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小陈是邻居。2008年,小陈向张大爷借款5000元,表示三个月内就归还,并给张大爷写了张借条。然而三个月过去了,小陈却只字不提还钱的事。张大爷多次到小陈家要钱,但小陈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想到自己好不容易攒下一点钱,结果被人拿走要不回来,张大爷十分郁闷。一时想不开之下,张大爷买了一瓶农药,跑到小陈家门前喝掉自杀了。小陈报警之后,警方经过法医鉴定,证明张大爷是喝农药自杀的,死因没有可疑之处,与小陈无关,于是要求张大爷的儿子张峰将张大爷的尸体拉回去下葬,但张峰坚持认为小陈对于张大爷的死应当负法律责任,拒绝将张大爷的尸体拉回家。居委会和张峰沟通多次,但张峰坚决不松口。
由于张大爷的尸体放在小陈家门口影响居民生活,居委会在无法说服小陈的情况下要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调解。公安局的民警于是直接找到了张峰的堂兄张海,并对张海和小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陈支付给张海各项费用一共3500元,同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张海表示需要在协议上注明这些钱并不属于小陈欠张大爷的欠款,而只是撤走尸体的费用。结果张海的这一要求遭到了拒绝,他于是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公安局表示,如果张海不签字,将以妨碍公务为由拘留张海,并且在此后的官司当中不提供证据给他。张海无奈之下,只好在合同上签字并领取了3500元。之后,张海又找人将张大爷的尸体拉回家下葬。
张峰知道此事后大为恼火,他认为,自己作为张大爷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公安局绕过自己和张海商定协议,事前也没有告知自己,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调解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公安局利用职权的便利,在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其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超越了调解的范围;并且在和原告的堂兄张海的协议过程中,公安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张海进行恐吓,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其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调解协议应当视为无效,因此支持了张峰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权利,地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有义务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在本案当中,张峰因为不满小陈的行为,而拒绝将其父的尸体拉去下葬,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安机关有权将其尸体强行拉走。但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在之后的处理当中,公安机关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调解,其行为触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又利用职务之便,对另一当事人进行恐吓,强制其接受协议,在行政执法上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这一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