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来解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简单来说,行政诉讼就是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赋予其的权利之时有不合法的行为,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知道,法院对诉讼官司进行判决,其主要的依据是证据。那么在行政官司当中,谁负责提供证据呢?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李某和弟弟都是农村人,弟弟正准备结婚,在家里盖新房。李某认为弟弟的新房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因此向市国土局反映他弟弟在建设新房的过程中伪造审批文件。但是市国土局调查之后回复李某,调查显示李某的弟弟在建房过程中的审批文件经审核之后确认没有问题。然而李某坚持认为国土局的行政审核存在问题,把国土局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庭审过程当中,李某始终坚持国土局的审核有问题,法庭要求李某提供证据,但李某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自己没有举证的义务。为此李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最终法院认为,国土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维持其裁决,并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本案当中涉及的,就是行政官司的举证责任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在行政官司当中承担举证责任。李某在法庭上提出由国土局举证,是遵循这一法律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官司当中,原告就可以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政官司当中,原告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利益,造成了自身利益的损害。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第二,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需要证明自己向被告提出过申请。比如原告到公安局登记报案,但公安局没有履行相关职责的;第三,原告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被告行为侵害了自身利益并造成了损失。比如工商局无理由查封经营场所,造成无法正常营业,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的;第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当中,李某既然提出质疑,认为国土局提供的证据是假的,那么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这一观点。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国土局针对李某的起诉,已经承担了举证的责任,而李某则应该进一步证实自己的怀疑是有理由的。否则如果仅仅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方可以在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提出质疑,那么官司就无法继续审理下去,就公平性而言,对于被告也不公平。因此原告不能将行政官司当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视为被告的完全责任,事实上,由于行政官司本身的特殊性,原告更应该重视证据,只有掌握更多确实的证据,才能够保证原告的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