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孙某在2009年6月初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入住之后,孙某发现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并不健全,因而担心该小区的消防质量不过关,危及住户的安全。于是孙某在6月底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该小区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及管道燃气工程的申请验收时间,以及相关的一些政务信息。为了能够及时地收到信息,孙某在申请书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并且注明了身份证号码,留下了回复的地址。
然而孙某等了十几天,却迟迟没有得到答复。开始他以为是信件没有送到,但是跑到邮局一查,邮递员告诉他,他的信第二天就已经送达了公安消防局。邮递员的这一说法让孙某十分生气,他认为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限公开信息,其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遂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有向公民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政务公开权利人,享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从而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政务事项。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务公开权利人进行答复。因此法院认为,消防局在收到孙某的政务公开申请书之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而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孙某的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予以答复。
案例分析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在法律认定上,是一种消极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机关单位,在拥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在其具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下,就可以视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公民作为权利人有权利对其提起诉讼。
在本案当中,孙某采用信函的形式向消防局提出申请,且留有详细的个人资料和联系地址,公安消防局有义务对其申请进行答复。而最终的结果是公安消防局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同时又无法提供不能送达答复意见的证据,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勒令其对孙某的申请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