等等。但现实中工会维权能力薄弱,尤其是当农民工与企业或老板发生利益纷争时,工会形同虚设。政府主导的现有工会组织模式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要,现有的工会组织体系,存在着制度性的弱势。(陈建胜等,2010)
现阶段工会自身面临一系列的困境:工会自身地位不明确;体制不健全,导致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呈现了“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工会对农民工影响力不大、缺乏吸引力。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因而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冯钢,2006)
广大农民工有组织权的意愿,但政府主导的现有工会组织模式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要,同乡会这一组织有效地衔接了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同乡会这一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工组织权的需要。尽管同乡会等各种类型的自组织在连接农民工群体、维护农民工权利及培育农民工公民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不能过高评价这种自组织体系,当前,它还面临着诸多难题。一是行动的合法性基础。二是难以和政府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三是这些自组织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在保障农民工权利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在维权方式上,靠的是“抱团作战”的方式来迫使资方让步,依靠的是人多力量大,而不是靠组织的制度性方式来谋求权利。这种集体行动的方式往往面临着风险,如产生群体性事件、触犯相关法律等。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事后维权模式。由于自组织模式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参与政策、立法过程,因而难以从源头上实现和保障农民工的公民权。(陈建胜等,2010)
从目前学界对农民工组织的分类可见,基本上都是将工会与农民工自己组建的组织对立起来研究,甚至将同乡会等农民工自组织等同于非法组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夸大农民工自组织、非正式组织的负功能,并且将农民工自组织或者非正式组织向工会等正式组织靠拢,以正式组织替代非正式组织。农民工的组织形式以政府出面组织的为主,少量存在的非政府组织的农民工组织,多处于地下状态,不被社会广泛接受和鼓励。这些组织多数为以乡亲血缘等为组织纽带,目前并未对社会生活产生大的影响。政府组织的形式比较多,是目前农民工组织的主流,比如流动党员组织,奥运志愿者组织,商会组织等,但这些组织因为多少都带有一些官方色彩,所以农民工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较差,并不能完成真正的社会整合。(李伟东等,2008)农民工的组织工作主要是通过“同乡会”的形式进行,当与雇主发生矛盾时,往往采取“过激”的行为,容易产生社会治安案件。对非正式组织进行改造非常有必要,具体的思路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建立联合工会。(李博等,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